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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_张益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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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 刑法 保护 研究 张益宁
2022 年第 6 期(总第 159 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62022(Sum No.15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张益宁(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28)摘要:伴随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外延不断扩大,与个人信息有关的犯罪行为不断滋生,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结果非常严重。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是适用刑法保护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共识。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实践情况作出总结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能够为规制日益猖獗的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一定助力。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网络技术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22)06005205收稿日期:20221010作者简介:张益宁(199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2020 级法律(法学)硕士。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其人身、财产等方面安全联系不断加深。但是,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观念淡薄,复杂的犯罪手段均是个人信息具有易侵害性的原因。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设新的罪名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的行为,这一方面表明我国对日趋严重的侵犯个人信息方面的犯罪行为的高度重视,通过对不法分子施以刑罚使其不敢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就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而言仍然具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一、公民个人信息概述(一)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界定近几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频发,不法分子通过填写调查问卷、公开采用金钱收买、设置虚拟网络链接等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采用骗取、窃取等不法手段获取公民财产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甚至人身安全,对公民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了显著的危害后果。因此,虽然我国也已通过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保护合法权益最后手段的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有益探索,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所涵盖的范围,以其更好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文件和了解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沿革,就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内涵及外延涉及范围目前缺乏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尚有的规定之间存在彼此交叉但是相互之间又有一定矛盾的情况。公民个人信息涉及范围广阔,不能一言蔽之,因此,需要通过总结法律文件的既有规定归纳公民个人信息所具备的特点,通过这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衡量判断实务案件涉及的对象究竟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有以下特点:(1)覆盖面广阔,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2)能够通过相关技术手段予以识别;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可识别性。(3)与公民的财产权甚至人身权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尤其就目前个人信息保护而言,个人信息出现朝着商品化、财产化演变的趋势,部分主体甘愿承担道德谴责、舆论监督甚至法律惩戒的压力通过金钱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集海量的个人信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种25通过利益交换个人信息的机制之下,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被视为一件商品,逐步摆脱其本身人的属性,当其被转移到他人的时候,其与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联系更加紧密1。(二)公民个人信息涉及的法益界定归根到底,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只有明确保护的法益,才能做到对症下药以解决实际问题。就公民个人信息涉及的法益,专家学者各持己见,尚无明确结论。第一,财产权说。所谓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占有的财产享有诸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一些学者认为之所以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因为以下原因:(1)公民的个人信息只有公民自身才具有支配的权利,并且公民可以基于个人信息获取收益。(2)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通过一定的财产价值衡量,不法分子往往需要支付价款或者付出一定代价才可以得到公民个人信息。(3)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通常是便利财产犯罪,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犯罪分子通过诸多手段得到公民个人信息,并以获得的信息为基础采用窃取、欺骗等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因此,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变相保护。第二,隐私权说。这种学说主要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应该归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属于对公民隐私权的变相侵害,无论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甚至进一步破坏公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也是对公民生活安宁的保护。第三,人身权说。这种学说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是人身权的一种,主要因为:(1)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力是专属于公民个人支配的权利,相关主体无正当理由无权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作出支配,与公民的人身之间存在紧密联系。(2)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其他合法主体如果想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必须满足相关法定条件或者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综上所述,就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涉及法益的判断而言尚无一致意见,因此我们不能通过某种单一的学说得出结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作出理性判定。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公民个人信息背后涉及的法益既有姓名、年龄等涵盖公民人身权益的部分,也包括以照相等方式存储的可识别的公民财产权利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具有多重属性。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实践现状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相比,我国相关立法文件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备性,通过梳理立法活动,为更好规制此种行为提出合理建议。(一)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途径从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实践出发,找出不法分子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路径显得非常重要。目前,犯罪分子侵犯个人信息的途径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第一,正常的商事行为,一些商家在正常的商事经营活动中需要与用户的个人信息发生直接性的联系,比如部分商家为了了解用户的兴趣、爱好以更好的为客户服务,会采取让消费者填写问卷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并通过大数据手段统计消费者的兴趣爱好,还有部分经营者为了加强安全保护,提高对店铺的管理效率,通常会设置若干监控镜头对商店进行监控,这些随处可见的监控器会录入大量的人脸信息。