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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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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跃恒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994年10月8日,中国华西企业(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与永跃恒房地产开发(深圳)(以下简称永跃恒公司,前称物跃开展(深圳))签订深圳民航大厦A段±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建深圳民航大厦(后更名为子悦台)A段±0.00以下工程A幢4层,建筑面积10442.65平方米;合同工期为86日历天,开工日期为1994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为1995年2月20日;合同总价款为19617596元(包括工程建造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风险费在内,其中土建工程19337157元,安装工程280439元);承包方式:按合同价内容规定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按国家规定由承建方交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华西公司向税务部门支付;合同生效后15日内,永跃恒公司付给华西公司合同总价款10%的预付款计196万元;华西公司于每月25日后4天内向永跃恒公司代表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付款申请单各4份,永跃恒公司接报表后7日内审核完毕,并根据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计算工程进度款,于审核后5日支付华西公司,否那么工期相应顺延;工程款支付达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扣留2%保修金后支付余款;华西公司向永跃恒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半个月内,向永跃恒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市有关审计部门规定之竣工结算材料。永跃恒公司自签收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如华西公司提供之结算资料完整无缺,永跃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15日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那么永跃恒公司应按施工企业方案外贷款利率向华西公司支付拖欠款额的利息;在本合同施工期内无事故者,发给总结算价0.5%的奖金。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发给总结算价款1%的奖金。如评定为合格,那么按合同总结算价款的1%予以扣罚。双方还就设计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竣工验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1995年2月16日,华西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同年7月6日竣工。1996年8月6日,双方对子悦台工程A段±0.00以下工程进行结算,确认造价为20301338.54元。同年12月9日,子悦台A段±0.00以下工程质量经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核定为优良。1998年12月1日,永跃恒公司同意依约支付子悦台A段±0.00以下工程安全、优良奖304520.07元。 1994年10月8日,华西公司与永跃恒公司还签订了深圳民航大厦B、C段±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建±0.00以下B幢3层、C幢4层,建筑面积16653.63平方米;合同工期为145日历天,开工日期1994年11月20日(以实际签证为准),竣工日期1995年5月8日;包括工程建造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风险费在内,合同总价款为32646105元;合同生效后15日内,永跃恒公司付给华西公司合同总价款10%的预付款计326万元。关于承包方式、进度款支付方式及竣工结算、安全质量奖等方面的约定与深圳民航大厦A段±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相同。1995年4月12日,华西公司开始施工。1996年1月15日,B、C段根底工程竣工。同年12月9日,经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核定质量为优良。1997年6月19日,双方对子悦台工程B、C段±0.00以下工程进行结算,确认造价为32145913.45元。1998年12月1日,永跃恒公司同意依约支付B、C段±0.00以下工程安全、优良奖482188.70元。
1997年9月18日,华西公司与永跃恒公司就子悦台工程B、C段±0.00以上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建子悦台工程B、C段,建筑面积70077平方米;按定标(或议标)规定总工期为510日历天,开工日期1997年9月18日,竣工日期1999年1月18日;第19条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核实及支付〞:乙方(华西公司)每月25日后4天内向甲方(永跃恒公司)报送月度施工方案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永跃恒公司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永跃恒公司根据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价款或单价、取费标准计算的款额,于接到报表后6日内向华西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华西公司按合同向永跃恒公司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永跃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审核完毕或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由此导致华西公司经济损失永跃恒公司承当,工期相应顺延;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第24条“竣工结算〞约定:甲方(永跃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结算审核完毕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审定,或在签收审定书后5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那么从永跃恒公司签收审定书后第16日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方案外贷款利率向乙方(华西公司)支付拖欠款额的利息,并承当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三的罚金。1997年10月28日,华西公司开始施工。因永跃恒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华西公司屡次停工。当施工至B段26层、C段27层时,因永跃恒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停工至今。