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档案与建设ARCHIVES&CONSTRUCTION2023年第1期汇交政策视角下科学数据与科研档案协同管理困境与反思孔祥盛(中国科学院档案馆,北京,100190)摘要:科学数据是科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梳理和分析19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25条汇交政策,总结出科学数据与科研档案协同管理存在内容来源复杂、管理目的差异、管理粒度不统一、学科领域差异、归档范围交叉、汇交流程重而不同、数据格式复杂等问题,并提出思考和建议。关键词:科学数据;科研档案;汇交政策;协同管理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P1),明确提出“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2019年12月,科技部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P2),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和常态化。本文聚焦科学数据管理中的汇交环节,选取典型的汇交政策进行分析,一方面总结目前科学数据汇交现状以及不同科学数据中心的汇交政策异同,另一方面对比科研档案管理要求,梳理协同管理的困境,并提出总结思考。一、科学数据汇交政策分析1.科学数据汇交政策梳理2019年,科技部、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其中包括首批20家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调研发现,目前20家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均提供了数据汇交服务,其中除国家极地科学数据中心官网暂无法访问外,13家提供了成文的政策文本,6家仅有网页介绍汇交政策内容(表格中用*标记)。因此,本研究选取了19家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25份数据汇交相关政策(见表1),使用文本分析法开展研究。2.科学数据汇交政策内容分析(1)汇交来源根据P1要求,所有的科学数据中心均按照规定接收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等)项目来源的科学数据。除此之外,有4家科学数据中心(C4,C5,C6,C8)将观测设施或装置(含网络)来源的科学数据纳入汇交范畴,7家科学数据中心(C4,C5,C7,C8,C13,C14,C18)将论文来源的科学数据纳入汇交范畴,5家科学数据中心(C5,C8,C9,C14,C19)支持其他来源(如个人、机构、团队等)科学数据汇交。(2)汇交内容根据P2要求,科学数据汇交主要内容包括科学数据实体、科学数据描述信息和科学数据辅助工具软件三部分。各科学数据中心对数据实体的界定不一致,差异主要体现在对项目管理性文件和成果性文件的判定。几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