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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65-2011
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6465
2011
消防
电梯
制造
安装
安全
规范
GB26465-2011前言本标准中第1章、第2章、第3章、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和附录G以及5.2.3、5.2.4、5.12中带“宜”字的内容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修改采用EN81-72: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特殊用途的乘客电梯和货客电梯第72部分:消防员电梯(英文版)。本标准与EN81-72:2003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与EN81-72:2003章条编号变化对照一览表。本标准与EN81-72:2003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文件GB50045-95(2005年版)和GB50016-2006,以便于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和标准的执行;删除了EN81-72:2003中术语3.2、3.3、3.4、3.6、3.9,因为我国有关的建筑和消防标准已有定义;5.1.3中用“消防电梯应设置符合GB50016-2006的7.4.10和GB50045-95(2005年版)的6.3.3的前室”代替EN81-72:2003的“每个用于消防目的的层站人口都应设置防火前室”,以便与我国相关标准相协调和提高可操作性;5.2.3中将最小额定载重量由EN81-72:20035.2.3的630kg改为800kg,轿厢尺寸也相应的由“1100mm宽1400mm深”改为“1350mm宽1400mm深”,并删除了注,以便与我国相关的建筑标准统一;5.2.4中用“宜不超过60s”代替EN81-72:2003的“应不超过60s”,因为随着我国高层建筑的发展,要求消防电梯在60s内从消防员人口层到达最高楼层不切实际;5.3.5中用“建筑物应具有符合GB50045-95(2005年版)的6.3.3.11和GB50016-2006的7.4.10的排水设施,防止底坑内的水面到达可能使消防电梯发生故障的位置”代替EN81-72:2003的“建筑物应具有防止底坑内的水面到达可能使消防员电梯发生故障的设备”,以便与我国相关标准相协调和标准的执行。本标准与EN81-72:2003相比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删除了EN81-72:2003引言中与本标准无关的内容,因为其不适合我国国情且其存在与否对本标准的理解和使用没有任何影响;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用国内标准代替了EN81-72:200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应的国外标准;删除了EN81-72:2003的5.1.5、5.1.6,将其内容合并到本标准的5.8.1中;删除了EN81-72:2003的5.4.6、5.4.7,将其内容合并到5.4.5中;删除了EN81-72:2003的附录A(资料性附录)高层建筑的消防原理,因为该附录的内容与消防电梯的技术要求没有关系且与我国的消防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增加了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EN81-72:2003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以便于标准的执行。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6)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沈阳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