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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金红石
YST
299-2010
人造
金红石
299
2010
YS/T299-2010前言本标准代替YS/T299一1994人造金红石。本标准与YS/T299一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扩大了产品的适用范围:一调整后的牌号为:Ti()2-1、Ti()22、Ti()2-3、Ti()2-4:一产品化学成分增加了对Fe、Mn及Ca()十Mg()和量的规定。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钛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禹明、庄车、易正斌、肖印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YS/T299-1994.YS/T299-20103.5其他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可另行商定。4试验方法4.1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YS/T514的规定进行。4.2产品的粒度检验按GB/T1480的规定进行。4.3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方法检查。5检验规则5.1检查与验收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5.2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脸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5.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粒度、外发质量的检验。5.4取样和制样按批每30袋随机取一次样,30袋以下逐袋取样。每次取样量大体相等,全部混合均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500g以上,再分成四等份,一份供化学成分分析用,一份供粒度分析,余下两份做备存样。5.5检验结果的判定5.5.1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5.5.2粒度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包括原检验不合格的样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3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6.1标志6.1.1产品包装件上应注明:a)产品名称:b)批号:c)净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