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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CJT
3035-1995
城镇
建设
建筑
工业产品
型号
编制
规则
3035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整婆譬设行业标准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型号CJ/T3035-1995编制规则Rule for model designation of products in urban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industry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行业的产品型号编制。2基本规定2.1城镇建设、建筑工业产品型号(以下简称产品型号)由名称代号、特性代号、主参数代号和改型序号四个部分组成,按3.1条规定的顺序排列。2.2产品型号中应选择能代表产品特征的字母和数字作为字符。注:每个字母,每个数字,每个符号均作为一个字符。2.3产品型号中的名称代号和改型序号采用正体六写拉丁字母表示:特性代号采用正体大写拉丁字母或正体阿拉伯数字表示;主参数代号采用正体闪拉伯数字表示。在产品型号中不得使用拉丁字母I)代X。2.4产品型号中表示名称代号和特性代号的拉丁字母,应采用具有相应含义的汉语拼音字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字母。2.5产品型号中,名称代号与特性代号之间应加分隔符“”,其他组成部分之间不加分隔符。2.6产品型号中的字符总数不得超过16个。3产品型号编制3.1产品型号的基本格式改型序号主参数代号特性代号名称代号3.2名称代号3.2.1名称代号不得超过三个拉丁字母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02-05批准1995-06-01实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