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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委托
开发
合同
范式
委托开发合同范式
开发人义务
依合同法第332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方案。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认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那么,根据开发工程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委托人。
4、研究开发人的后续义务。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开发人责任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方案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方案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方案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局部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开发合同范式
委托开发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工程的委托单位,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工程的受托单位,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技术工程委托给乙方进行研究开发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技术工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1.1 本合同的委托开发工程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工程的名称)
1.2 技术合同的填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工程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标准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技术的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条 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2.1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所要完成的技术成果)
2,2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是订立合同时甲乙双方尚未掌握的、经过乙方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成果应当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2.3 乙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创造性,即订立合同时该技术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经过乙方创造性劳动,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中的创造创造工程,这种创造创造的工程,可以是世界上的新工程。也可以是国内首创的新工程,还可以是地区或行业中的新工程。
2.4 乙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新颖性,即该技术成果不是现有技术,没有被他人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2.5 甲乙双方应明确本合同开发技术工程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序,比方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等。
2.6 甲乙双方应约定标的技术的形式,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
2.7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应到达如下技术水平和具体指标:(载明本合同标的技术所应到达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三条 研究开发方案
3.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拟定一个比较周密、合理的研究开发方案,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方案、年度方案、季度方案等,明确约定每一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到达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
3.2 乙方拟定的研究开发方案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与本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开展趋势以及该领域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
(2)现有的技术根底和条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3)研究开发本工程的主要任务;
(4)研究开发本工程的攻关目标和内容;
(5)研究开发本工程应到达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研究开发本工程的试验方法、技术路线和开发进度方案等。
3.3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本钱工程研究开发方案的拟定工作,并在上述期限内将研究开发方案提交甲方审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研究开发方案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乙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修改完成。
3.4 乙方应按照拟定的研究开发方案,按期完成委托开发技术成果。
3.5 乙方不按研究开发方案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催促其实施方案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4.1 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金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研究开发经费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报酬为:____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4.2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上述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支付方式:甲方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金额。
(2)支付期限:甲方按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3)支付地点: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的具体地点,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4.3 甲方按约定还可以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假设甲方以试验装备、设备、器材、样品、专业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进行投资的,应明确约定投资内容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及其提供的期限和方式。
4.4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结算经费和报酬:
(1)经费实行包干。双方约定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当合同完成以后经费出现结余时,结余的经费归乙方所有;如果经费缺乏,缺乏的经费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且乙方的报酬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双方约定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当研究开发经费缺乏时,甲方应当补充缺乏的经费;当研究开发经费出现结余时,乙方应将结余经费如数返还给甲方。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双方还应约定乙方的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等。
4.5 乙方应当按照预算的经费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精打细算、用到实处和关键之处,防止浪费和超支,确保研究开发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
4.6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有关财务报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汇报经费支出情况,提交有关财务报表;接受甲方的监督。
4.7 乙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甲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
第五条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5.1 甲乙双方应约定使用局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如下研究开发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购置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的清单)
5.2 甲乙双方约定购置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研究开发完成后将其移交给甲方:(约定归甲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5.3 甲乙双方约定购置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乙方所有:(约定归乙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第六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1 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6.2 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6.3 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如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
第七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
7.1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向乙方提交如下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甲方掌握的涉及本工程研究开发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7.2 委托开发合同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平安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双方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
7.3 甲乙双方根据订立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技术的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时间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7.4 甲乙双方约定不管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8.1 甲乙双方应根据如下原那么确认风险责任的承担:
(1) 委托开发工程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是否具有足够的难度;
(2) 研究开发方是否尽了最大努力,并且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是否属于合理的失败。
8.2 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超过此范围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8.3 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超过此范围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8.4 双方约定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双方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
8.5 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局部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 双方对合同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的,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那么合理承担各自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1 甲乙双方应根据如下两个根本原那么确认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 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那么。即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享有创造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中的身份权,以及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
(2) 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那么。即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等实施许可、转让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合理分享。
9.2 甲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的归属和分享,双方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归甲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归乙方所有,还可以约定归双方共有。
9.3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完成创造创造的归属和分享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