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
网络
道德
审判
是否
可能
基于
旁观者
视角
蒋艳艳
第4 4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4 4 N o.1 2 0 2 3年1月J o u r n a l o f J i s h o u U n i v e r s i t 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J a n.2 0 2 3 D O I:1 0.1 3 4 3 8/j.c n k i.j d x b.2 0 2 3.0 1.0 1 5公正的网络道德审判是否可能?基于旁观者视角*蒋艳艳(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摘 要:网络道德审判是对传统道德审判的继承与发展,存在着显著的伦理困境:它理应通过激发正向羞耻感来促进对行为者的伦理教化,但在诸多情况中却因引发负向羞耻感而产生对行为者的伦理排斥。网络道德审判作为一种典型的道德评价形态,可以利用情感主义伦理学中的旁观者视角来加以考察。据此可发现,网络旁观者的同情、想象、事实判断能力存在着诸多困境,同时其群体性特征又进一步加剧了潜在的风险。实现公正的网络道德审判,需要汲取和借鉴“公正的旁观者”的多重意蕴来构建可能的伦理进路。关键词:网络道德审判;羞耻;旁观者;公正;舆论中图分类号:B 8 2-0 5 7 文章编号:1 0 0 7 4 0 7 4(2 0 2 3)0 1 0 1 3 4 0 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 0 C Z X 0 6 0)作者简介:蒋艳艳,女,博士,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与科学系副教授,江苏省道德发展智库研究员。网络道德审判是网民群体对事件的行为者所进行的道德评价。它本质上是一种旁观者的视角,因而借鉴伦理学中关于“旁观者”的相关研究可能是审视网络道德审判的一剂良方。因此,本文将在直面网络道德审判及其伦理困境的基础上,结合旁观者视角反思网络道德审判的伦理困境,以期为当前网络道德审判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一条可能的伦理出路。一、网络道德审判及其伦理困境所谓道德审判就是社会公众根据相关道德规范对特定的社会成员所进行的一定规模的道德批评。这类现象虽自古有之,但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发生变迁。在传统的熟人社会里,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不仅建立起天然的社会结构,而且也生成了社会成员在人伦关系中所应遵守的共同道德规范,一旦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违相关道德要求,那么他将受到来自熟人群体的道德批评,严重者会被大家孤立甚至排斥到熟人圈子之外,这是一种熟人群体在固定空间范围内依据传统道德规范要求进行的道德审判模式,其在传统熟人社会中发挥着比较重要的道德监督作用。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和现代化程度的提升,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变成了半熟人社会乃至陌生人社会,传统熟人社会的道德审判模式也逐渐失去了赖以为继的社会条件。在陌生人社会中,不仅固定的空间范围被打破,人员流动性增强,而且人际关系的随机性又进一步使传统道德规范的作用得到瓦解。因而,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审判也不再具有原有的威慑力,取而代*收稿日期:2 0 2 2 0 7 2 7 修回日期:2 0 2 2 0 8 2 5之的更多是依赖于基于理性原则的契约关系的约束。但这些契约关系是一种外在的重建而非天然的生成,倘若这种外在重建的道德规范以及其监督、制裁机制不完备,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道德滑坡、诚信沦丧等现象。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实现了对传统熟人社会中道德审判的复兴,并赋予了新的发展模式。其一,互联网搭建起道德审判的新场域。互联网将原本碎片化的陌生人社会重新凝聚在网络空间中,构成一个更为庞大的熟人社会。