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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170-202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防火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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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170-202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防火设计标准 DB32 4170 2021 城市轨道 交通 车辆 基地 综合利用 防火 设计 标准
ICS 93.100 CCS P30/39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170202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上盖综合利用防火设计标准 Fire protection design standard for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the upper cover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2021-12-22 发布 2022-04-01 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170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5 4.1 车辆基地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5 5 总平面布局.6 5.1 一般规定.6 5.2 消防车道.6 6 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7 6.1 防火分区.7 6.2 防火分隔设施.7 6.3 建筑保温与内部装修.9 7 安全疏散.9 7.1 安全疏散.9 8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9 8.1 一般规定.9 8.2 消火栓系统.9 8.3 自动灭火系统.9 8.4 建筑灭火器.10 9 防烟与排烟.10 9.1 一般规定.10 9.2 防烟系统.11 9.3 排烟系统.11 10 消防电气.11 10.1 一般规定.11 10.2 电源与配电.11 10.3 火灾自动报警.12 DB32/T 4170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巧祥、朱家祥、许巧祥、朱家祥、吴 彦、王 华、夏之彬、任新伟、姜大春、张书丰、郝哲峰、高竹青、刘顺卿、刘学军、李文胜、傅萃清。DB32/T 41702021 3 城市轨道交通上盖综合利用防火设计标准 1 范围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江苏省各城市轨道交通盖下车辆基地建筑整体设计符合安全可靠、功能合理需要,体现江苏省地方特点,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盖下车辆基地包含地面、半地下、下沉式车辆基地。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9978.1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129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T 51357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标准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129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T 1627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of the upper cover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由城市轨道交通盖上建筑和城市轨道交通盖下车辆基地两部分组成,统称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DB32/T 41702021 4 图3.1 分类示意图 3.2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盖上建筑 Building the base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s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部空间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配套的机电设备用房及其位于板地下部服务于上部建筑的配套用房等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为“盖上建筑”。3.3 城市轨道交通盖下车辆基地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with superstructure 位于板地下部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于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通常包括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以下简称为“盖下车辆基地”。图3.3 常规盖下车辆基地示意 3.4 板地 Top slab floor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方建造的、承载盖上建筑的结构顶板,可作为盖上建筑的室外地坪或盖上建筑的室内地坪部分。3.5 上盖地坪 Upper cover platform 板地上方能够承载荷载,满足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等要求的室外地坪。3.6 半地下式盖下车辆基地 Semi-underground vehicle base 半地下式盖下车辆基地指主要库房轨顶场坪标高低于与基地相邻的市政道路标高,两者平均高度差大于该层库房净高1/3,且不大于1/2净高的车辆基地(见图3.6),且板地投影范围与周边挡土墙相邻。图3.6 半地下式盖下车辆基地示意 H/2hH/3(H为库房净高)3.7 下沉式盖下车辆基地 Sunken vehicle base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 盖下车辆基地 盖上建筑 DB32/T 41702021 5 周边挡土墙在上盖盖板投影范围外,沿盖板周边消防车道上设局部连接通道外,原则上全敞开消防车道的车辆基地。图3.7 下沉式盖下车辆基地示意 3.8 盖上建筑设备管廊 Equipment tunnel in upper cover of urban rail transit 服务于盖上建筑的、设置在上盖平台或板地下部的设备综合管线敷设空间。图3.8 盖上建筑设备管廊示意 3.9 准安全区 Quasi-security zone 火灾情况下,火灾后能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人员安全的室内或室外区域。注:当盖下车辆基地库房发生火灾时,盖下车辆基地外围的敞开咽喉区、消防车道为准安全区。3.10 消防车道 Fire lanes 板地下方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道路。3.11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Roads for fire trucks 板地下方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道路。4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4.1 车辆基地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4.1.1 盖下车辆基地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4.1 的规定。表 4.1 盖下车辆基地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名称 主要功能 建筑类别 耐火等级 运用库 停车、列检、周月检、日常维护、运转办公等 戊类厂房 一级 DB32/T 41702021 6 检修库 临修、定修、大架修、静调和转向架、电机、钩缓、受电弓、辅助检修区等 丁类厂房 一级 吹扫库 车辆吹扫 戊类厂房 一级 物资总库 难燃储存物品存放 丁类库房 一级 大件存放区 戊类库房 一级 碱性蓄电池间 碱性蓄电池充放电 丁类厂房 一级 综合维修 综合维修中心、工区 丁类厂房 一级 不落镟轮库 车削轮对 丁类厂房 一级 试车机具间 观察试车线 丁类厂房 一级 洗车库 自动洗车机清洗列车 戊类厂房 一级 混合变电所 车辆基地供电 丁类厂房(干式变压器)一级 雨水泵房 收集盖下雨水 戊类厂房 一级 污水处理站 收集并处理污水 戊类厂房 一级 调机工程车库(电力牵引)轨道工程车停放、检修 丁类厂房 一级 调机工程车库(内燃机牵引)轨道工程车停放、检修 丙类厂房 一级 注:表3.0.1中未涉及的其余生产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存储其它种类物品的同名库房应根据存放物资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执行。4.1.2 盖下车辆基地板地下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4.1.3 盖下车辆基地的厂房与盖上建筑之间应由板地完全分隔。板地自身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梁和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板地下方层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5 总平面布局 5.1 一般规定 5.1.1 盖下车辆基地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线路敷设方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进行功能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5.1.2 当上盖地坪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盖上建筑消防扑救场地条件时,可作为盖上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设计地面。盖上建筑与盖下车辆基地的消防设计要求可分别按其各自高度确定,并应各自独立设置。当盖上建筑的汽车库层、设备层等空间位于上盖地坪下方时,其消防设计要求应符合地下建筑的规定。5.1.3 板地下方不应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5.1.4 板地、上盖平台应设置直达城市地面的人员专用垂直交通设施,垂直交通设施可采用坡道、楼梯、垂直电梯、扶梯等,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m。5.1.5 当非地铁功能的建筑在板地下方部分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且满足板地下方消防救援及疏散等要求时,板地可与其相接。5.1.6 板地下咽喉区区域的建筑宜设置在板地边缘。5.2 消防车道 5.2.1 盖下车辆基地与盖上建筑的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应小于 2DB32/T 41702021 7 处,消防车道坡度不应超过 8%。5.2.2 运用库、停车列检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库区与咽喉区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 4m 的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并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5.2.3 运用库、停车列检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垂直于股道方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4m。5.2.4 板地下部消防车道顶部或侧部应为开敞形式,开敞面积不得小于消防车使用部分路面面积的25%,消防车道开口中心与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板下该区域净空高度的 2.8 倍。且宜均匀设置,间距不大于 60m。图 5.2.4(a)顶部开口示意 图 5.2.4(b)侧部开口示意 5.2.5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宜采用自然排烟,当无法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采用机械排烟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盖下消防车道与库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等措施分隔;b)该段消防车道的计算排烟量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6 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 6.1 防火分区 6.1.1 运用库内的运转办公区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6.1.2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采用自动驾驶模式的停车库、列检库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a)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 4m,净高不小于 2m,宽度不小于 1.2m;b)地下通道出入口间距不大于 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不小于 50%;c)地下通道内设置应急照明;d)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通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6.2 防火分隔设施 6.2.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和长度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要求。6.2.2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内的调机工程车库等丙类生产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及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6.2.3 板地上、下方建筑应由板地结构层完全分隔,车辆基地的人员出入口、采光窗、消防车道开口、风井确有困难需在板地上方开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DB32/T 41702021 8 a)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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