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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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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 课程简介课程简介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是私法,是市民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理念,强调私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它不仅直接确定私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也以自治和权利为依托,框定了公权力的行使边界。课程简介课程简介 现代民法以罗马法为其直接渊源,我国的民法则以清末移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逐渐开始了它的现代化、本土化进程。但是,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尚不完善,一些基本的民事规范付之阙如,而且,私法自治、意思自由、诚实信用等民法的核心观念也未得到包括立法者、法官等在内的法律界和相关部门、人士的理解和认同。在此现实面前,民法学这个学科就不仅应发挥诠释现行法的基本功能,而且也应负担起使法律人养成健全私法意识和完善知识结构的特殊职责。也就是说,民法学不仅应解释法律,而且也应该成为推动其解释对象合理化的一股最为重要的力量。课程简介课程简介 民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所开列的高等学校本科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中国政法大学历来极为重视的一门课程。这门学科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理论魅力和实践价值也深深地吸引了一届又一届的学生。课程简介课程简介 完整的民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由于这个学科体系过于庞大,在教学安排上,目前我们采取了设置“民法总论”、“物权”、“债与合同”、“侵权行为”、“亲属与继承”等多门课程的方式来讲授民法学。在目前改革后的教学课程体系中,民法学原理(一)讲授54课时,主要内容为“民法总论”,民法学原理(二)讲授90课时,主要内容为“物权法”和“债权法”,另外,还辅之以“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亲属继承法”。其中,民法学原理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共144课时。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1.1民法的概念与属性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1.2民法的法源民法的法源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并非我国所固有。依通说,“民法”一词移译自日本,系日本学者自荷兰语或法语翻译而来。此一术语来自罗马法上的ius civile,更为准确的翻译应为“市民法”。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法的语源:民法的意义: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民法的私法属性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思说)区分的相对性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束的决定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民法的私法属性 权利本位 1.2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中的单行规范、民事性质的规章 问题:这些不同的法律渊源是否存在效力等级上的差异立法法确认了这种效力等级差异,但缺乏切实可行的控制机制:宪法法院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1.2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司法判例 法理学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1 概述 3.2 民事权利 3.1 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要素 客体要素 内容要素 3.2 民事权利 权利的语源 权利的性质 权利的分类 权利的取得 权利的行使 权利的消灭 权利的自力救济 第四章 自然人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4 监护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4.6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4.7 人格的保护 4.8 个人合伙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民法是人法,人(伦理意义上的人)在民法上具有终极的价值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民法是人法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我国法典化过程中,学者们关于“人法”地位的争论。有人认为:法国式的编纂更能突显“人”的价值;相对于法国法所体现的“人文主义”,德国法体现的是“物文主义”。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义务的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 4.4 监护 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制度的性质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4.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4.7 人格的保护 人格与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4.8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合伙的终止 第五章 法人 5.1 概述 5.2 法人的成立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5.1 概述 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制度价值 社团法人:筹集资本、永续存在、分散风险、成员自治 财团法人:确定的公益目标、集资功能、管理价值 5.2 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设立的程序 自由设立主义 特许设立主义 许可设立主义 准则设立主义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依据、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概说 6.2 法律行为的分类 6.3 法律行为的要件 6.4 意思表示 6.5 法律行为的附款 6.6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6.1 法律行为概说 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是实践私法自治最为重要的工具。6.2 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诺成行为与要物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6.3 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法通则的规范分析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主体、标的)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要物 生效要件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目的、特别要件 6.4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构成 外部构成:表示行为 内部构成: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的类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普遍性 意思表示的对象 意思表示的方法 6.5 法律行为的附款 附款的含义及种类 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条件:构成、类型、效力 期限:构成、类型 6.6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7.1 代理的概念 7.2 代理权 7.3 无权代理 7.1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意义 指当事人一方以他方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自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而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类型 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本代理和复代理 7.2 代理权 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依法法律规定当然产生 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而产生 依本人授权而产生 代理权的限制 自己契约 双方代理 代理权的消灭 7.3 无权代理 意义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 代理人本无代理权,但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本人须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 被代理人被代理人 代理权代理权 代理人代理人 法律效果法律效果 第三人第三人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7.3 无权代理 意义 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代理人无代理权,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问题代理制度的价值是什么问题代理制度的价值是什么?法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依理当由权利人各自为之。但社会交往纷繁复杂,个人能力多有局限,权利人常难以亲历亲为。民法特创设代理制度,使权利人得借助他人之力而参与社会生活,俾其权利得以保护,自由得以伸展,利益得以实现。代理的构成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结论 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外部关系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委托代理中的代理证书委托代理中的代理证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l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具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 l 是单方授权行为的形式,是代理关系存在的根据 l具有单独的证明力,是代理人对外实施代理行为的凭证 l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 l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而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凭借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的类型代理的类型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设定的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 其他分类 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依代理权发生的根据划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依代理权主体的人数划分 本代理与复代理 依代理授权的来源划分 代理权的性质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是行为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地位 从代理权赋予代理人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资格而言,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代理权并非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和他主性,即代理权的效力系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所派生;而代理权的设定或变动,亦须以他人的意思为条件 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未经追认的,其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因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在相对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