不同于传统熟人社会基于固定的空间范围,网络空间不仅实现了虚实的互动,拓宽了世界运行的边界,而且更以“流动空间”14 6 6和“无时间之时间”15 2 5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其二,互联网确立了道德审判的新形式。传统熟人社会中的道德审判形式较为简单,参与者多为有血缘、地缘关系的相互认识、彼此熟悉的熟人群体,而网络空间中的道德审判形式则呈现出相对去中心化的特征:每个网民都掌握了一定的话语权,都有机会成为道德审判官,但同时当前深入发展的互联网又逐渐出现了某种垄断状态,或受资本的控制或受政府的监管,这使其表现形式更为复杂与多样。其三,互联网形成了道德审判的新逻辑。传统熟人社会中的道德审判逻辑主要基于自然生成、世代相传的道德规范,而网络空间的道德审判逻辑不仅可能来自被继承的传统道德规范,而且可能来自新确立的以理性为依托的现代道德准则,更可能是一种“情感先于事实”“立场决定真相”2的“后真相”模式。可以说,正是网络道德审判的兴起与发展才使得“道德审判”一词真正流行起来。那么,作为对传统道德审判的继承与发展,网络道德审判应当具有何种伦理意义呢?它能否如传统道德审判一般对行为者具有一定的道德威慑呢?所谓道德即“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维系并发挥作用的行为原则、规范的总和”3。可见,社会舆论是伦理道德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随着多元文化时代的来临,作为伦理道德实现的主要路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的地位与作用如今已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习俗原本是伦理道德的发生起源,现呈现出祛魅的态势;内心信念以往是伦理道德的内在根基,现也遭遇了权威性的下降。与之相反,社会舆论作为一种外在机制却在媒介技术的变革中蓬勃发展,在伦理道德实现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干预力和影响力。网络道德审判正是互联网媒介时代一种以道德为内容的社会舆论,因而,它理应成为当代伦理道德实现的重要外部权威,比如其对事件中的行为者的伦理道德维护与实现起到一定的作用与影响。更进一步而言,网络道德审判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大的伦理道德影响,很大程度上归结于网络道德审判作为一种外部制裁能够引发行为者对自己不道德行为的羞耻感,进而实现伦理上的教化。网络道德审判是网络公众对特定社会成员的道德审判,网络公众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广大社会成员的心声,可以看作伦理实体的某种话语呈现。因而,当网络道德审判施行时,个体与伦理实体之间的关系便会变得紧张,从而引发行为者内在的羞耻感。当审判的对象指向行为者的不道德行为时,行为者就会对该行为产生羞耻,此时他就被警示不要再去做违背社会道德或伦理规范的事情,而要去做一个有德性的人,否则,他就有可能因不道德的行为而不能成为一个“普遍的个体”,不能现实地成为伦理实体的成员。在此过程中,网络道德审判就有机会凭借羞耻感的激发使行为者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进行道德反思,进而提升道德素养。然而,在目前诸多现实案例中,我们往往不能如愿看到网络道德审判的伦理教化功能的施展,反而更多时候看到的是网络道德审判对行为者的伦理排斥,甚至导致了行为者的“伦理死亡”。例如,纽约时报 畅销书作家乔恩罗森的 千夫所指:社交网络时代的道德制裁 就讲述了许多关于网络道德审判的真实案例,并试图警示人们“公开羞辱正在逐渐复兴”4。这类网络道德审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者本身没有施行不道德行为,而网络道德审判却对其进行审判。此时网络道德审判也会让行为者产生羞耻的心理体验,但这是因为“被冤枉”而感到的羞耻,是一种因自己的尊严、价值、权利等被贬损而产生的负向羞耻感。第二种情况是,行为者施行了不道德行为,531第1期 蒋艳艳:公正的网络道德审判是否可能?基于旁观者视角所谓“伦理死亡”是指人因某种原因被排除在伦理关系、伦理实体、伦理秩序之外而被宣告的伦理意义上的死亡。但网络道德审判对其进行了不当审判。比如,针对不道德行为的不当审判,如混淆了审判的场域,将行为者私人领域中的不道德行为置于公共领域中审判;误用了审判的标准,对行为者的不道德行为采用不恰当的标准(如过度苛求)来审判等。或如,虽然对行为者的不道德行为的审判是正当的,但网络道德审判还对其不道德行为之外的行为进行了审判。在这些状况中,网络道德审判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行为者正向的羞耻感,有助于其反思自身的不道德行为,但由于一些不当审判的出现,负向的羞耻感同时“出场”。