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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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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经济特区
条例
林静
西部金融 2023年第1期个人破产制度入法的规范路径研究立足于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林静(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破产制度适用主体的局限性和执行难等司法实践问题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入法的呼吁愈发壮大,深圳特区率先进行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取得成效,也为我国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个人破产立法模式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合并式立法体例和分立式立法体例都有其立足之地。考虑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制度的衔接问题与我国司法实际情况,个人破产制度入法宜采纳总分式立法体例,分编或分章规定,在专章中重点关注个人破产的准入门槛、破产失权复权制度以及辅助机制的设立,构建涉及全部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为我国提供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关键词:债务出清;营商环境;立法体例;准入规范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017-2023(1)-0092-06一、问题的引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实践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 企业破产法 起草过程中,针对个人破产条文是否应当被纳入其中就展开过激烈探讨,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条件尚不成熟”为由未在法律上对个人破产制度予以确认。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 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同年8月深圳市率先出台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 深圳条例),这一举措被普遍认为是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史上具有排头兵和风向标意义的地方性实践。我国现有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难以解决司法工作中的执行难、自然人的执行僵局严重阻碍企业破产、暴力催债等突出问题。自然人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机制的缺乏已然对企业破产程序和法院的执行效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剖析个人破产制度入法模式的可行性,在 深圳条例 的基础上理清市场退出机制的内部协调问题,相应地尝试构建个人破产嵌入现行法的配套制度,以期为个人破产制度本土化立法提供有益参考。二、个人破产制度入法之必要性证立西方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先于企业破产制度出现,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各国都有经典的论述。现代社会随着个人与经济社会融合的程度不断加深,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个人债务问题尤其是股东与企业、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严重阻碍了执行程序的终结,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个人破产制度入法的理论基础证成1.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理论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运行下,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免除未清偿的债务,余债免除制度看似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侵蚀,但破产免责制度真实运作路径的构想是通过给予债务人附条件性质的经济利益,诱使债务人与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合作,推动破产程序的推进。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其经济状况无法支撑所收稿日期:2022-12作者简介:林静(1998-),女,硕士研究生,现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注:本文为作者观点,文责自负。金融实务92DOI:10.16395/ki.61-1462/f.2023.01.015西部金融 2023年第1期有债务的清偿,让债务人终身背负债务除了给予债权人名义上的求偿权之外没有其他明显的益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免责激励让债务人更加愿意配合破产程序来让渡财产,更好的实现债务人利益的最大化和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债权人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基本上放弃了破产后清偿的全部可能,转而追求当下能获得的最大财产分配。债权人的让利和债务人的合作是破产免责制度运行成功的关键所在,债权人放弃未来清偿的部分利益,换取破产债务人的合作,增加了可分配资产的规模,即债务人合作行为的利益直接转嫁到债权人身上,如此对于债权人而言便是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偿。2.债务出清理论债务出清力求达到市场出清的理想效果,市场出清是指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需求和供给迅速达到均衡的市场。对于自然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无法供给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合法模式协调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进一步诱发民间暴力催债市场发展壮大。个人破产制度的合法化力图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搭建一座合法桥梁解决巨额债务清偿问题,扭转民事法律规则和民间习惯无法全面解决个人债务问题的尴尬局面,更好的实现互利共赢。对于家庭和社会整体经济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起到消除超额个人债务,均衡社会经济系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随着个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紧密,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股东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个人破产制度绝不仅仅调节个人和家庭债务层面问题。系统性债务问题的累积会通过经济杠杆向整个社会传导,引发抑制消费、失业率上升、房贷违约等社会系统性问题,抑制经济增长。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出清理论中充当个人债务的调节器与平衡器,及时清出超额的个人负债,减少僵尸企业和僵尸个人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个人债务问题,最终达到一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均衡状态1。3.社会效益本位理论当下,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已发展成为社会本位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尽可能挽救债务人,赋予债务人在走投无路情况下获得复苏的机会,同时平衡了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个人债务案件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来实现,对于大多数执行难案件和民间催债事件的当事人,尤其是诚信但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来说,执行程序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但却没有促进清除额外债务问题,并非是解决个人债务问题的最佳途径。破产制度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处理机制,个人破产准入规制目标之一是打通执行不能案件与个人破产程序的转换路径,促使符合条件的个人运用个人破产程序彻底了结执行不能案件2。