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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路
执法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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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
参考
乡公路执法建立治理的调查报告
方面的才能特别弱,特别是在提供像环境保护这种公共物品方面的才能先天缺乏。 因而在环境维权过程中,农民表现出对政府的严峻依赖,但国家政策的偏向和政府的缺位使得农民无法从政府获得其期望的结果。这一矛盾已成为农民维权活动中最明显的矛盾。
开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本应该是互相促进的关系,但由于多年来我国奉行“经济指标至上〞的开展观念,一些农村地区的基层政府在开展过程中“唯经济论〞,盲目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降低招商引资门槛,哪怕引进高污染、高能耗的工程也在所不顾。引进上述工程之后不但不对其进展环境监管,反而为其污染环境提供种种便利,对触犯环境法律的责任人百般包庇,gdp不断增长的同时当地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可持续开展的前提和根底,“先污染、后治理〞这种本末倒置的开展理念本应该予以摒弃,但对经济增长的盲目追求使得这一错误观念仍有生存空间。
农业是最大限度依赖于自然的消费部门,农民的生活材料又特别大程度上直截了当取自于自然资源,如饮用水、燃料、食物等。尽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获得生活材料的途径更加广泛,但从自然界直截了当获取仍是最主要的途径,这使得自然环境关于农民的生存和开展质量有更直截了当的阻碍。但农民在环境保护中却处于双重弱势地——相关于污染企业的弱势和相关于城市居民的弱势。 相关于污染企业的弱势地位,使农民在与污染企业会谈和抗争中处于优势;相关于城市居民的弱势地位,使得农民在分配环境保护资源、组织城市污染转嫁等方面处于优势。这一矛盾使得农民的环境权益更容易遭到损害。
力的薄弱与环境维权的复杂性、高本钱之间的矛盾
首先,由于遭到教育程度的限制,农民的环境维权认识不强,缺乏抵抗环境污染的主观能动性;或者尽管有较强的维权认识,但不理解必要的维权知识,不知如何维权。其次,小农经济在当今农村仍普遍存在,农民之间的联络较为松散,这使得对集体力量依赖性较强的环境维权在农村难以开展。再次,基层政府的不支持也减弱了农民的环境维权才能。有的基层政府与污染企业关系亲切,甚至包庇、纵容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有的根底政府对农民维权活动抱有偏见,认为农民是在“胡闹〞,为了保持当地社会稳定,对农民的环境维权活动进展压制。另外,农民的经济条件也极大的限制了他们的环境维权才能。
与此同时,环境维权比一般维权更复杂、本钱也更高。主要表如今:第一,证据搜集的难度特别大。环境污染损害的滞后性和复杂性使得环境污染案件的因果关系难以认证;另外,环保部门摄于政府的压力常常不敢出具鉴定或者不敢出具真实的鉴定。第二,环境维权的本钱特别高。证据的搜集、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都需要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介入,这必定产生高昂的律师费、鉴定费用,遭到本身收入水平的限制,农民无法支付这些维权本钱。第三,维权结果的不确定性。即便农民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搜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结果并不一定是公正的。污染企业大多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地点保护主义严峻干扰了正常的环境执法。
四、建议
完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立法方面的建议,早已引起国家的关注,我们无需“老生常谈〞,我们在该局部提出的建议主要结合我们在调查中觉察的农民维权窘境,围绕“如何在实践层面保护农民环境权益〞这一主题展开。
(一)建立农村环保机构,保证环境保护资源的公平分配
鉴于现实中环保部门往往受制于地点政府,无法公正执法,因而应建立一个独立于地点政府,直截了当受环境保护部管辖的环保执法系统。为了弥补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缺位,政府应建立农村环保机构并装备相应人员,提高基层环保执法者的业务才能;明确农村环保机构的职责和执法手段,防止权责不分,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扩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确保农村环境保护经费充足,环境检测设备齐全,为农村环境执法提供人力、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在调查中我们觉察农民在环境维权方面对政府有严峻的依赖性,因而作为沟通政府与农民桥梁的村委会无疑应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农村已经普遍建立了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有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责,这其中因而包括代表和维护村民的环境权益。村委会的普遍性和职责的法定性,由村委会代表农民主张环境权益无疑是一个“性价比高〞的选择
但现实中村委会作为代表维护农民权益仍存在不少困难,第一,村委会代表农民维护环境权益没有经费支持。目前村委会的经费特别少,假设将本来就少的经费拿出一局部用于环境权益的维护,村级财政将更加捉襟见肘。为此,国家能够加大对村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提高村委会的活动才能;还能够给予村委会为采取环境维权行动合理筹措资金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建立监视机制,防止该权利成为村委会谋取私利的手段。第二,村委会代表村民提起诉讼的资历在法庭上常遭到质疑。现实中,法院常以村委会“与案件没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为由,回绝村委会代表村民提起诉讼,鉴于农民维权力量的薄弱性、环境污染的集体危害性、环境维权的复杂性等缘故,法律应该确定村委会能够以原告的身份代表本村村民提起诉讼。
(三)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农民的维权认识
农民是农村环境污染的直截了当受害者,提高农民的维权认识,关于改善农村环境意义严峻。首先,应借助社会言论、媒体等途径,加强广阔农民对环保知识、环境维权等的认识才能,鼓舞农民积极维护本人的环境权益。调查中我们觉察,群众媒体在环境信息的传播方面已成为农民的首选,因而社会各界应利用好这个平台,提供更多易于农民接受的环保信息。其次,建立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目前地点政府或者对本地的环境情况不甚理解,或者有所理解但不对农民公开,这些做法是与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相违犯的。因而,应尽快建立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为农民监视当地环境提供条件。再次,支持各种ngo向农民提供环境维权效劳。这能够有效处理政府对农村环境资源供给缺乏和农民对环境资源需求方面的矛盾。但我们在调查中觉察,由于农民对ngo的理解较少造成农民在遇到环境征询题时向ngo寻求协助的意愿较小,因而,政府应该制造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并加强引导,让更多的ngo走进农村和农民,为他们提供相关环境效劳。
(四)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对象主要是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和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不包括在农村居住的农民。其缘故主要有:一,法律援助要求接受援助的对象“生活困难〞,但农民没有固定收入,难以证明本人的收入情况。二,农村贫困面太大。我国农村人口比例较大,法律援助机构的力量和资源本身并不充裕,无法满足农村的需要。三,能够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较窄,农民因环境污染所遭到的损失往往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由于中国农村人口多,贫困人口数目较大,对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而,我国应针对农民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为理处理法律援助资源紧张的情况,该机制能够是一个多方参与的机制。一方面,政府应充分依托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和资源向农村倾斜,;另一方面,政府应鼓舞并积极制造条件,让社会各界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法律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