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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班主任工作学生伤害事故案例选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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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班主任工作 学生 伤害事故 案例 范文
学海无涯 班主任工作范文之学生损害事故案例选    一、 依照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关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正学生损害事故不承当法律责任,而由其他相关当事人或责任人来承当,包括不可抗力、其他意外要素等造成的学生损害事故: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要素造成的。     自然要素的表现较多,由于这种要素造成的学生损害,已经超过了学校的治理才能之内,这些事故属于典型的意外事故,因而,学校不承当责任。这些事故中,假设学生参加了意外损害保险,那么学生能够向保险公司进展索赔。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损害造成的。     有的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根本不能够防止的。这种情况包括歹徒强行在校外对学生进展索要钱物、甚至抢劫、殴打,以及路上遭到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冲撞使学生遭到损害等情况,这些损害事故都不能由学校承当责任,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明白或者难于明白的。     学生与学校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因而,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情况理解的可能并不全面,关于学生本身特异的体质、疾病和异常的心理状态,学校假设不明白这些情况,那么发生学生出现损害的时候,学校不承当责任。     4、学生自杀、自残的。     学生自杀、自残的缘故非常多、也非常复杂,有的是由于学生本人和其别人的要素导致学生采取了自杀、自残行为,该种情况下,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当任何责任,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其别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1]王某是市郊某中学的一位女学生,由于该同学数学成绩较差,曾屡次在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课,家长也从未提出异议,反而对老师表示谢意。这天下午,老师又将其与另外五位同学留下来补课。由于回家晚了半小时左右,在小学读三年级的弟弟因等不着姐姐来接,就本人一人回家了,王某回家后,没等解释,就由于儿子是本人回家的,家长就大声训斥王某,说了许多不好听的伤人的话,王某觉得家长太不近人情,太不理解本人,遭到家长训斥,一气之下,服下农药,经医院全力抢救,昏迷四天后清醒,后又在市医院接着治疗了较长时间,用去医药费近万元,尽管保住了性命,但双脚不能站立,已留下了严峻的后遗症。面对宏大的医药费,家长屡次到学校及保险公司进展交涉。家长认为,本人虽有责任,即不该训斥子女,但学校未按时放学也是造成王某没有接其弟回家的要素,故学校也应负责任。另外该生交过人身意外保险费,因而保险公司也应承当医药费及误工费等。     [律师点评]     第一、学校正王某的自杀后果不承当责任。本案中,我们认为家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照,其理由有二:一方面是由于学校未按时放学,留该同学补课。无疑,一般来讲,学校都应按时放学,即便因特别意外,调整了时间,也要将此告知学生家长。但是,由于该同学数学成绩较差,曾屡次在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课,家长也从未提出异议。对此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学校的屡次留学,而家长也未提出异议,这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对学生晚放学一这事实的认可。另一方面是老师的留学与学生的自杀并无因果关系,本案学生之因而自杀,关键在于其家长太不近人情,太不理解本人的女儿。因而,学校的留学行为已得到了家长认可,这一补课行为并无不当,且与该生的自杀并无直截了当的因果关系,因而,学校正此不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也不承当责任。该学生交过人身意外保险费,因而主张保险公司应承当医药费及误工费等,为此,我们认为,家长的说法也没有依照。所谓学生意外损害保险,是由学校组织投保,以在学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学生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事故致残废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商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学生意外损害保险中,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包括:战争或军事行为;自杀、斗殴、酗酒、私奔、外流失踪以及犯罪、诈骗行为等事项。在本案中,由于该学生自杀服农药,此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一,因而保险公司对本案不承当法律责任。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损害的。     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遭到损害的情况非常多,体育竞赛中,许多活动又是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关于在对抗性与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导致学生遭到损害的情况,假设其中的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那么就属于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应由于本人正当的体育活动行为而承当赔偿责任。但依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能够依照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意外事故中并不排挤按照公平原那么来分担责任和进展一定的补偿。     [案例2] 原告张为和被告刘波系同学,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通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损害。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刘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恳求人身赔偿损害。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损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预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当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同意的,刘波的行为不违背运动规那么,不存在过错,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正原告的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承当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由当事人刘涉及原告张为按照公平原那么的规定来分担损害后果。     [律师点评]关于这个案件是按照民法通那么第132条的规定处理,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能够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一般认为民法通那么第132条规定的是侵权行为法的公平责任原那么,适用的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损害,双方当事人关于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即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在校学生,在课余时间进展踢球的体育活动,在正常的体育活动过程中,刘波作为进攻队员踢球射门,张为作为守门员进展扑球,都是正当的行为,没有不当行为,他们关于损害的发生也都没有过错。对此,学校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当责任。因而,本案应适用民法通那么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那么,那确实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对本案做如此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通常的知识,足球运动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活动,冲撞、抢夺、扑救、冲击是根本的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任何人参加如此的体育运动,都应当认识到如此的风险,发生人身损害的事实之后,就不能认定对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既然是参加或者参观体育活动,就应当预见到风险,只要不是运发动成心或者违背运动规那么的行为,而是在正常的体育活动中造成其他运发动或者参观者的损害,都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那么判决分担损害。     6、其他意外要素造成的。     在现实中,学生遭到意外损害的情况不仅仅包括上述几种,关于其他类型而没有归属到上述事故的,那么都归属到该“兜底〞条款中。     [案例]8岁的王某在寄宿学校就读,夜里练习后弯腰不慎下肢瘫痪,就医两个月已花去10多万元,夫妻均为外地来京的打工族,举债无门。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原告王某遭到损害完全是由于本人的不慎行为造成的,学校正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学校不承当责任,因而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干咨询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才能人〔10岁以下〕遭到损害或者给别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能够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也确实是说,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治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别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学校是否应承当责任,要由法院审理认定学校是行有过错。假设学校有过错,如治理不善等,校方应承当责任。否那么该事故就属于意外事件应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在本案中,学生遭到损害的情况,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是由于王某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意外,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学校不承当王某的治疗费用。     同时,关于一些情形,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当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即由其他相应的事故责任主体来承当:〔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治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依照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关于学生损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也确实是说,在以下情形下,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应是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人:     1、学生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行为准那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施行按其年龄和认知才能应当明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别人的行为的。在此种情况下,学生行为首先是违背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次是违背了社会公共行为准那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规定,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例如学校规定学生在宿舍熄灯后不得点蜡烛看小说或者规定在宿舍中不得使用电炉、煤油炉等器具,学生明知此规定而仍然去做,就构成了对法定义务的违背。学校是必定要从维护大多数学生的利益出发,来限制少局部学生的某些行为。比方,学生愿意夜间读书尽管属个人的选择,但从全体学生和学校的平安的角度来考虑,那就属于不适当的行为。其次,学生的行为还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其所施行的行为是按其年龄和认知才能能够明白其具有危险性。由于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对危险认知的才能有较大的差异,不能要求小学生好似大学生一样认知其行为的后果。有些校规可能没有规定,但是按常理学生也不应当做的。如从教学楼的窗户向下扔东西,或许校规中没有明确禁止,但从学生的行为才能来讲明显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学生的行为确实是过错行为。     [案例1]某小学位于市郊,许多学生爱打弹弓,为防误伤,学校已三令五申不准带弹弓来校,甚至还没收了几把弹弓,并在全校进展了通报批判,但总有个别学生不听劝告,仍然我行我素。3月7日,四年级学生王某又带了一把皮弹弓。上午第二节下课铃响后,他和同学3人在教室边无人处偷偷地拿出皮弹弓,以石子为丸,弹打树上的麻雀。因用力过猛,其中一颗石子掉下来又弹在墙上,反弹之后射进了旁边的露天简易便池。这时三年级学生沈某正在这里小便,一颗从外面飞进来的小石子正好弹在他左眼上,顿时血流如涌。学校当即组织人员送沈某进当地医院治疗后又转送市区医院治疗。通过2个多月医治后,终因瞳孔破裂,左眼失明,造成终身残疾。     [律师点评]就这起事故中涉及到如下法律咨询题:     第一、学校正这起损害事故,不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应按照过错责任原那么承当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学校为保证学生平安,三令五申不准带弹弓到校,甚至还没收了几把弹弓,并在全校进展了通报批判,应该说,校方尽到了其份内的职责义务。因而,关于这起学生损害事故,不应认定为学校责任事故。     第二、学生王某违背校规,私自带弹弓并在教室边使用弹弓打麻雀结果导致学生沈某左眼失明,终身残疾。对王某行为的损害结果,应由其父母承当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才能人,限制行为才能人对别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那么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     依我国民法通那么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能够进展与其年龄智力相习惯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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