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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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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金融 消费者权益 保护 问题 研究
2023届金融学专业毕业生论文(设计) 课题名称: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研究 学生姓名:王子萱 指导教师:郭建伟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23年 6 月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姓 名 王子萱 校外学习中心 内蒙古学习中心 学 号 913932325 证 件 号 批 次 202309 层 次 专升本 专 业 金融学 指导教师 郭建伟 课题名称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研究 指导教师 评 语 终 稿 成 绩 :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摘 要 随着消费者的权益在中国社会从应然走向实然,消费者这一个概念也不断地在实践中被学者们讨论。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通常都是有一定的标准。全球化时代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2023 年的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之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金融监管中不容无视。如何在新一轮的金融改革中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重大意义。本文从金融消费者概念入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为铺垫,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拟法考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概括,并提出了假设干完善建议。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 目 录 一、绪论 1 〔一〕金融消费者 1 〔二〕金融消费者的性质 1 〔三〕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2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3 〔一〕金融消费平安权遭受损害 3 〔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遭受损害 3 〔三〕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遭受损害 4 〔四〕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遭受损害 4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4 〔一〕强化金融效劳者的义务 4 〔二〕强化金融监管 5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的争端解决途径 6 〔四〕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 6 四、结束语 6 致 谢 8 参考文献 9 一、绪论 〔一〕金融消费者 随着消费者的权益在中国社会从应然走向实然,消费者这一个概念也不断地在实践中被学者们讨论。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通常都是有一定的标准。大多数学者在定义消费者概念时,都突出了消费者消费行为的目的性。王利明教授认为消费者是指以非盈利为目的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是“非盈利〞。日本学者竹内昭夫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而购置、利用他人的物资和劳务的人,是供应者的对称。在这个定义中,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一般在理论上认为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置、使用商品或接受效劳的人。 因此,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消费的目的:“生活消费〞,其性质具有“非盈利性〞。生活消费是指人们生存开展过程中的生活资料的消耗。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接受效劳的时候,其目的是为了生存、生活,而并不是为了将其投入到再生产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使各国开始探索和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但这只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的一个导火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出现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底。 〔二〕金融消费者的性质 “金融消费者〞一词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已有了十多年的历史。2023 年英国公布的金融效劳和市场法案首次出现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这是“金融消费者〞第一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并且是明确的加以保护。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一词在法律文件中出现也超过了五年的历史。银监会 2023 年在其公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同时保监会也将投保人称为“保险消费者〞,认为保险业的监管重点在于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可见银监会和保监会都成认了金融消费的地位,认为其不仅仅是单纯的投资者,而是需要加强保护的特殊群体。我国虽然在有的法律文件中正式使用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含义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如今在我国法学界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来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定义。其中质疑者大多都将金融活动中的高风险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畴中。在 “金融消费者〞众多概模糊的概念定义中,给予肯定较多的说法是:“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置、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效劳的个体社会成员.随着经济的开展,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消费方式。金融消费与金钱有着密切的联系。每个人的一生都在与金钱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人不可防止的会与钱打交道。只有拥有了足够的金钱才能满足人们一定程度上的消费,才能持人们的根本的生活水平。所以,每个人都会希望自己的所拥有的金钱能够保值或增值,不断满足自己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因此随着经济的开展,人们收入水平的进步,人们会越来越关注金融市场,学会如何用最有效的方式做一定的资金融通。金融消费的目的同样是为了生活,它的性质同样是生活消费的一种。只是金融消费属于生活消费中的开展型消费而不再是根本性的生存型消费。在经济学中,开展型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而进行的消费,它能够使人们的财富和自身价值得到升值。金融消费者就是属于开展型消费中的一种。 〔三〕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1、银行业领域的消费者 2、证券投资业领域的消费者 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金融市场上一直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且随着人们的消费结构不断的变化,消费层次不断地提高,像证券机构这样的投资性的机构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的关注。在传统证券法中,我们习惯单独使用“投资者〞这一概念,而不将其纳入“金融消费者〞中。证券投资者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笔者认为,只应该将个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而机构投资者那么不包括在此概念的范围内。