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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问题浅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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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房屋 拆迁 安置 补偿 法律问题 浅谈
学海无涯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征询题浅谈   核心内容:众所周知,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快速开展,工业化、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纳入城市建立用地,以及不少地点农村在施行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拆迁农民住房的征询题日益突出。由农村征地、土地流转与拆迁所引发的矛盾也日益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征询题之一。本人在参考相关文献调研材料和理论知识研究的根底上,结合本人经历的相关案例,通过对与农村房屋拆迁亲切相关的几个征询题的分析、研究,进而提出处理征询题的相应对策,以期对我国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在保护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有所协助。   前言   近年来,在我国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严峻损害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相关报道常见诸报端,屡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些地点的违法强行拆迁,甚至诱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不管是理论界仍然法律实务界,均不断认识到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询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需求。   近年来,笔者在基层接触到一些有关农村拆迁安置补偿的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笔者对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涉及到的法律征询题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现,笔者拟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征询题作一讨论,旨在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希望对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研究有所协助。   一、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现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询题,也常称为农村房屋拆迁征询题,确实是指有关主体将位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予以撤除,并对其所有权人、使用人进展补偿安置的相关征询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农村土地流转现象也越来越多,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农民集体土地的流转,导致农民房屋拆迁纠纷不断增多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一些地点政府人员为了政绩或者眼前的经济利益、个人私利,不顾农民群众的利益,违法拆迁现象也越来越严峻。在拆迁中因主体涉及多个方面,法律关系又错综复杂,再加上巨额利益的驱使,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威协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得不引起高度注重。   一位湖南长沙的网友提出了一个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征询题。 他说:村里引资,引进一新建工程(但工程如今并没有在市里立项,也没有环评报告之类的文件),如今村领导下来说要征地,征地50年,所征土地包括果园、菜地、竹园、茶园、风景林等,由于在土地流转的补偿费用方面有异议,故出现纠纷不合,村里那么预备采取强迫手段,并扬言出动警力。我想征询下: 1、 此类征地不属于国家征收,村民是否有自愿的权利 2、假设没有自愿权利,那土地流转的补偿费用该如何计算 3、在村民认为补偿费用不合理的情况下,村民该如何样维护本人的利益 假设说,村民不同意村组织与招商方的开展新建工程,不同意村组织征地,是否违犯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另外,请征询,新建工程在市里还没有立项,是否就能够征地国家有出台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没有没有明确村民该有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流转的补偿费用又该如何计算 “我想,这位网友提出的几个征询题,根本上包含了农村中涉及拆迁安置的农户希望明白或者说希望得四处理的征询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据有关调查研究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的房屋拆迁安置几乎是一片混乱,存在着严峻的违法违纪征询题,不得不让人深思。这些征询题,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1,对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全国没有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各地点的规定与我国根本法律、法规的原那么精神又出现矛盾。因而,导致关于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询题,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其进展调整。尽管,我国土地治理法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了规定,但它不是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现行农村房屋拆迁中适用的安置补偿标准主要是各级地点人大、地点政府部门发布的地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部门的文件。不仅这些法规、规章内容简单,许多征询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而且这些法规、规章本身与我国的立法法是矛盾的,特别多内容和要求甚至严峻进犯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全国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统一,差距特别大。