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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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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化过程中的假设干法律问题——兼论海南开展银行的关闭原因
1987年4月以交通银行的恢复为标志, 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商业银行股份制的改革。经过十年的探索,这一改革方向已得到确立;1993年公布的公司法和1995年公布的商业银行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这一改革。应该说,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1998年6月, 海南开展银行的关闭是这些问题的一个反映。对于这些问题应如何认识,如何解决,以使金融体制改革能更健康地开展本文拟就此谈点看法。
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现状和启示
银行体制的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随着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确实立,从1984年开始,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注:参见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3年9月)。)经过多方面的考虑, 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方案确定为:一方面对现有的国有专业银行实行积极而稳妥的改革,在维持其产权和组织结构不变的根底上,逐步扩大专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包括逐步别离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变指令性为主的方案调控和直接行政干预,为指导性为主的货币政策调控和间接经济干预,不断建立和完善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认真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直至成为真正意义的商业银行。另一方面是在原有的银行体制之外,按照市场经济开展的要求,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新型商业银行。这一方面的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开放商业银行领域,打破传统上银行只准国有,不允许其他主体进入这一市场的旧机制,其表现形式就是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恢复。1987年4月中国交通银行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形式恢复。 紧接着在5月,深圳6家城市信用社发起设立了深圳开展银行。该银行在1988年4月1日挂牌上市,其股本结构中,法人股占66%,社会公众股占34%。这是我国第一家以比拟标准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制银行。(注:参见中国证券市场回忆与研究课题组:中国证券市场的回忆和研究,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继此之后,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开展银行、上海浦东开展银行、华夏银行、海南开展银行、各地的城市合作银行等区域性和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与此同时,中外合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开始出现。这些商业银行除个别以外,绝大多数开展良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开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国有专业银行体制和机制的转变,为如何在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提供了珍贵的启示。
1.在传统体制下,银行业始终被当作国有经济的专属领地,在理论上认为银行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只能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政府)的手中,任何国有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进入这一领域都会被认为将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被禁止。因此,在传统体制下,银行业是垄断程度最高、最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一个生产部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银行并不被当作一个生产单位而是当作一个行政单位或政府的一个局部或分支。由此而产生的一个最终结果就是银行业的无效率。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开展说明了,银行作为一个生产领域不应由国有专业银行所垄断,银行业作为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要保持适度竞争防止过度竞争,但这一原那么决不能成为鼓励垄断限制竞争的依据。商业银行作为不提供公共产品的一个生产部门,必须允许任何适格主体进入这一领域参与竞争,只有这样才可能产生效率。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出现促进了银行业的整体开展,迫使国有专业银行转变机制、提高效率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
2.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在于盘活国有金融资产的存量,完成国有金融资产的重组,实现资源的最正确配置。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当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把传统国有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局部金融资产剥离出来,作为股本组合到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去。具体的做法是,各专业银行作为新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要发起人发起和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创立,如广东开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均是通过这一方式建立的。采用这一方式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一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开展,防止因为对我国商业银行体制进行全面改造而可能带来的经济动乱,绕过了许多一时难以理顺和解决的体制问题,符合我国渐进的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战略;二是有利于通过新旧体制的比拟和竞争,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从而使得传统的银行体制在正常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完成体制的转换。
3.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开展的最大奉献不在于产值的增加、就业时机的扩大以及高新技术的转让等等,而在于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和推动,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所提供的示范作用。这一点同样表现在金融领域。金融业关系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相对谨慎和有限,但是金融业所引进的有限外资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所发挥的示范作用却同样巨大。以中外合资方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 其设立股本仅8亿港币,当年就赢利1682万港币,银行的人均生产率是国内同行的两倍,而且其业务范围还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注:参见:“特贸杯〞征文组委会: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115页。)如此之高的经济效率充分说明了体制的先进性,人们自然地把外商投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国有银行体制改革的一个范本。