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才是真正的强者,个人投资者是弱者。机构投资者将众多散户的资金集中在手中,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着各种交易。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无法理解,认为证券领域的金融消费者购置股票和债券是一种典型的投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得到投资收益,而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所以很多人认为他们不能要求法律的特殊保护,也不能被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保险行业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十分熟悉的金融领域。在保险领域的消费者主要是指保险法中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都是向保险人购置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的社会成员。本文这里所指的社会成员仅仅包括自然人。经济的开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的消费水平比起过去有了巨大的提升。人们不再是过着“吃了这顿没下顿〞的生活,人们需要满足的生活消费不再只局限于眼前或是今后一段较短的时间内。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学会一种居安思危的生活态度。比方,也许眼前可以衣食无忧,一家人有房子可以遮风挡雨,但是如果有一天意外发生火灾,家里的财产和房子可能就会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化为乌有。这时候人们将如何来维持根本的生活消费让自己和家庭能够生存下去。所以人们需要够买财产保险来防患于未然,好让自己和整个家庭在这样的情况真实发生后还能够有根本的生活。再比方说,每个家庭都会有一个主要的劳动力,主要劳动力对一个家庭的经济收入和消费能力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主要劳动力就是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和保障,这对于我国农村家庭来说尤为如此。我们经常可以发现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主要劳动力,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失去了根本的劳动能力,那么整个家庭就会陷入无法生存下去的悲惨状况。所以,几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会意识到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甚至是每个家庭成员都购置身保险,比方意外保险、医疗保险都是十分必要的。保险消费者购置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个人和家庭未来的消费能力,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开展。这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是人们生活的根本需求。有许多保险消费者还会为孩子购置教育保险,为自己购置养老保险等综合性的理财产品,这更是对个人整个人生消费的规划,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更高水平的生活消费。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消费平安权遭受损害 金融消费平安权是金融消费者的一项根本权利,包括人身平安权、财产平安权和信息平安权。而根据引发平安问题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技术平安问题和物质平安问题,前者如由于银行网上效劳系统的崩溃导致不能正常交易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多数技术平安问题都与新兴技术的运用过程中缺乏完善的平安措施有关;后者那么是指未提供报警器、监控器等平安保障设施而造成的金融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过去,金融业务都比拟简单,金融消费平安问题主要是金融票据伪造,变造问题,以及在金融营业场所被歹徒袭击等传统平安问题。随着科技的开展,互联网的广泛应用,金融消费者的网络密码以及账户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对象,随着电子金融效劳手段的普及和应用,给银行卡业务、电子支付等金融效劳业务带来了严重的平安问题。 金融消费平安涉及到金融消费者、金融效劳者、国家多方主题的利益,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开展,平安风险表现出涉及面广、风向种类多样化、危害性大的特点,这些都加重平安权受到损害的后果的严重性。由于金融消费越来越依赖通过计算机系统来操作完成,比方有银行代缴水电费,消费者基于对银行划拨资金的信任,多数消费者不会每次交易完毕都核对账户余额,一旦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或是系统故障多扣了账户里的资金,消费者都无从知晓,可见金融消费者的平安权遭受损失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遭受损害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做出自由选择,继而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前文已经提到,金融消费是对相关的金融知识要求较高的消费方式,只有对金融商品和效劳的内容和相关信息有相应的了解,才能自由的选择金融商品和效劳,金融效劳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是的信息和相关知识,产品的性质、风险情况,以及国家的法定利率标准、利息税率、手续费、保险费等。在我国,绝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掌握信息不充分,严重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和维权能力。实践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遭受损害的案件比比皆是,影响较大的银广夏案就是典型案例,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单上,经常会出现“包赚不赔、零风险、高收益〞等字样,而消费者在购置之后经常会出现“零收益〞,甚至缴付手续费之后现倒赔的情况。对大多数金融消费者来说,购置银行的理财产品就是为了能保本以及收益率。所以,可能使本金缩水的理财产品应该附有银行的特别提示,以使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银监会也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宣传时应该在材料的突出位置提示风险,对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构做出说明。在保险业,由于保险合同内容和运作的复杂性,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遭受侵犯的情形更为普遍。 〔三〕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遭受损害 金融消费者隐私是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开展而产生的,是传统隐私权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在强调人身权属性的同时,更着重彰显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兼具信息财产权利的特质。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消费者在银行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关于个人的资信信息、交易记录、贷款情况,信用消费、所投保险的险种等。这些个人金融信息表达个人的收入支出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消费习惯。虽然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上只有边缘性的触及,但是在实践中,侵害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金融消费者保守金融隐私是金融效劳者最根本的义务,再不涉及国家平安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隐私具有绝对的秘密性。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保密内容和对象的范围界定的还不甚明晰,以银行为例,只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密义务而忽略了贷款人的个人信息的保密,而且在商业银行中,只规定其工作人员负有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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