这种不经意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不会引起当事人的注意。第二,手机 app 信息泄露。随着网络技术的与时俱进、高速发展,手机上的 app 可以在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人们在使用这些 app 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大量的个人信息已经与 app 开发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共享状态,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开发 app 吸引公民加入,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帮助其实现其不能明说的不法目的。第三,不法行为人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设备逐步向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的方向演变,数字设备的全面普及既让信息传输更加便利,同时海量的个人信息通过数字网络自由灵通,导致一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的完整犯罪链条形成2。不法行为人通过设置虚拟链接、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的价格打包出卖,形成从收集到出卖的完整的利35益链条。第四,行政机关泄露。国家公权力机关由于监管不力,在一些环节往往出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以本次新冠疫情中出现的情况为例,国家公权力机关在发现新冠疫情患者后,往往会统计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以隔绝病毒传播,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基层国家行政人员的疏忽大意出现多例病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甚至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发生泄漏状况,引来一些不知真相的群众侮辱谩骂,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安宁,甚至造成整个社会产生恐惧心理,影响了正常合理的社会秩序,对整个社会防治疫情的大局造成影响。(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成为研究重点。笔者通过考察司法实务案例,总结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犯罪手段多样化随着时代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观念的增强,单纯希冀通过公民个人无意间的泄露已经不可能,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多样化的犯罪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让公民防不胜防。并且,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让人们的日常生活发生了极大程度上的改变,数字技术的发展让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再单纯属于自身所有,大部分的个人信息将置身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之下,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再是一件难事,公民自身也很难要求相关方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以亿万计的个人信息3。例如不法分子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设置摄像头、设置虚拟二维码等手段,这些犯罪方法很容易让公民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遭受不法侵害。第二,犯罪数量显著增加。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普及和各类软件的发明流行,近年来,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数量呈现出一种攀升趋势,一方面,就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而言,目前已经基本形成完整的链条,具有产业化的特点,不法分子容易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相关立法文件尚不健全,个人信息较高的经济价值会促使不法分子通过法律漏洞铤而走险实现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犯。第三,犯罪是明确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主要就是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显著。不法分子通过明知或者不为人所知的手段获取公民信息,或者将其折价打包出卖,或者通过这些个人信息实施下一步的犯罪行为以实现自己或他人的不法目的。这一方面危害其他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很多人的个人信息与其银行账户或者诸如微信钱包、支付宝在内的网络支付系统联系紧密,不法分子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破解账户密码从而将他人财产转移为自己占有,严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另一方面,海量个人信息的泄露也危害到整个国家的安全,境外组织甚至是间谍机关可能通过其收集的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正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危害后果显著,因此需要上升到运用刑法加以规制的高度来认识。三、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猖獗的现实状况,运用刑法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就个人信息的刑保护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个人信息的保护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就目前而言,有一些行为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侵害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如果运用刑法加以规制,会导致其受到的惩戒相对而言较为严厉。就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而言,笔者认为刑法、民法、行政法之间应该三位一体、有序衔接,才能形成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最优路径。但是由于我国就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尚无一部完整的法律文件,大多分散规定于各项法律文件之中,甚至有一些亟待保护的个人信息尚无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或者法律文件档次较低。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情况,一些国家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应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不法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便于保护不法行为人合法权益,不至于使其遭受过度惩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值得我们仿效。第二,就公民个人信息理解存在争议。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较为宏观的概念,如果将所有与公民自身相关的信息都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那么公民个人信息涵摄的范围就将无限延展。这种无限延展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行为可能导致无罪的行为有罪化,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非常重要。(1)公民的理解。公民从法律角度上严格来讲,应该单指获得我国国籍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不涵盖外国人及45无国籍人,我国法律是否保护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尚无明确定论。多数观点主张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应该存在国籍之分,有部分学者主张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实行,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对外国人及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可以予以保护但需要增添一些附属条件。笔者认为多数说较为合理。一方面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当犯罪整个过程有部分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就可以适用我国法律予以管辖,当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在中国境内遭受侵害,我国有权予以保护,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与其自身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联系紧密,一旦遭受损害,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会遭到严厉侵害,因此,需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基于上述理论,笔者认为就公民的理解应该采纳多数说。(2)个人信息概念的理解。目前理论上就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着多种理论,有的学者主张公民个人信息不应该有界限上或者范围上的限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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