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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076-2009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3076
2009
溶解
乙炔
定期
检验
评定
ICS23.020.30J74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076-2009代替GB13076-1991,GB/T13003-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dissolved acetylene gas cylinders2009-06-25发布2010-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3076-2009目次前言1范y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14检验准备5外观检查26阀座、塞座检查00098年年年4年0000000:年年00+37填料检查38瓶体壁厚测定0444gg果中4年00年年年年果果中0果00g年年年3果39附件检查310气压试验411检验后的工作4附录A(资料性附录)凹陷、凹坑、磕伤和划伤深度值的测量方法40400044444444404。5附录B(资料性附录)测量肩部轴向间隙的方法7附录C(资料性附录)填料径向间隙测量方法8附录D(规范性附录)气压试验附录E(资料性附录)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10附录F(资料性附录)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11附录G(资料性附录)溶解乙炔气瓶报废通知书eIGB13076-2009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推荐性,其余的为强制性。本标准参考了ISO10462移动式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维护的部分内容。本标准代替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和GB/T13003-1991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本标准与GB13076-1991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范围内包括了按GB16164-1996小容积溶解乙炔气瓶设计、制造的溶解乙炔气瓶,从而增加了对无缝结构的乙炔瓶的检验要求;乙炔瓶检验前登记内容按照乙炔瓶产品标准中关于乙炔瓶钢印标记内容改动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确定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年限为30年;将剩余壁厚的最低要求值均提高至瓶体设计壁厚;将GB/T13003-1991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的全部内容纳人了本标准的附录;规定乙炔瓶的涂敷按照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进行,取消了原标准中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附录。本标准的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冰、李明镐、王中援、张保国。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3076-1991;GB/T13003-1991。GB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GB11638设计、制造的溶解乙炔气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864工业氮GB7144气瓶颜色标志GB8335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10878气瓶锥螺纹丝锥GB10879溶解乙炔气瓶阀GB 11638 解乙炔(GB 11638-2003,ISO 3807.2:2000,Cylinders for acetylene-Basicrequirements-Part 2:Cylinders with fusible plugs,MOD)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检验机构进行乙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单位,必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检验单位必须具备测试乙炔瓶性能指标的专用试验仪器设备。3.2检验周期乙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与评定。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使用,随时送检。a)发现乙炔瓶瓶体有严重损伤、腐蚀的;b)充装时,在正常喷淋冷却条件下,瓶壁温度超过40;c)正常充装条件下,溶剂和乙炔的充装量达不到GB13591规定值的;d)有明显烧灼和回火迹象。3.3检验项目乙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阀座和塞座检查、填料检查、附件检查和气压试验。4检验准备4.1记录4.1.1逐只检查登记或核对乙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登记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或单位代码、制造厂名称、气瓶编号、制造日期、皮重、瓶体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及检验单位、丙酮规定充装量、最大乙炔量。1GB13076-20094.1.2对未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乙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11638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乙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又无法查明导致无法评定的乙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乙炔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4.1.3对使用期超过30年的乙炔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4.2瓶内余气处理4.2.1待检乙炔瓶必须进行余压检查和释放,释放时间不能低于8小时,释放后要求在检验场所环境温度下,测试乙炔瓶余气压力不超过0.01MPa。4.2.2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乙炔瓶,妥善处置后,余气压力符合4.2.1,方可投人检验。4.3称重与表面清理4.3.1清除乙炔瓶外表面杂物,污垢和疏松涂层。4.3.2对受检乙炔瓶进行称重检查,若实际质量超过该乙炔瓶皮重1kg以上,则考虑进行干燥处理后检验。5外观检查逐只对乙炔瓶外表面进行检查,瓶体及其焊缝(对钢质焊接式)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褶、腐蚀、热损伤及焊缝缺陷。5.1金属机械损伤检查与评定5.1.1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褶或夹杂等缺陷的乙炔瓶应报废。5.1.2对瓶体存在磕伤、划伤、凹坑的乙炔瓶,应测量瓶体磕伤、划伤、凹坑的深度,测量方法见附录A。用超声波测厚仪等工具测量瓶体在该部位的实际壁厚,减去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深度,得到该处的剩余壁厚,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乙炔瓶应报废。5.1.3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5.2热损伤的检查与评定瓶体存在弧痕或有明显火焰严重烧伤迹象,造成瓶阀和易熔合金塞的易熔合金熔化泄漏的乙炔瓶应报废。5.3腐蚀的检查与评定5.3.1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乙炔瓶应报废。5.3.2因腐蚀严重,无法判断腐蚀深度的乙炔瓶应报废。5.4底座的检查与评定底座破裂、脱焊、严重变形,造成瓶体站立不稳或底座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乙炔瓶应报废。5.5目测乙炔瓶整体有明显变形的应报废。5.6对钢质焊接式乙炔瓶还应进行以下外观检查5.6.1凹陷的检查与评定5.6.1.1瓶体凹陷深度超过6mm或大于凹陷短径1/10的乙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A。5.6.1.2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缺陷时,若其缺陷深度大于5.1.2的规定,则该乙炔瓶应报废。5.6.2焊缝检查与评定5.6.2.1焊缝不允许咬边,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凹陷和不规则的突变。5.6.2.2主体焊缝上的划伤或磕伤经修磨后,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5.6.2.3主体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或磕伤处修磨后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