二、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所存在的问题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建立和开展所取得的成就是如此的明显,以至于中央明确将股份制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方向,新建银行均必须以股份制方式组建,不再设立国有独资银行。但是由于旧体制的影响和束缚,加之人们对标准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认识缺乏,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1998年6月21日, 海南省有史以来创办的第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海南开展银行宣告关闭,这也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政府首次关闭一家银行,因此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海南开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 当时是中国为数不多的几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它的成立曾被人们寄以厚望,希望它能为海南的经济开展作出奉献。但遗憾的是其运作不到三年就以关闭而告终。
可以说,海南开展银行的兴衰最集中地反映了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所存在的问题,导致海南开展银行关闭的所有原因在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均或多或少地存在。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政企不分,地方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是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的最大障碍。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商业银行法的公布实施,我国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国有专业银行要开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必然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各级政府的非市场主张和干预肯定要受到越来越强烈的抵抗。而且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作了强制保护性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或担保。此外,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这些规定都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对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各级地方政府的不当要求或干预会受到越来越坚决的抵抗。随着这一进步而来的一个后果,就是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建立自己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有着越来越强的偏好。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建立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主要目的是要利用这一金融工具为开展地方经济效劳,但在客观上这些商业银行经常成为地方官员实现自己各种目标的一个工具。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必然会受到地方政府强烈的行政干预。这也是海南开展银行关闭的主要原因。海南开展银行的设立总股本为16.77亿人民币,由47家股东出资,海南省政府是主要股东之一, 出资额为3.2亿人民币,占股本总额的19.7%。在海南开展银行成立伊始, 地方政府就把它作为解决海南众多金融机构因泡沫经济的破灭而可能破产的一种手段,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实行“强弱合并〞(海南开展银行成立时合并的5家信托公司,有4家是无证经营,支付困难;后来接管的28家城市信用社,大多已陷入支付危机),而不是把它看作一个自主经营的企业让其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去自主开展,这就从根本上注定了海南开展银行的命运,最终是弱的无法救起,强的也跟着衰败。应该说,在人人都已认识到政企不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开展的大敌并认真加以克服的今天,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存在的政企不分的情况却十分严重。
2.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同样困扰着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资主体不明确、产权关系模糊是造成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经营不善、责任不清、亏损严重等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产权关系均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却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要投资主体,例如海南开展银行的47家股东,其成分除了地方政府之外,主要的是各种类型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金融企业(主要是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所派生出来的金融机构)。产权关系不明晰的投资主体的投资结果和项目,其产权关系也必然是不明晰的。这样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国有企业所具有的弊端,如责任不清、赏罚不明、无人对风险与损失承当后果、所有者权益无法得以保障、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企业成为经营者个人非法致富的手段等等,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都存在。就在海南开展银行被关闭的前几个月,中央银行还竭力加以挽救,一项主要挽救措施是给海南开展银行发放了30多亿临时贷款资金。这笔资金本来是严格规定用以支付到期的储户存款,但有一大半都被挪作他用,包括用以支付违规高息揽储的本息和回扣。这样也就最终注定了海南开展银行的关闭。
3.资本的社会化程度不高,所有制壁垒仍阻碍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开展。市场经济的生命力在于竞争,而形成竞争的一个根本条件就是必须创造平等的市场主体,允许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这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整体改革的深化,已经滞后的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根本任务就是要实现金融组织的重构,即打破国有专业银行对银行业的一统天下,向民间开放银行业,推动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银行业的经营和竞争。应该说股份制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项有效制度选择,因为股份制从本质上要求资本社会化、产权多元化、资本组合的非人格化。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公有经济〞尚存在机械、片面的理解,导致在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对非国有资本的排斥,对非国有资本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置了种种限制,从而使得股份制的实施绩效大打折扣。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组建时,均对非国有成分的法人及个人持股作严格的限制。国家体改委1992年关于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标准意见规定:为确立公有制资产在股份制企业中的主体地位,股份设立时发起人必须是法人,私人及私营企业不得充当发起人。国务院1996年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规定:城市合作信用社的法人股东成为合作银行的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转化为城市合作银行股东或退还其股本;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不得募集新的个人股份。上述实践及政策均说明了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仍存在严重的所有制障碍,改革的结果仅仅是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上做调整,由于地方政府加强了对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控制和垄断,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现了更加无效率的状况。海南开展银行的关闭,对这一判断是一个客观的验证。(注:樊纲认为,由于把一些非国有的金融机构(如城市或农村信用社)并入政府控制的合作银行中去,使得这些机构失去了原有的特点和优势-效率较高、较灵活等。参见克服信贷萎缩与银行体系改革,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4.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存在诸多不标准及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的问题。改革开放20年来的最大成果之一是初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