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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营改增对银行业的财务影响基于上市公司的数据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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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营改增 银行业 财务 影响 基于 上市公司 数据 开题 报告
广西财经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姓名 沈健安 学号 100802804520 专业 会计学 班级 会计1048班 指导教师 张菁 职称 讲师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营改增对银行业的财务影响 ——基于上市公司的数据 本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可加附页〕 一、选题的意义 2023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开始启动,并被写入了"十二五"规划,然而试点行业并不多,以往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局限于制造业,这造成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易往来的双重征税、重复征税问题比拟突出。为改变这一状况,防止重复征税,发挥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等优点,我国在先期试点的根底上,在效劳业中占据重要位置的银行业即将成为试点行业。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局部现代效劳业范围,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营改增〞进行部署,拟将“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并对国外银行业税制做了简单介绍,希望对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有所借鉴。总体上看,“营改增〞将使效劳业特别是现代效劳业得到加快开展。 银行业营业税改革可能分为两步,首先是降低营业税税率或改变基税。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进增值税改革。商业银行既要关注“营改增〞对企业客户的影响,又要关注自身“营改增〞后对银行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银行业税制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认为银行业有必要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故本文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效的现实意义。 〔一〕银行业施行“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按照征收对象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目,增值税侧对商品流转额征税,营业税那么侧重对非商品销售额征收。2023年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比为26.3%和15.7%,分别为第一和第三大税种。由于长久以来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别离造成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易往来的双重征税、重复征税问题比拟突出,因此银行业施行“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施行“营改增〞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稳步开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展,面对来自国内国际的双重竞争和调整,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面临着严重的开展困境, 〔三〕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营改增〞是我国为防止重复征税,发挥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等优点,我国在先期试点的根底上,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局部现代效劳业范围。总体上看,“营改增〞将使效劳业特别是现代效劳业得到加快开展。银行业实行“营改增〞符合与时俱进精神的开展要求。 二、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际:国外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企业或公司所得税〔或称利润税、利得税等〕为主体的税制,如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和巴西等;另一种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如印度以消费税为主体税种〞。从开展历程来看,国外都已经或正在逐步从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国外一般是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稳健运行、确保税收征管链条完整、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和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同时兼顾促进本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 1、国外的银行业税制 〔1〕流转税方面。首先,绝大多数国家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的税收,即使征收也一般实行较低的税率或较窄的税基,例如,法国、荷兰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营业税包括金融保险业、效劳业下的租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四个税目,税率均为5%,其中,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等。此外,对内资银行还要以营业税为税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经营机构所在城市的不同有7%、5%和1%三种税率〕和3%的教育费附加。其次,有一些国家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仅对非主营金融业务征收。比方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大局部国家对银行业实行增值税和商品劳务税制度,将银行业的金融效劳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等27大类,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效劳制定不同政策,主要包括四类:征税;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增值税;金融效劳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2〕企业所得税方面。〔a〕税率。目前,从各国的普遍情况看,企业所得税税率呈进一步下降趋势,并且对内外资企业根本上一视同仁。大局部兴旺国家的税率低于我国,如日本和英国根本税率为30%。但也有少数兴旺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我国高,如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我国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定为3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税率为55% 〔1997年下调为33%〕。此外,对外资银行给予了一系列优惠,其实际适用的税率为15%或更低。〔b〕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国际做法不尽相同,但都遵循税收中性原那么,即进入本钱费用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的时间和数量方面都应与银行贷款的实际经济损失相一致。