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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十三五规划劳动合同法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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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十三 规划 劳动 合同法 修正案
十三五规划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运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运营场所和设备等。同时还规定,运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一样的劳动酬劳分配方法。   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施行。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操纵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xx月xx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xx   2023年xx月xx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23年xx月xx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正为:运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运营场所和设备;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治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运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正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一样的劳动酬劳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商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酬劳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正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施行。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效劳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故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操纵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正为:违犯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运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犯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撤消其劳务派遣业务运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接着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实行一样的劳动酬劳分配方法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决定进展调整;本决定施行前运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运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现行有效的2023年x月x日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23年x月xx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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