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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04-2021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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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04-2021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管理规范 DB11 1904 2021 剧毒 易制爆 危险 化学品 电子 追踪 管理 规范
ICS 35.240.60 CCS G 0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9042021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 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electronic tracking of hypertoxic chemicals and explosive or potentially explosive chemicals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904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管理要求.2 5 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要求.2 6 电子追踪标识要求.3 7 电子追踪标识信息的采集和传输要求.4 8 电子追踪标识的补贴和终止要求.5 9 电子追踪管理的运行保障要求.5 参考文献.6 DB11/T 1904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国药集团化学试剂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云库智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维继、关四喜、赵宏伟、谷宝峰、耿中锋、李晓波、马玉国、陈桂君、潘彦舒、金仁东、郭秀诚、曹谦、翟亚锋、吕春利。DB11/T 19042021 1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的基本管理要求、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要求、电子追踪标识要求、信息的采集和传输要求、补贴和终止要求及运行保障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全过程中对本市内流通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261.3 信息技术 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词汇 第3部分:射频识别 GB/T 29768 信息技术 射频识别 800/900MHz空中接口协议 GB/T 33993 商品二维码 3 术语和定义 3.1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hypertoxic chemicals and explosive or potentially explosive chemicals 危险化学品目录列表中标识为剧毒品的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3.2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business units of hypertoxic chemicals and explosive or potentially explosive chemicals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3.3 最小包装 minimum packaging unit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销售中不可分割的最小销售实体,如瓶、盒、袋、桶等。3.4 射频识别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在频谱的射频部分,利用电磁耦合或感应耦合,通过各种调制和编码方案,与射频标签交互通信唯一读取射频标签身份的技术。来源:GB/T29261.32012,05.01.01 3.5 射频标签 radio frequency tag(RF tag)用于物体或物品标识,具有信息存储功能,能接收读写器的电磁场调制信号,并返回响应信号的数DB11/T 19042021 2 据载体。来源:GB/T29261.32012,05.04.01 3.6 芯片标识符 chip identifier 芯片制造商定义的唯一标识标签芯片的代码。来源:GB/T29261.32012,05.01.04 3.7 电子追踪标识 electronic tracking tag 利用射频标签和二维码技术存储电子追踪标识编码的物理标签。3.8 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electronic tracking tag 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用于采集和储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信息,实现从业单位上报本单位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3.9 加锁 lock 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购买、备案等业务权限的活动。3.10 解锁 unlock 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购买、备案等业务权限的活动。4 基本管理要求 4.1 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管理工作。4.2 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在人员、经费、工作场所及设备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4.3 从业单位应有部门负责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管理工作。4.4 从业单位应配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电子追踪标识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后上岗。4.5 从业单位应将电子追踪标识粘贴在最小包装上,且易于识别、便于读取、不易损坏。4.6 从业单位宜将电子追踪标识和现有商品标签进行整合。4.7 从业单位应配备符合采集现场工作环境安全要求且质量合格的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4.8 从业单位应将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采集的信息在 48 小时内上报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4.9 生产电子追踪标识的单位应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中备案,并将电子追踪标识的芯片标识符和电子追踪标识编码及其销售对象的信息上传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4.10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京流通时,相关从业单位应负责电子追踪标识的粘贴。4.11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经北京、不在京内流通的,可不粘贴电子追踪标识。5 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要求 5.1 应能接收和保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信息及经营单位、经办人的身份信息等。5.2 应能保护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数据及相关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5.3 应能根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数据预警库存超标、配伍禁忌等隐患。5.4 应预留数据对接及共享数据的接口。5.5 应稳定运行、具有数据备份功能。DB11/T 19042021 3 6 电子追踪标识要求 6.1 电子追踪标识外观及编码要求 6.1.1 电子追踪标识外观要求 应有“京”字徽标外观和电子追踪标识编码及二维码,二维码内容应与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一致,该二维码应能被常规移动设备读取。