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DBS64
008-202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原浆
008
2022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枸杞
原浆
DBS6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64/008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原浆2022-06-20 发布2022-09-20 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 布DBS64/008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食品安全协会、宁夏枸杞产业发展中心、宁夏药品检验研究院、宁夏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宁夏杞乡生物食品工程有限公司、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宁枸杞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润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得养生庄园枸杞种植有限公司、宁夏中农艾森检测有限公司、宁夏中杞枸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丰生态牧场有限公司、宁夏华信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慧玲、祁伟、薛瑞、张艳、何鹏力、唐建宁、乔彩云、董婕、凌锡喆、刘娟、王自贵、朱彦华、张金宏、王方舟、潘泰安、周佳奇、雍跃文、郭嘉、吕健、余君伟、贾占奎、石磊、武康宁、俞建中、张雨、马利奋、张明。S SDBS64/008202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原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枸杞原浆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枸杞鲜果为原料,经清洗、破碎、打浆、研磨、调配、均质、杀菌、无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适用于直接饮用的枸杞原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8672 枸杞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2947 枸杞中甜菜碱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枸杞原浆以枸杞鲜果为原料,采用机械方法制成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浆液制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枸杞鲜果应成熟适度、去掉果柄,无病虫害、无腐烂变质、无污染,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1.2生产清洗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DBS64/00820222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橘红色或橙红色滋味气味具有枸杞原浆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形态浑浊状液体,静置后允许有沉淀分层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15.0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0.4枸杞多糖/(g/100g)0.5甜菜碱/(g/100g)0.154.4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7101规定。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要求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检验。7.2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方法检测。7.3总酸按 GB 12456 第二法规定方法检测。7.4枸杞多糖按 GB/T 18672 附录 A 规定方法检测。7.5甜菜碱按 NY/T 2947 规定方法检测。7.6食品安全指标按 GB 7101 中规定方法检测。8检验规则S SDBS64/008202238.1组批与抽样以同一生产设备同一班次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500mL)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检验分类8.2.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停产 12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3判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判定产品不合格。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规定执行。9.2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强烈震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贮存应存放于清洁、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 以上,离墙壁 20 以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