庞大的债务人群体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进行扶持,个人破产制度将债务人从旧有债务中解放出来,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不仅清扫了庞大的社会债务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更使之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益力量。(二)个人破产制度入法的现实驱动1.化解执行难司法困境的现实需求个人破产制度入法呼声愈高最主要的现实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执行难问题。我国破产案件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年来未自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多达40%,而这其中约有43%属于确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3。理想状态下,执行程序有效针对有履行能力但不主动履行的债务人,清理社会债务问题。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应申请破产,经由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但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执行程序被迫成为代偿制度,可执行难的根源问题是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个人没有退出路径无法摆脱执行程序的束缚,导致个人债务的清理走进“死胡同”。个人破产制度的机能旨在为自然人提供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合理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对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诚信债务人,及时切断债务链条,从执行程序中解脱并投入新的生产经营能够重新提高偿债能力,有效避免了市场大规模连锁反应的发生从而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整体经济效益。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分流本不该属于执行程序的案件,杜绝执行程序“死胡同”困局的进一步累加4。1 参见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载 中国法学 2019年第4期。2 赵吟:个人破产准入规制的中国路径,载 政治与法律 2020年第6期。3 参见http:/ 参见马哲:论个人破产余债免除制度在我国的适应性及其构建,载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4期。金融实务93西部金融 2023年第1期2.消费者过度负债难题的化解我国目前消费借贷热潮高涨,信用经济膨胀式发展,花呗、京东白条等互联网借贷形式不断出现,充斥于普通民众的生活中,个人获得信贷消费的途径愈加广泛,获得消费信贷的条件越来越低。许多无收入群体如大学生和消费额度较高的群体,容易受互联网借贷广告营销的误导,导致过度、超前的消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二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第二季度居民杠杆率居为62.3%,相较于第一季度上涨了0.1%,且我国居民杠杆率已经连续8个季度呈现微幅涨动。居民杠杆率的增高表明个人负债与收入的增长速度不成比例,如果个人负债数量过大,易引起整个社会层面的过度负债,造成信用违约现象层出,导致金融机构贷款无法回笼,滋生社会借贷乱象。所以,为了有效化解居民过度负债引发的社会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立法需要提上日程。3.提高营商环境的必要性世界银行发布的 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B2020)中国大陆位居第31名,但是办理破产作为评估营商环境的一级指标仅得分62.1分,位居全球51名,远低于营商环境排名。当前我国正处于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刻,破产已经成为牵制我国营商环境提高的重要维度。根据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破产回收率和破产法律框架保护是营商环境评价的二级指标,企业能否以治化手段退出市场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当前我国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长、破产成本居高不下、重整程序占比低等问题均指向了破产法治框架的改革和完善。表12020年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回收率5”指标对比(中国与各国相比)芬兰美国日本德国中国破产时间(年)0.91.00.61.21.7破产成本3.5%10%4.2%8%22%回收率88%81%92.1%79.8%36.8%办理破产排名123451三、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路径检视目前,个人破产立法是大势所趋,但何种立法体例适合我国国情尚有探讨余地,当前存在合并式立法和统合式立法两条路径。鉴于我国社会信用基础尚不完善、“老赖”问题突出,契约精神不足等现实基础,以下采取严格主义价值导向,科学、审慎的制度分析上述两种立法体例的优劣势并辨析出个人破产制度入法的本土化路径。(一)合并式立法体例1.域外实践美国、英国和德国都是采取合并式立法的国家,但在具体的篇章结构上仍存在不同。美国的破产立法未刻意区分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是典型的合并式立法体例。美国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统一订立于 破产法典 中,其中第1、3、5章的规定是为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统一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典各章规定不同的破产救济程序或清算程序,其中个人债务人通常会选择适用第7章破产清算或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人的债务调整程序”处理个人债务。英国的 破产法 也将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制度统一立法,在具体的篇章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公司破产与公司解散部分,二是个人破产相关制度部分,三是其他相关事项部分。德国也采取合并式立法体例,破产法 共13章,其中第1章为一般性规定,第10章为自然人破产程序,其余章节部分规定各类程序对债务人对财产进行分配。2.合并式立法体例的优势采取合并立法体例强调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相似性,自然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形式上多样化,实质上大部分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紧密联系。公司破产程序的推动一定程度上也赖于公司的实际控制5 破产能力的评价指标有破产时间、破产成本、破产回收率和破产构架力度指数4个指标,在DB2020中,中国大陆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得分则为84.4分与以往相比并无异样。但是破产时间、破产成本和回收率的指数远低于排名前列的国家,尤其回收率指标成为拉低中国大陆办理破产指标得分的重要因素。金融实务94西部金融 2023年第1期人、债务保证人破产程序的配合。将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纳入现行破产法中,益于一并将企业破产案件与有牵连关系的个人破产案件完整处理。采取合并式的立法模式,在企业破产法中予以补充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达到在程序适用上进行统一而无需重复规定的效果,有效实现破产法整体上的统一性并减少立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专章或分编规定个人破产,兼顾个人破产的特殊情况,构建不同主体的破产制度。3.合并式立法体例的不足反对采纳合并式立法体例的声音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企业破产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会遮蔽个人破产的立法理念和价值。作为商事主体,企业破产制度发展至今旨在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困境企业的再生,极大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宏观经济政策。不同于企业浓厚的商事色彩,自然人以生活消费为目标,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除清偿债务外,还蕴含鼓励债务人再创业的宽容意愿。合并后的破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