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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微波设备附件的通用要求
YY
0899-2013
医用
微波
设备
附件
通用
要求
0899
2013
YY0899-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设备或部件所用的材料或结构形式与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时,如能证明其达到同等的要求,应予以认可。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物理治疗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SC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乔峰、杨国涓、段传英、齐丽晶。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