汉承秦制:为法立经与中国自有制度的形成贺海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提要:汉承秦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中国古代学者创造的制度性概念。汉承秦制能指的是秦法制、秦政体和秦国体,其所指是作为国家制度的历史合法性。汉承秦制历史实践以“承秦”方式出现,其“表达”则以“反秦”的面貌存立,产生了秦法悖论现象。通过对“承”“造”“捃摭”“新语”“法经”等词语做出法语义学解读,揭示汉承秦制的复合法渊属性。以法为经是春秋战国时期变法者提升法律地位的立法活动,经历了铸刑鼎、尊法为经和改法为律等三种形态。秦制止于秦法,秦法之上无法。汉朝并非原原本本承袭秦制,而是通过“造《新语》”“高《春秋》”等立法活动,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增添秦制应有而未有的儒家教义。引经入法赋予儒家经义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法律原则的功能,使儒家经义不再是法外之法,确立了中国古代法治体系内部法上之法的地位。汉家制度改变了以法为经的纯任法实践,完成了儒法共治的国家综合治理方案,确立了中国自有制度多源一体的制度框架结构。关键词:汉承秦制;新语;儒家正义;引经入法;法上之法;自有制度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23)01-0123-12顾炎武在《日知录》提出了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汉兴以来,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世之儒者言及于秦,即以为亡国之法,亦未之深考乎?”[1]顾炎武指认自汉朝至清初“百年都行秦政法”的历史事实,揭露了儒者对秦法所做出的主观评判。汉承秦制的实践以“承秦”方式出现,其“表达”则以“反秦”面貌存立,凸显了汉承秦制“实践”与“表达”的秦法悖论特征[2]。本文从一种历史问题意识出发,以“承用秦法”作为讨论问题的前提和出发点,设置引经入法的法理学议题,尝试回答顾炎武的问题。引经入法的功用,一方面从学理角度还原了汉制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则确立了儒家经义在法律规范体系之内的地位、属性和效力。在笔者看来,如果把引经入法做出类型化概念的安排,形成“引X入法”的公式,即“X”是指与法律规范具有深度合作关系的非法律规范(如礼、德等),实现从儒法合流向儒法合治转变,就可以确立以为法立经为标识的中国自有制度。一、实无与应有:在反秦与承秦之间《后汉书·班彪传》:“汉承秦制,改立郡县。”[3]889《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