2023年3月10日,双方对子悦台B、C段±0.00以上工程已付工程款对账,确认永跃恒公司付款47251318.87元。在二审庭审中,永跃恒公司根据同年4月18日的核对单主张实际付款为47751318.87元,华西公司予以认可。同年3月13日,双方对子悦台A、B、C段±0.00以下已付工程款对账,确认永跃恒公司付款29666006元。在子悦台工程施工中,永跃恒公司代付A、B、C段±0.00以下工程水电费1108113.31元,代付B、C段±0.00以上工程水电费770572.54元。2023年5月31日,永跃恒公司向华西公司出具还款方案,暂定应付欠款数额为6000万元,但未实际履行。2023年4月19日,华西公司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永跃恒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2,07万元。同年8月26日,华西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华西公司对子悦台工程享有折价和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诚安信公司)对子悦台B、C段±0.00以上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23年11月12日诚安信公司出具报告(交换意见稿),子悦台B、C段±0.00以上工程造价为94087400.66元。经对报告(交换意见稿)质证后,诚安信公司于2023年1月24日出具粤诚基计字(2023)87号报告,确认子悦台B、C段±0.00以上工程造价91111341.14元。
另查明:1995年6月28日,华西公司与深01t机场实业开展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建机场公 司发包的子悦台A段±0.00以上工程。华西公司于同年6月18日、7月14日给机场公司出具两张各100万元的收据,收款内容写明系A段主体工程预付款。永跃恒公司现持有该两张收据,并据此主张该200万元应属其所付工程款。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西公司与永跃恒公司于1994年10月8日、1997年9月18日先后签订的3份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永跃恒公司子悦台工程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华西公司具有承建该工程的施工资质,上述3份施工合同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华西公司依约承建了子悦台工程A、B、C段±0.00以下工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质量优良,双方为此于1996年8月6日、1997年6月19日分别对子悦台A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下进行了工程款结算,永跃恒公司应向华西公司支付A段±0.00以下工程款20301338.54元,B、C段±0.00以下工程款32145913.45元,A、B、C段±0.00以下工程款共计52447252元。2023年3月13日双方对账确认,永跃恒公司已支付A、B、C段±0.00以下工程款为29666066元。永跃恒公司尚欠A、B,C段±0.00以下工程款22781246元,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在以下工程施工中,永跃恒公司代付水电费1108113.31元,故永跃恒公司实欠A、B、C段±0.00以下工程款为21673132.69元。依施工合同的约定,永跃恒公司应支付尚欠A、B、C段±0.00以下工程款21673132.69元,并应自结算之日起十六日起即1996年8月22日1997年7月6日起,各以尚欠工程款21673132.69元的1/2即10836566.35元分别作为A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下尚欠的工程款,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方案外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进行B、C段±0.00以上工程施工中,因永跃恒公司拖欠巨额进度款,华西公司被迫屡次停工,永跃恒公司亦应对此承当违约责任。华西公司据此申请对B、C段±0.00以上工程款进行鉴定,以查明永跃恒公司拖欠金额,理据充分。永跃恒公司辩称B、C段±0.00以下工程尚未竣工、不具备结算条件,因与施工合同关于其应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不符,故不予采纳。经诚安信公司鉴定,B、C段±0.00以上工程款为91111341.14元。2023年3月10日,双方对账确认,永跃恒公司已支付B、C段±0.00以上工程款为47251318.87元。永跃恒公司以华西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款收据为由,辩称另有200万元已付工程款在双方对账中遗漏,经查该两张收据系机场依其与华西公司所签子悦台A段±0.00以上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华西公司支付子悦台工程A段±0.00以上预付款后由华西公司所出具的,与永跃恒公司无关。故永跃恒公司关于应扣减两张收据所载金额200万元的抗辩显属无理,不予采纳。永跃恒公司尚欠华西公司B、C段±0.00以上工程款43860022.27元应予支付。在B、C段±0.00以上施工中,永跃恒公司代付水电费770572.54元,并提供了局部钢筋,亦应予扣减。永跃恒公司关于工程款应冲销其代付水电和代供钢材款的抗辩有理,应予采纳。诚安信公司在审核确认B、C段±0.00以上工程款时已经扣减了永跃恒公司提供的钢筋款,故上述尚欠工程款43860022.27元再扣减代付水电费770572.54元后,永跃恒公司实欠工程款为43089449.73元。因B、C段±0.00以上工程未竣工系永跃恒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造成,故永跃恒公司对上述实欠工程款应自华西公司主张之日(即起诉日2023年4月19日)按约定以施工企业方案外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罚息。
永跃恒公司于1998年12月1日同意支付A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下安全、质量奖共计786708.77元。对此项安全、质量奖,因符合A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下两份施工合同的约定,永跃恒公司亦应向华西公司支付。上述两份施工合同对支付此项奖金并无期限的约定,且工程奖金不同于工程款,故永跃恒公司应自华西公司主张之日(即起诉日2023年4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华西公司关于上述奖金视同工程款从欠付时起计付利息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永跃恒公司拖欠A、B、C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上工程款,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华西公司虽因施工合同签订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主张对其承建的子悦台A段±0.00以下及B、C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因工程奖金不属于工程价款,故华西公司诉请安全、优良奖视同工程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一、永跃恒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西公司支付子悦台A、B、C段±0.00以下工程款21673132.69元及利息(其中10836566.35元自1996年8月22日起,10836566.34元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