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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施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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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程施工 合同书
工程施工合同书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局部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本站推荐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成都市白蚁预防工程合同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公路、道路施工合同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方案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局部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局部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 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当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局部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当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给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平安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平安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当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当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本钱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和局部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平安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平安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平安,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防止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假设达不成协议,那么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当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假设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局部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那么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当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假设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那么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那么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假设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假设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那么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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