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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
主体
利益
衡量
余某诉查
博士
中心
产业与科技论坛2023年第22卷 第1期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2023(22)1个人信息主体间的利益衡量与裁判 以余某诉查博士案为中心张 歆【内容摘要】个人信息的核心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流动利用之间的平衡,学界研究从未离开这一宗旨。但百花齐放的理论尚停留在宏观、抽象层面,若落地于司法实践仍需个案衡量的裁判意识与方法。文章以余某诉查博士案为例,观察个人信息与各主体的联系,考量个人信息对各主体的价值,最后以利益衡量的方法追求整体法律价值最大化,力求为亟待指引的司法裁判思路贡献绵薄之力。【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价值;利益衡量【作者简介】张歆,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有关个人信息的明文规定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位阶推向了新高度。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立法的快速推进体现出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但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刚刚表决通过的专门法,均未明确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具体方法与路径。不断累积的个人信息案件表露出司法与立法之间的张力,同时考验着司法机关利益衡量的水平。年初,由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判的余某诉查博士案(详见裁判文书()粤 民初 号),典型反映了法律漏洞中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相关利益的衡量。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车易美公司”)开发、运营查博士,为不特定公众有偿提供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查询、车辆检测、汽车保修、二手车估价等服务。余某在 年 月与车辆意向购买人磋商过程中,得知对方利用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载的车架号,在查博士 上付费查询了车辆的历史车况信息,并获得了详细记录车辆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的历史车况报告。该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以“涉案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权益”的裁判思路一步步对案件进行梳理断明。这种思路典型反映出人民法院对个人信息相关利益的衡量,值得仔细研究。在一边呼吁个人信息立法尽快完善的同时,法律规定的“空白”一定程度上未尝不是立法机关故意“留白”,是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有意为之。基于此种现实,司法实践亟待形成指导性的裁判规则或裁判思路。文章将以余某诉查博士案为引,分析个人信息与各主体间的联系,对各主体的个人信息利益,最后以利益衡量的方法达到公共利益最优的目标,以“铺陈利益全面衡量”的框架论证个人信息所承载的利益应当如何划分,为司法裁判理清脉络,也期望对后续立法贡献绵薄之力。二、个人信息的保护利益(一)个人信息对数据主体的利益。在余某诉查博士案中,二手车意向买家 利用卖家余某提供的车架号(车辆唯一标识)信息,通过查博士(酷车易美公司运营的)有偿取得余某所有车辆的车况评估报告,报告包含车况评级、年均行驶里程、年均保养次数、每次保养时间、每次保养项目等信息。二手车意向买家 依据该车况评估报告重新评估二手车交易价格,将意向交易价格在余某提出的售价上降低了,元。对此,余某认为自己受有,元可得财产利益损失。另外,余某认为上述信息综合反映涉案车辆的驾驶习惯、驾驶特征、维保行踪、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可间接识别其身份,认为酷车易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主张停止侵害并删除所有信息。初步判断,涉案信息与余某的财产利益相关联,也与余某的隐私期待利益相关联。那么涉案信息究竟承载何种利益,为何同时涉及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根据个人信息规范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和法典编制的体系,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 条的规定属于对人格权的规定。虽然学界对个人信息究竟应当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争论不休,但是对于个人信息承载人格利益,基本达成一致认识。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以顿号隔开,并列编写。对此可有两种理解:一是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是并列关系,逻辑上,并列关系意味着二者互不交集。这与当前多数人的理解(有些个人信息涉及隐私,有些则不涉及)并不相符。二是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是两个近似概念,外延有一定交叉。但无论理解为哪一种关系,都不能否认二者存在某种联系。又因隐私权概念的诞生早于个人信息概念,探索二者之间的本源联系应以隐私权为起点。总体上来说,世界范围内有两种不同的隐私文化。美国从自由的角度理解隐私,而欧洲大陆将隐私保护植根于人格尊严之上。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人格自由、人格尊严。那么,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在大数据时代的衍生概念,其背后的价值也难以脱离人格自由与2023年第22卷 第1期产业与科技论坛2023(22)1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尊严。这是个人信息的本源性价值。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衍生概念,除具有隐私权方面的本源性、从属性价值之外,也存在着新生性、独立性价值。从个人信息的流转过程看,个人信息在被二次开发利用以前,以原始的个人数据形态存在。此时,个人信息中的财产价值微乎其微,故人格属性占据了主导地位。不同类别的个人信息对数据主体具有差异性价值。敏感个人信息与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价值密切关联,一般个人信息的“出卖”可换来良好的用户体验感受,一般个人信息的价值与用户感受相关联。作为互联网用户,我们每一次的搜索行为都被数据产业者收集起来,数据产业者以“希望您满意”的算法对收来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而后根据“希望您满意”算法输出的结果为用户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商品、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数据产业者所扮演的是私人秘书的角色,对用户主人一丝一毫的变化都铭记于心,无时无刻想的都是如何迎合用户主人。而这些奉承正是用户所需要的。据此,一般个人信息可带来便利生产生活的价值。总之,个人信息于数据主体,就法的价值而言,重要价值表现为人权与自由,一般价值表现为效率。