首先,各地对农民的安置方式的规定特别不一致;其次,在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许多地点的规定都无视了农村居民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第三,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权力下放,补偿标准上下无据,随意性极大,对农民群众严峻不公;第四、补偿价格偏低,补偿范围不明确,各地补偿标准不统一,有的标准早已跟不上经济开展,仍然强迫农民群众接受;第五、安置补偿没有公开透明的程序,没有统一执行相关规定,导致同一地点出现不同的安置补偿标准,群众意见特别大,反响强烈。   3,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政府部门对公共利益认定的随意性特别大。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可见,公共利益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唯一法定事由,也是政府在公权限制私权过程中的界限,而宪法和法律对公共利益却没有详细进展界定,政府部门对公共利益认定的随意性特别大。因而,实践中就出现了特别多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严峻进犯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   4,房屋拆迁评估的征询题不标准,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尽管有一些地点政府职能部门规定摇号和程序,但评估机构的提名权却在动迁机构和拆迁人,被拆迁人在这一征询题上本身没有任何选择权,这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有选择权无疑是矛盾的。不少地点也根本不采取依法评估程序,直截了当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文件的建议参考标准,施行霸王拆迁,根本不顾农民群众是否接受和愿意。   5、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根本不考虑农民意愿,强迫流转,霸王拆迁现象严峻。一些地点为了政绩,领导个人利益,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强行勒令农民搬迁,由村、镇集体或者统一对外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行施行农村土地流转。   6、强行拆迁手段把戏百出,严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引发社会不和谐音符。比方,笔者就遇到如此一件事情,某地镇上统一对外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民群众特别不愿意将祖祖辈辈耕种的土地转包出去搞非农业开发(这里不讨论流转的合法性),但是却斗不过政府。当涉及到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征询题时,他们的态度就比土地流转要强硬得多,但是他们毕竟只是小老百姓啊。这时,有人趁房屋主人不在家就采取放火、悄悄请来推土机强行推掉等手段逼其就犯,全然不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   二、当前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涉及的法律征询题   我们已经深深感遭到,在城市化扩张过程中存在大量亟待处理的三农〞征询题,其中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过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损征询题尤为突出,它直截了当阻碍到整个农村大局的稳定、农业整体经济的开展和农民的消费生活,也阻碍了党和政府有关三农“政策的落实。特别是一些地点盲目追逐,地点领导(主要是基层乡镇领导)为了政绩、个人名利,盲目招商引资,强行农民群众施行土地流转,根本不考虑农民群众的意愿和感受,强行施行拆迁安置补偿,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严峻隐患。   我们明白,在目前大规模的城市化扩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构背景下,在政府大力推行经济刺激和拉动内需政策的引导下,有打算地践行农业经济市场化、农村征询题法制化、农民生活市民化“之三化“有利于化解三农征询题“。但是,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民主、法治的根底之上,否那么将会不得人心,适得其反。目前,针对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类案件,人民法院的普遍做法是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且政府行为成为争议的焦点,不宜采取司法救济途径而应当采取行政救济手段处理为妥。这时,往往存在法院推政府,政府推法院,把农民群众的诉求当成皮球踢来踢去,征询题迟迟得不四处理。再说,法院的财政大权掌握在地点政府手里,他们也惹不起、不敢惹地点政府。偶有法院受理者,也大多以政府胜诉农民败诉而终结,亦或回避关键性征询题做无本质意义之程序性裁判。笔者就遇到一例,政府强行将农民集体土地流转承包给某台商搞开发,因拆迁安置补偿征询题不能达成协议,竟然有人放火烧农民住房,因天公不作美突降大雨,火烧打算失败。接着,该地村镇领导将所在地其他居民引到其他地点,强行安排推土机将农民住房推毁......我们为此无力提供有力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明确说这是政府的事情,他们无能为力。向上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证据缺乏为由不予受理。   理论上说,假设农民的土地权益、财产权益遭受外来损害,可供选择的途径有公力救济或自力救济,而公力救济途径又可分为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权力救济等途径。然而,在实践中,实务操作却与理论反差宏大。由于对农民土地权益、财产权益施行损害的致害方要么是权力的拥有者,要么是权力拥有者的相关者,下至村委会及其成员上至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这就决定了自力救济途径无力回天,也决定了行政救济途径与权力救济途径有违公正,还决定了司法救济(不少地点的人民法院认为此类案件涉及政府与政策,司法不宜介入,因而根本上都不予受理,即便偶有受理者大多程序裁决为主,最终又推至行政程序处理,行政程序处理不了,自然而然引发成老上访征询题)躲躲闪闪心存芥蒂。   正是由于关于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纠纷,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根本采取程序回避“方式,一裁(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了之,更加剧了农民维权难度,且在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者,这种司法权的无原那么让步不仅直截了当阻碍失地农民程序法利益的实现,而且间接决定了实体法利益的命运“。笔者特别赞同,此类案件应该谦让和回避的不是司法权,而应当是行政权的这一观点。法律实务者都明白,在我国目前的诉讼法立法与实践中,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有宏大的生存空间,而且绝大多数规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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