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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购房贷款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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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购房 贷款 合同
购房贷款合同3篇 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下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假设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根底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当;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_________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相关知识:房贷保险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置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局部。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予赔偿。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置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险人购置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但该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 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①火灾、爆炸、水管爆炸;   ②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流石、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③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④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中,为防止其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⑤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②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④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成心行为;   ⑤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所引起的费用。   3、保证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从入住之日)12时起到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4、财产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所购房款)______;0.56%______;保险期限。 房屋按揭、购房贷款保险合同 购房贷款合同〔2〕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置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下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假设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根底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当;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方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归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假设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那么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归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局部,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局部,保险人对这局部贷款都不负归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归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成心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成心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当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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