(二)个人信息对数据产业者的利益。在余某诉查博士案中,酷车易美公司的数据来源于若干上游数据提供者,涉案信息在上游不会有较高价值,直到被酷车易美公司“批发”买入又经整合分析,由直接的车辆维保信息转化为车辆评估报告,该信息才以远高于批发价的价格贩卖。单纯的个人数据本身单价很低,此处不包含敏感个人信息,即个人消费记录、行为轨迹等,一旦被泄露可对个人人身、财产造成极大威胁的个人信息。随着个人数据源源不断地被更新又汇入大数据,被二次开发和利用,才产生了较大差值的商业价值。这种商业价值中的一部分是看得见的、已变现的,而另一部分是看不见的、无法预估的,换言之是无价的。由于自然人持续地向互联网输入用户数据,大量的数据在开放多源的蓄水池中汇聚,形成一个动态的、实际的记录人类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历史数据库。毋庸置疑,大数据已成为这个时代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对于生产者的价值就是个人信息对数据产业者的价值。如上文所述,个人信息更加诱人之处还体现在它无法预知的潜在价值当中,这部分价值等待着数据产业者不断创新、不断挖掘。从这点看,个人信息仿佛是摇钱树般的存在,数据产业者可以通过个人信息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总之,个人信息于数据产业者的法律价值,主要在于效益。(三)个人信息对国家的利益。个人信息转化为大数据时,对数据产业者产生了难以估量的积极价值。但对于国家来说,个人信息的价值则侧重于不容忽视的消极价值。这种消极价值就在于个人信息不可泄露、不可滥用的严肃性。一旦被有心之人利用,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对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个人信息泄露与政治安全。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首要基础,没有稳定的政治安全作根基,经济、文化的繁荣都是泡沫。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反权威性等特点,容易使信息以微小话题切入,掀起巨大的网络风暴,进而实质影响到现实世界。美国 年发布的战略传播研究报告中认为:“虚拟冲突、认知伤害与现实冲突、现实伤害一样重要。”西方国家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实施意识形态渗透,主要依靠瓦解信仰系统、篡改历史记忆、改变思维模式、攻击民族象征。面对西方国家的“软磨硬泡”,中国要守住政治安全底线,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如今,个人信息裸露在互联网中,若被境外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则会采取以上方式精准地对人民发起进攻,进而使国家政治安全在黑恶势力的敲击下产生动荡。个人信息泄露与经济安全。政治安全要以经济安全为基础,经济安全也是国家整体安全观的组成部分。既然个人信息能够被数据产业者利用赚取商业价值,那么,就可能存在一些无视规则的数据产业者为了一己私利盗取个人信息集合,对整个数据产业的经济造成损害。如,美国最大的零售企业 公司储有,万顾客姓名、地址、电话、邮件、信用卡和储蓄卡等信息的数据库遭黑客攻击,大量数据泄露,全美,家商场无一幸免,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影响。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数据主体对数据产业者失去信任。安全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需求,没有基础的安全保障,数据主体难以持续地贡献数据。在数据时代,数据是宝贵的生产资料,对数据的断流无疑会对国家经济产生重创。个人信息泄露与社会安全。社会安全实际上是一种秩序安全。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人民幸福的基本条件。社会秩序也是国家安全的“风向标”。信息泄露导致社会不安的案例有很多。例如,公民通信信息被窃取进而发生电信诈骗,被害人无法承受压力选择跳楼;万豪酒店因泄露 亿客人信息被罚.亿。这些由于监管不力导致的公民利益受损的案件,考验着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对社会秩序产生恶劣影响。在余某诉查博士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亦是考量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成本等综合情况后,做出不支持余某诉请的决定。总而言之,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已经不再绝对私有于个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个人信息作为新时代的生产资料,一定程度上带有公有制的属性。于国家,个人信息的直接价值表现为秩序与安全,并间接影响其他所有法律价值。三、整体法律价值最大化的利益衡量个人信息的价值依托于对不同主体的不同意义,不被任何主体利用的数据只是存储器中的垃圾。基于个人信息与各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和其对各主体的价值重要性、差异性,如何衡量各主体间的利益以保障整体法律价值最大化,值得探讨。(一)个人信息相关利益衡量的前提基础。个人信息及相关利益位阶的共识。个人信息纠纷中所涉及的利益不只是财产利益,而通常表现为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等综合利益的交叉。这类纠纷无法通过简单的数学计算比较得出优势利益进而一决胜负。然而,法院却不得依据这种理由拒绝裁判。在法无明文规定可应用,利益轻重又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就要采用异质利益衡量的理论方法去指导裁判。异质利益衡量的基础是基本价值的社会共识和利益位阶的社会共识。个人信息相关的具体化案件场景。利益衡量的实质是一种法院判案的思考方法。所以利益衡量的展开离不产业与科技论坛2023年第22卷 第1期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2023(22)1开具体的案件,至少无法脱离较为具体的场景。这是就利益衡量本身的必要条件而言。在个人信息相关的研究领域中,有学者同样提出个人信息保护要依赖场景化保护模式的结论。这与利益衡量的必要条件相吻合。个人信息各主体利益的广泛铺陈。法律最常用的功能就是定纷止争,复杂的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全面、准确地铺陈案涉利益,加之深入剖析,是最大化保障利益衡量不被滥用的基础。以偏概全、主次不分会导致判决无法令人信服,长此以往将对法律所崇尚的基本价值造成威胁。(二)个人信息相关利益衡量的层次结构。利益衡量具有肆意性,在利益衡量中需遵循一定的层次结构,方能保障裁判的妥当性。有学者提出,利益衡量应按照当事人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层次结构展开,并指出制度利益是核心纽带,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结起来。将制度利益视为四个利益中的核心,其背后逻辑不难理解。法律作为服务政治的工具,其制度自然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换言之,被固定在法律制度当中的制度利益是国家所承认的利益。所以,当事人利益符合制度利益时,则会被支持,反之则会被驳回,这便是制度利益的重要性所在。个人信息相关的利益衡量也应按照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个利益板块广泛铺陈。对于当事人具体利益板块,前述部分已结合余某诉查博士案陈列铺展;就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主要依赖于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