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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监会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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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监会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23 年银监会 商业银行 信用风险 监管 资本 计量 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8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标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 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合法性原那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那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那么。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那么。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那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 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第二章 合格抵质押品   第六条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抵质押品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的范围执行,同时应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有关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在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七条 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一〕抵质押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三〕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五〕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归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地对债务人的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制度,明确合格抵质押品的种类、抵质押率、抵质押品估值的方法及频率、对抵质押品监测以及抵质押品清收处置等相关要求。   〔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应坚持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那么,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的市场价值。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审定程序,并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的调查和审查流程,确保抵质押真实、合法、有效,并建立及时、有效的清收抵质押品的程序。   〔四〕商业银行应对抵质押品定期监测,并催促出质人或抵押人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对抵质押品的收益评估应反映优先于银行受偿的留置权的范围及影响,并进行连续监测。商业银行应确保抵押物足额保险,并防止抵押人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导致其价值减少。   〔五〕如果抵质押物被托管方持有,商业银行应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物与其自有资产别离,并对托管资产实物与账目进行有效动态管理。   〔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抵质押品管理的信息系统,对抵质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根本信息,抵质押品的估值方法、频率、时间,抵质押品与债项的关联关系,以及抵质押品的处置收回信息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七〕商业银行认定存货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要建立监测存货风险的相关程序:   1.确保保管存货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等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以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   2.充分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前景,确定存货的市场价值。存货价值评估应采用本钱价值和市场价值孰低法。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   3.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检查。   〔八〕商业银行认定应收账款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如下风险管理要求:   1.确定应收账款价值时应当减去坏账准备。   2.建立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认定过程,包括定期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类别等。商业银行通过借款人确定应收账款风险时,应检查借款人信用政策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3.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制度,包括账龄报告、贸易单据的控制、对付款账户收益的控制、集中度情况等。商业银行还应定期检查贷款合约的履行情况、环境方面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要求。   4.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清收应收账款的程序,如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商业银行应有权不经过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意,出售或转让该质押的应收账款。即使一般情况下通过借款人清收应收账款,也应制定完善的清收措施。   〔九〕商业银行认定出租资产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充分考虑出租资产的残值风险。   第九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金融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的调整,调整后的违约损失率为: LGD〔上标x〕=LGD×〔E〔上标x〕/E〕   其中:   LGD是在考虑质押品之前、优先的无担保贷款的标准违约损失率; E是风险暴露的当前值; E〔上标x〕是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E(上标x)=max〔0,[E×(1+H(下标e)-C×(1-H(下标c)-H(下标fx)]〕   其中:   H〔下标e〕为风险暴露的调整系数;   C为金融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H〔下标c〕为金融质押品的折扣系数;   H〔下标fx〕为处理金融质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如果金融质押品为一篮子资产,该篮子资产的折扣系数按 H=∑a(下标i)H(下标i)  i   计算,其中a〔下标i〕为该资产在篮子中的份额,H〔下标i〕为适用于该资产的折扣系数。   商业银行可以自行估计折扣系数H〔下标e〕、H〔下标c〕及H〔下标fx〕,也可以采用本指引给定的标准折扣系数。H〔下标e〕和H〔下标c〕的标准折扣系数见附件2。逐日盯市、逐日调整保证金且最低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时,H〔下标fx〕的标准折扣系数为8%;对不同最低持有期限或再评估频率的交易应根据附件2调整H〔下标fx〕。   自行估计折扣系数的商业银行应确认折扣系数估计的合理性,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应逐一估计金融质押品或外汇错配的折扣系数,估计时不可考虑未保护的风险暴露、抵质押品和汇率的相关性。   第十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比当前风险暴露的期限短时,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存在期限错配时,假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原始期限缺乏1年,或剩余期限缺乏3个月,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一〕对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错配按下式调整: P〔下标a〕=P×〔t-0.25〕/〔T-0.25〕   其中:   P〔下标a〕为将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   P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各种折扣系数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   T为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与5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t为信用保护的剩余期限与T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二〕期限错配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下降程度取决于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和抵质押水平。在使用单种抵质押品时,违约损失率确实定方法如下:   〔一〕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低于贷款的最低抵质押水平的贷款,视同无抵质押处理,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二〕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超过了超额抵质押水平的贷款,采用相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三〕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介于最低抵质押水平和超额抵质押水平之间,应将风险暴露分为全额抵质押和无抵质押局部。抵质押品当前价值除以超额抵质押水平所得到的为风险暴露全额抵质押的局部,采用该类抵质押品的最低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的剩余局部视为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不同抵质押品的最低抵质押水平、超额抵质押水平,以及最低违约损失率见附件3。   第十二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利用多种形式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局部,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金融质押品处理后的风险暴露价值E〔上标x〕分成完全由应收账款质押局部、完全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局部、完全由其他抵质押品担保局部及无抵质押局部。   在确认合格的金融质押品和应收账款质押作用后,另外几种抵质押品价值的总和与扣减后风险暴露价值的比率低于30%时,贷款对应局部视同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如该比率高于30%,那么由各抵质押品完全覆盖的局部,包括合格应收账款,分别采用对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第十三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在违约损失率的估值中。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行估计的抵质押品回收率,对各抵质押品所覆盖的风险暴露分别估计违约损失率。 第三章 合格净额结算   第十四条 合格净额结算的认定要求:   〔一〕具有法律上可执行的净额结算协议,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归还或破产,均可实施。   〔二〕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额结算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   〔三〕在净头寸的根底上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暴露。   第十五条 合格净额结算包括附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表内净额结算、附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净额结算、附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场外衍生工具净额结算和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合格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时,应持续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并在净头寸的根底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建立估计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程序,规定每笔表外项目采用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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