概言之,在上述两种情况中,不当的网络道德审判都触发了行为者的负向羞耻感,而不是或不仅仅是正向的羞耻感。这些不当的网络道德审判错误地对行为者的尊严、价值、权利等进行审判,导致作为个体的行为者与伦理实体之间产生紧张的关系,使行为者遭到伦理实体的排斥,甚至被伦理实体宣告“死亡”。而因为行为者在相关审判方面并无过错,负面的羞耻感也毫无能力承担起上述紧张关系的修复,反而可能因为行为者的“满身委屈”或“满腹怨气”,更加剧了行为者与伦理实体之间的紧张关系,甚至使得行为者最终自愿选择从伦理实体中脱离。当然,无论是伦理教化还是伦理排斥,其相关作用的产生在于肯定行为者具有羞耻感且能够被网络道德审判所激发。但是,即便如孟子所云“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部分人缺乏羞耻感或者即使有羞耻感也无法正常发动,如一些有精神疾病、心理问题或反社会人格的人。对他们而言,网络道德审判可能会直接宣告失败,即既没有引起伦理教化,也没有产生伦理排斥。例如,当网络道德审判对他们实行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正当审判时,他们可能依然会我行我素;而当网络道德审判对他们实行的不道德行为或道德行为进行不正当审判时,他们亦可能会不以为意。虽然宽泛而言,此种现象也可被视为网络道德审判可能的伦理后果,但因其根源在于行为者羞耻感的缺场,而非网络道德审判自身的原因,故不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据此,本文认为,作为当代伦理道德实现的一个重要外部权威,当前大部分网络道德审判正在面临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它一方面理应承担起通过激发正向的羞耻感来促进行为者伦理道德发展的重要职责,但另一方面在诸多情况中却引发了负向的羞耻感,导致了对行为者的伦理排斥,甚至导致了行为者的“伦理死亡”。二、“旁观者的困境”:网络道德审判的伦理症结那么,网络道德审判究竟为何会落入此般境地?现有研究大多从中国本土国情、网民群体心理特征、互联网技术特性等经验性角度去探讨网络道德审判引发消极伦理后果的原因,但并没有更深层次地说明网络道德审判为何会出现伦理上的纠结,即既有对行为者伦理发展的期望,又有对行为者伦理排斥的风险。事实上,从伦理学角度来说,网络道德审判是网民群体通过发言、点赞、转发等多种方式对事件的行为者所进行的道德评价,是一种典型的基于旁观者视角的道德评价形态。而在诸多伦理学理论中,发端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情感主义伦理思想提供了一种诠释旁观者道德评价的理论范式,这对于分析网络道德审判的伦理症结有所助益。区别于理性主义传统,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情感主义伦理思想强调情感尤其是道德感是道德生活的核心所在。哈奇森最早强调对旁观者的关注,认为对道德感的研究必须专注于旁观者的反应。因为,道德感是道德赞同与否的重要评价标准,“是当我们遇到仁慈的无关利益的动机时,自然而然地唤起的一种无关利益的赞同感,以及对具有与仁慈的倾向相反的动机的类似的不赞同感”52 8,而现实生活中“行为人自己对仁爱的赞同很大可能是一种有关利益的赞同,受益者则几乎必然是一种有关利益的赞同”52 82 9。休谟用“同情”具体解释了旁观者所具有的这种赞同或反对的道德感能力,某种行为之所以使旁观者产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乐的感觉”,主要在于旁观者“对 受 行 为 影 响 的 人 的 快 乐 或 痛 苦 的 同情。”52 9他还揭示了“同情”背后的“想象”机制:“我们的感情比其他任何印象更为依靠于我们自己和心灵的内部活动;因为这种缘故,这些感情就更为自然地由想象发生,由我们对这些感情所形成的每个生动的观念发生。这就是同情的本性和原因。”6作为旁观者理论的集大成者,斯密更加631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 4卷全面地看到了旁观者在进行同情与想象时所应寻求的事实依据,它不仅要同情受影响者的感情,也要同情行为者的感情,因为“我们对于所有这类激情的同情,为感觉到这些激情的人和成为这些激情的客观对象的人所分享。”73 8总之,道德评价本质上就是旁观者通过对行为者和受影响者境况的同情与想象而做出的对相关行为的善恶判断,其成效如何往往取决于旁观者同情能力与想象能力的发挥状况如何,以及凭借同情与想象所能获得的事实境况如何。作为一种旁观者视角的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