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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发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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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发行 信贷 法律 风险 防范 实务
农发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一、 法律事务在农发行业务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现在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法律的重要性,法律事务在农发行业务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1、法具有预防功能,知法是前提,知法才能用法,用法才能使自己参与的民事活动合法,起到预防纠纷、降低风险的作用。 2、 具有保护功能,当农发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诉讼时机把握得好,操作得当,一般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3、 还具有警示功能,现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市场信用缺失,债务人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权,讨债手法把戏翻新,有的甚至进行了环环相扣的策略设置,在依法清收银行债权法律是强有力的手段,给债务人强有力的震慑,警示借款人不守信必经依法遭受严惩。 具体到农发行开展的信贷业务,所涉法规有民法通那么、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那么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学好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农发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护农发行权益并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我行在贷款办理、贷款管理、贷款收回全过程应注意的法律事项及法律要求 对此,我我想民法通那么、合同法和担保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几个问题来讲: 1、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向法院起诉,否那么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提醒人们你享有权利应及时行使,不能“躺在权力上睡大觉〞,这一觉睡过了,可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催款通知书经债务人签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两年。 下面谈谈催款通知书的送达问题:如果债务人死活就是不在上面签字怎么办?有人说法挂号信或者发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确实是个好方法,但是实践中产生过一些这方面的纠纷积累了一些经验,将来打官司企业说贷款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了,法律不保护,银行拿出邮寄回执说我们送达了,上面还有你们的签字呢,企业说我们压根就没见到催款通知书,里面是两张白纸,银行一时又证明不了企业收到的就是催款通知书,结果败诉了。所以和企业打交道要留一手:一、当面送达带上第三人,以便有证人;二、给不签字录音,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可以在委托公证员现场公证的情况下留置送达;四、可以公证邮寄送达。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比拟高的,法院一般直接认定。 2、期间表述要标准。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我们会经常看到类似这样的述:“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息清偿之日止〞。事实上法律规定民法所指的期限应当以时、日、月、年计算。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没有约定具体年月日时的期间等于没有约定,而不约定期间的借款合同是不完善、不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此规定要注意,过了保证期间,再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就不行了。 3、合同的订立: ①、资信审查和调查很关键资信审查和调查其实就是判断企业有没有钱,有将来有没有还款能力,信誉怎样?这个工作不能小视,直接关系到贷款的回收。具体来讲信贷员应深入实地,查阅原始资料,认真、全面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有无不守信挤挪收购资金、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等等,总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掌握贷款发放。〞也就是这个意思。 ②、给企业贯彻守信意识,也就是给企业下点毛毛雨,给企业讲明违约将要付出很沉重的代价,违约是要追究责任,退出市场,一辈子负债别想翻身。 ③、不要一律采用填充式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好处是方便重复使用,小额大面积放贷时可以使用,但一般贷款最好不要使用,因为法律对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对银行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二种以上不同解释的,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释为解释。 ④、增加保护性条款。首先是对成心隐瞒关联担保企业信息的,一经发现,商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其次是借款人、担保人要定期向商业银行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再次是担保人农发行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贷款风险增加时,商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局部或全部贷款;最后是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合并、联营、破产、解散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危及担保代偿能力时,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采取让企业筹集风险准备金〔简称风险金〕存入农发行的手段来预防风险。粮食企业因自身几乎没有盈余积累,大局部要靠职工集资筹集风险金。新收的粮食未销售前,企业的风险金不能提取。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内容产生纠纷了以合同为依据,合同内容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的,风险金其实就是合同履约保证金,企业违约了,我就有权要求你承当违约责任,要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现在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法律参谋,合同审查就显得很关键了,出了纠纷要靠合同保护。 4、合同的履行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要机械执行合同,对贷款的安全状况要实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贷款不安全因素形成,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防止风险的发生。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在自己履行义务后有可能无法履行其对应义务,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终止履行义务。举例说明:有一笔为期2年的贷款,现在只过了1年,银行有充分证据说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完全背离了贷款合同订立时的资信状态,且无苏复可能,那么银行有权终止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提前收回贷款。如果还机械地等到2年期满,那就会真的“人死债亡〞了。 案例:如何运用撤销权保护农发行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欠某农发行贷款300万元,一直无力归还。现在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已到期,但是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对甲公司这一行为,农发行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分析:农发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其对丙到期债权的行为,同时可以要求甲公司承当其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欠农发行300万元贷款早已到期,一直无力归还,却明确表示放弃其对丙10万元到期债权,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农发行合法债权的实现,所以农发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   但是,农发行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的,农发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该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农发行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甲公司放弃100万元货款时起一年内,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即使农发行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甲公司放弃100万元债权的行为,自甲公司放弃其对丙的到期债权之日起,满五年之后,农发行也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   农发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哪局部费用可以要求甲公司承当呢?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当。〞所以农发行可以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行为的同时,一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5、 律禁止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此外,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另外,关联企业担保也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一般是指2家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企业属于上下级关系或同属于一家企业的兄弟公司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担保的表现形式一是有些企业利用工商登记,一套领导班子却使用几块牌子,多头套取银行贷款。二是母子公司、系统内企业互相担保,下级或子公司出面贷款,而实际为其上级公司、母公司所占用。 6、 不得抵押的财产及本卷须知 根据担保法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案例:1999年4月18日,罗某为了经营粮油加工厂,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2万元。同日,谢某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谢某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该12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谢某向该支行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另查明,谢某签订合同时已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有一层民房,该房价值4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经评估为1万元。   上述借款逾期多年,罗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归还银行借款及其利息,为此,该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罗某归还借款及其利息,判令谢某承当赔偿责任。   本案中,但对谢某的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担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担保无效;但谢某的无效担保行为促使银行向罗某提供贷款,谢某应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对担保无效与银行存在混合过错,按照过错责任相抵原那么,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二分之一,故应判决谢某承当6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但谢某在合同中仅承当提供担保的义务,属单务无偿的行为,法律对其注意义务应有所减轻,并应给予特殊的保护;相反,银行在担保合同中将仅享有要求承当担保责任的权利,不承当任何义务,且其是在管理自己的债权,本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充分注意。为此,银行作为金融部门,相对于作为农民的谢某,其应有充分注意法律规定的合理期待,而本案中银行连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审查义务都未尽到,应视为其明知或应知合同无效,对此造成的损失银行将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应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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