二维码的码制、尺寸和质量应符合GB/T 33993要求。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标签应分别有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警示标识,示例如图1、图2:图 1 剧毒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外观示例 图 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外观示例 6.1.2 电子追踪标识编码要求 电子追踪标识编码用于唯一标识每一个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最小包装的代码,该编码存储在射频标签的编码区和二维码中。电子追踪标识编码由96比特构成,通常书写为24位16进制数构成,编码要求如图3所示。DB11/T 19042021 4 图3 电子追踪标识编码示例 6.1.3 电子追踪标识芯片标识符要求 射频标签中感应读出的芯片标识符应具有唯一性。6.2 性能要求 6.2.1 射频标签的工作频段应为超高频工作频段 860M 到 960M 赫兹。6.2.2 射频标签的工作温度:-40 摄氏度至 80 摄氏度。6.2.3 射频标签的正确读取次数不小于 100000 次,数据的保存时间应不小于 10 年。6.2.4 一般工作环境下,射频标签的感应距离不低于 20 厘米;射频标签接到指令后,做出一次响应的时间应小于 0.3 秒。6.2.5 电子追踪标识应抗腐蚀、防撕。7 电子追踪标识信息的采集和传输要求 7.1 生产单位 7.1.1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粘贴电子追踪标识。7.1.2 在生产、入库、出库环节,宜采取自动化采集,将所生产、入库、出库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采集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中,同时如实记录电子追踪标识编码所对应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产品信息、生产及出入库记录、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7.1.3 在销售环节,采取自动化采集或人工采集方式,将所销售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采集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中,同时如实记录电子追踪标识编码所对应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7.2 经营单位 7.2.1 生产单位未粘贴电子追踪标识的应由经营单位组织粘贴。7.2.2 在经营、入库、出库环节,宜采取自动化采集,将所经营、入库、出库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采集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中,同时如实记录电子追踪标识编码所对应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7.3 运输单位 7.3.1 运输单位应掌握托运、销售和购买单位基本情况,并掌握其运输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危险特性。7.3.2 运输过程中不应污损、损毁、破坏电子追踪标识。7.4 使用单位 7.4.1 使用单位购买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粘贴有电子追踪标识,未粘贴电子追踪标识的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粘贴。DB11/T 19042021 5 7.4.2 在入库、出库、暂存待处置环节,宜采取自动化采集,将所入库、出库、暂存待处置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采集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中,同时如实记录电子追踪标识编码所对应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经办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领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信息。7.5 储存单位 7.5.1 储存单位的入库、盘点、出库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业单位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内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有电子追踪标识。7.5.2 在入库环节,应采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采集待入库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应对采集的物品信息与实际物品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结束入库操作,应如实记录每一个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入库记录、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7.5.3 从业单位应建立定期盘点存储场所的制度,使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盘点储存场所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当出现账物不符的,应及时处置,并将采集到的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盘点人员等信息上传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7.5.4 在出库环节,应使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采集待出库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应对采集的信息与实际物品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结束出库操作。应如实记录每一个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出库经办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领取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信息。7.6 处置单位 7.6.1 处置单位应采集待处置的每一个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并于 48 小时内将采集的信息上报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7.6.2 处置单位在最终处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完成后 48 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8 电子追踪标识的补贴和终止要求 8.1 从业单位在电子追踪标识发生脱落、破损、破坏等影响标识编码信息采集情况时,应及时补贴,并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登记补贴信息。8.2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包装损坏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流通或使用时,从业单位应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中将其电子追踪标识标记为废弃。9 电子追踪管理的运行保障要求 9.1 从业单位应加强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的管理,出现故障后应尽快恢复功能,超过 3 个工作日不能恢复功能的,应向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管理部门报告。9.2 有关单位根据自身需要研发相关管理系统时,宜与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有效对接。9.3 从业单位未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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