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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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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用证 条款 识别 防范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 一、软条款的概念与成因 信用证软条软,是指开证申请人在注明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假设干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由于这类条款的存在,使得外表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其所附条件的生效方式表现出的虚假性和隐蔽性而言,这类软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危害比单纯的伪照信用证更胜一筹。 因此,信用证软条款又被称为"陷阱条款"。这几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在实践中已遇到大量类似情况,有的甚至给我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有的学者认为,信用证软条款属于信用证欺诈的范畴。对此,笔者认为不宜简单地将信用证软条款归类为欺诈,其性质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欺诈的根本特征是仿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信用证软条款却清楚地列在信用证条款之中,并不存在伪造或隐瞒的情况。相反,这类条款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信用证受益人疏于防范或对开证申请人过于信赖。因此,正确认识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还必须从其成因着手分析。它的成因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又往往与开证审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联系在一起。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到达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我国近几年的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第二种是借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而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情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情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伯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下家客户无法落实,即可以此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此时,就很能认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我方受益人的目的。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识别标准,用来检验信用证中是否合有软条款、软条款属于哪种类型、对我方受益人有什么程度的影响,以此决定采取何种相应的保护措施。笔者认为,可以出口贸易的流转程序为根底,将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标准划分为信用证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以及贷物验收环节四大类。 (一)信用证生效环节 按照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巳生效的信用证,这样受益人才能放心地准备发货。但是,有一类信用证软条款却是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不管此类软条款形式如何变化,其本质都是一点: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这样,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这种情 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实力不太雄厚的中间商,其中最容易迷惑我方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由于我方受益人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规定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因此也开始着手积极准备发货。即使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只要开证申请人由于市场变化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我方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仍然毫无意义。 (二)、货物检验环节 该环节是信用证软条款最易出现的环节之一。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 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却规定:品质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这样,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品质证书才能作为议付单据,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违背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程序。此类软条款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企图诈骗受益人预付的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有关。开证申请人一旦收到上述预付款项,便对货物品质横加挑剔,拒绝签发品质证书,或声称我方出具的品质证书不符合开证行存样的样本,最终到达欺诈的目的。这类软条款在我国实践中常有发现。     例如,1992年8月吉林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纽约某企业公司签订了出口河卵石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中方须先付给美方2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9月,美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由买方(开让申请人)到口岸验货,签署质量检验证明。后来,美方一再拒绝派人检验,致使信用证逾期,给中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40余万元。 (三)货物装船环节 开证申请人常在货物装船环节大作文章,针对该环节规定各类软条款。常见的几种有:1〕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2〕规定船公司、船名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3〕规定受益方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4〕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指定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或货物必须装上指定船只。这类软条款使得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使我方受益人陷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逾期。        例如,1994年5月,某外贸公司收到澳大利亚某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1)开证申请人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及其授权进行装船前检验的代表详情;〔2)由开证申请人代表签发的检验证书一式两份。我方受益人坚决不同意上述条款,并电请申请人修改。由于开证申请人拒不修改,引起我方注意,及时中止履行合同,防止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货物验收环节 有的信用证中规,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或规定以进国检验标准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用以议付补。这种条款实际上这种条款实际上己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变成了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货款,其目的恐伯更多地在于骗取货物。不过,出于此类软条款隐蔽性较差,一般容易被我方受益人识破,所以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逞。 上述几类识别标准,实际上成是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有利途径.对于我方受益人而言,必须结合上述标准,从似下几个方面着手,才能切实有效地防范信用证软条款。 第一,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对子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尤其在知道对方为中问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实践证明,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防止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正确途径。 第二,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向条款开出的。合同条款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并能考虑到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况,那么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我方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我方的注意。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修改,甚至还可能被开证申请人指责为拒不履行合同。目前,我国出口竞争剧烈,国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的心理,以有利的价格条件为诱饵,致使我方在合同其他条款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预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我方公司必须对任何要求我方预付款项的合同提高警惕,尽量不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即使要签订此类合同,也应在合同中相应规定:我方在审查接受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才对外预付款项,以免日后陷入被动。 第三,在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可以从上一局部论述的几个环节出发,审查信用证相应的规定中是否含有软条款。一旦发现,应立即电请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在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或对此避而不答时,我方应对国内货源落实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着手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力图弄清其规定上述软条款的真实意图。在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我方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并保存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造成我方一切损失的索赔权利,总之,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处理是以预防为主,并时刻注意运用合同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作出符合我方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我方受益人不宜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更大损失。识别和防范信用证软条款,不仅要求业务人员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法律知识,更要求外贸公司、银行等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键康开展,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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