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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出境
合同范本
中国公民出境游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获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方式出境旅游业务资历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效劳,是指组团社按照旅行社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巡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身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巡游效劳等运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置出境旅游效劳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工程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工程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效劳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商定自费工程的费用;合同未商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商定活开工程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酬劳,个人缘故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按照与保险合同的商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运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当的责任,承当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丧失等客观缘故未能随团队完成商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商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效劳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缘故和社会缘故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严峻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成心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要素而发生的事故。如严峻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详细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打算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打算说明书(以下简称打算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打算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缺乏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效劳设备);
(4)景点/景区及巡游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工程);
(8)自费工程(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工程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自费工程应以不阻碍原打算行程为原那么,代收的自费工程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打算书用语须准确明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效劳〞、“仅供参考〞、“以××为准〞、“ 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打算书和境外自费工程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照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按照旅游者的身体健康情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
3、按照合同商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回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商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打算书商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效劳。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工程和须留意的征询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按照打算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详细行程安排和各项效劳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平安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络人及联络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治理方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犯合同商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工程。
旅游者在打算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展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领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材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损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缘故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防止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打算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效劳。
4、有权回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商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工程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材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当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商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商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治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本人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那么处理,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回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商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方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当,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接着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接着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商定施行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接着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商定施行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当(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当)。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效劳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犯本合同商定的行为先行承当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商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当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商定时间到达商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参加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商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缺乏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商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工程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商定以外的自费工程的,应当承当擅自安排的自费工程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