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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云南省ۥ国内旅游组团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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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云南省 国内旅游 组团 合同
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合 同 编 号:      云南省旅游局制年  月  日      国内旅游参游须知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运营,游客向旅行社报名参游时,应首先理解该旅行社是否属合法有证运营社。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与游客协商洽谈旅游业务的,应当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2、团队或游客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旅游业务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范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旅行社签约,其法律后果直截了当归于被其所代理的游客。      3、游客参加旅行社短长线团旅游,须提早3-30天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户口册、出生证报名。      4、游客应充分理解旅游线路的行程内容并预定出团日期。旅行社应全面如实向游客介绍其效劳内容及质量。      5、游客应当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签定合同前。      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异议,可请旅行社作出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签定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否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有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旅行社应与游客共同签定〈旅游行程表〉,一般在出团前召开出团说明会时签定。该表上应列明每日的行程安排,明确巡游点、航班号、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购物次数、自费旅游工程等内容。经旅行社通知无故缺席者视同为已签字认可该行程表内容的游客。      7、游客就预交团费有权索取发票。团费原那么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方法办理。      8、旅行社在确定出团日期后,会通知游客,故游客应预留可以让旅行社与本人联络得上的或其他通讯方式,旅行杜的通知方式以合同〔含附件〕商定为准。      9、孕妇、健康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旅游,有特别病史的游客报名时应如实说明,旅行社有权决定是否让其入团参游。      10、游客在旅游中应遵纪守法,尊重旅游地的风土人情、民族风俗。      11、游客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领队、导游工作。因本身缘故未能随团前行及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当责任。      12、游客请不要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13、旅行社无法保证您所购置的商品没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购物须慎重区分,由此产生的购置责任由游客自负。一旦出现此类征询题,由游客与商店处理,但旅行社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时应留意人身、财产平安.防止各种人身意外损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按照法律及合同商定.旅行社一般不承当责任;      15、欢送游客对旅行社的效劳及参加旅游效劳的工作人员进展有效监视,并对该旅行社旅游效劳工作提出珍贵的意见和建议。      16、旅行社的旅游效劳质量受旅游质量监视治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效劳质量征询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游客可在90天内向当地我省各级旅游质量监视治理所投诉。各地投诉是:      云南省旅游质监所 0871-3537361 3538633      昆明市质监所    0871-3164961  3164995      大理州质监所   0872-2121246          西双版纳州质监所  0691-2122323      丽江地区质监所  0888-5123432          红河州质监所         德宏州质监所   0692-2121528          思茅地区质监所   0879-2145370      迪庆州质监所   0887-8231460          楚雄州质监所    0878-3122440      曲靖市质监所   0874-3l22424          保山地区质监所   0875-2122583      玉溪市质监所   0877-2067403          文山州质监所    0876-2139445      怒江州质监所   0886-3624247          临沧地区质监所   0883-2128388      昭通地区外事办  0870-2124059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      :                   。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      :                   。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            。      旅游线路为:                                 。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二条 [效劳标准]本旅游团效劳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公布施行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赞用总额共计元人民币。签定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            第四条 [工程费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工程: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置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巡游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巡游费用,包括住宿地至巡游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工程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效劳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效劳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效劳费〕。      7.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        元,〔保险金额:        元〕。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工程费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工程      1.各地机场建立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酬劳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商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巡游工程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工程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商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参加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商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商定]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到达乙方可以于商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商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商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或须是经常使用或可以及时联络到的,否那么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当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当乙方已经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往常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商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缘故,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往常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 [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      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商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本身身体条件适宜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本身健康情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丧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本钱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提示甲方留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置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置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当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截了当损失,乙方应承当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效劳;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详细接洽方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缘故导致甲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当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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