我国银行业在准备计提时根本上是根据五级分类结果进行,但税法要求限额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二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c〕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通过给予所得税优惠吸引外资是国际通行做法,但这些优惠一般被置于国家统一的所得税法之下。我国为鼓励外资进入,将内资企业和外资〔或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区别对待〔内外资银行业也如此〕,分别适用并行的两套差异很大的所得税法。 2、国外税制改革的特点 美国税制开展大体经历了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英国在1973年参加欧共体后进行了重大税制改革,具体包括:完善所得税制,将独立的根本所得税和附加所得税合并,实行统一所得税,并统一使用累进税率;引进增值税取代购置税等。俄罗斯于1991年12月27日成立之初就进行税制改革,主要包括:将周转税改为增值税〔征税对象为所有商品和劳务的增加值,2023年1月1日起,已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入账后就立即可以抵扣〕和消费税;将利润上缴改为利润税等。总体来看:都是逐步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演进;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较少,即使有,也主要是消费型的增值税且免税条款较多,注重通过降低流转税来促进经济开展;都是逐步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在税制设计上考虑整体性和系统性。这些特点既是各国税制改革的一般规律,实际上也代表了目前税制改革的开展方向。 〔二〕 国内: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税种有15种,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80%左右,且 2023年以前以营业税为主。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上市的顺利完成,我国银行业利润大幅度提升,企业所得税增长迅速,占比逐步上升,并在2023年以后占据主导地位。在现行以营业税为主的税制下国内内外资银行贷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即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但这样的规定会由于内外资银行的贷款业务资金来源不同导致税负不公。由于外资银行总部一般在境外,在我国境内的根本上都是其分支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从境外机构拆借资金向我国境内发放贷款的方式,利用转贷业务按利差征税的规定降低营业税税负;同时以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调节利润,降低所得税支出。而我国内资银行那么很难通过这种方式降低税负,原因是虽然可以通过转贷资金降低营业税,但同时会由于转贷资金利率高于吸收境内存款利率,导致所得税前利润减少较多,从而抵消营业税减少带来的好处,甚至从总体上会减少税后利润。 1、流转税税负。目前,银行税收中流转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 (1)名义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银行业不征或免征间接税的做法相比,我国银行业流转税的名义税率明显偏高。与国内其他行业税负比拟,银行业流转税税负高出2个百分点,如果考虑营业税附加的话,综合税率至少高出2.2个百分点。 (2)实际税负。除名义税负偏高外,银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也明显偏重。单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看,1984-1993年,共缴纳营业税576.56亿元,年均纳税57.66亿元;1994-1996年共缴纳营业税 612.03亿元,年均纳税204.01亿元,比上一阶段增长了 253.8%;1997-2023年,营业税额为1 481.29亿元,年均纳税296.26亿元,比1994-1996年增长了45.2%;2023 2023年,营业税额为967.43亿元,年均纳税241.86亿元,比1997-2023年下降了0.1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从 2023年起营业税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至2023年降至5%。从2023-2023年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情况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净收入比平均超出6%,有相当局部银行超过8%。 2、企业所得税税负。 (1)名义税负。目前,我国现行的银行业所得税率为33%,同一些国家相比,从以减税为核心的世界税制改革开展趋势看,我国银行业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偏高,高于韩国(27%)、泰国(30%)、巴西 (25%)、俄罗斯(24%)等经济开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30%)、澳大利亚(30%)、加拿大 (23%)和新加坡(22%)等经济兴旺国家。 (2)实际税负。虽然我国从2023年起连续3年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使得目前适用于银行核心业务的税率为5%,但与其他效劳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相比,税率还是偏高,内资银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业在税收待遇上无论与外资银行还是其他行业相比都处于劣势,存在诸多不合理和显失公平之处,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促进我国内资银行竞争实力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银行业税收负担过重,盈利能力和资产回报率的下降,进而影响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消化不良资产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现今就国内银行业来说还并未有“营改增〞的相关方案出台,关于“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也只是停留在掌握一定理论依据的推测之上。 三、 现今国内银行业“营改增〞设想与影响测算   (一)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设想。基于金融业增值税制的国际经验以及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稳定和征管方便等现实要求,我国银行业“营改增〞进程可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以根本免税法为根底,同时对存贷款利差收入开征增值税,以免造成财政大幅减收;第二阶段,随着银行中间业务比重不断上升,择机过渡到根本免税法;第三阶段,创造条件向“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方案靠拢。   (二)银行业“营改增〞具体影响的测算。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业存贷款业务比重较高、中间业务比重尚低的现实情况,依据上述设想中的第一阶段税制,对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测算设定如下前提条件:将隐性收费效劳中的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列为免税业务,把一般存贷款业务的利差收入视为此项业务增值额,对其开征增值税;对显性收费效劳如金融租赁、保管箱、咨询等业务开征增值税;对出口的金融业务适用零税率。   1.银行业“营改增〞对银行利润影响简化测算。本次参与调查的银行为各商业银行在大连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国有商业银行4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家、城市商业银行8家、农村商业银行1家、村镇银行8家。第一,存贷款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对于存贷款业务,银行业“营改增〞后,原先缴纳的营业税转增为银行的利润,而后对存贷款业务的利息净收入开征增值税,原先缴纳营业税与新开征增值税之差作为实际的银行利润变动。在各档增值税率下,6%的增值税率使得银行利润小幅增加,11%的增值税率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最小。第二,显性收费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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