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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用证方式下国际贸易的风险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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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用证 方式 国际贸易 风险 对策 分析
信用证方式下国际贸易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信用证方式下 国际贸易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信用证凭着外表严格一致的原那么保障了进出口商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便利了双方的融资,它把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当事人最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但是,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也使得在信用证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据数据说明,信用证结算风险已给我国外贸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分析我国对外贸易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已成为一件迫切的事情。 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开展演变 在国际结算方式产生和开展的长期过程中,为了适应国际贸易支付条件的千变万化,有效地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进口商与出口商在支付方面的各种矛盾,国际结算方式在不断进行变革与创新。国际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开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规律性和必然性。 1.1 国际结算方式的开展适应了国际贸易方式的开展 国际结算本身是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业开展的产物,并随着贸易、金融的开展而不断地开展。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增多和贸易方式多样化,补偿贸易、加工贸易、技术贸易、国际租赁、劳务合作、工程承包等贸易方式开展迅速,使结算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如,对开信用证的产生满足了交易双方既为进口商又为出口商的特定交易——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在这种信用证下,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一方先开证,另一方受证后再开出“回头证〞,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又如,银行保函的使用,使非货物贸易结算有了保障。因此,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能够随着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更新。 1.2 国际结算方式的开展使国际贸易货款收付更加安全 从国际结算方式的演变过程看,汇付到托收和信用证,再到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和包买票据的广泛应用,使国际贸易货款收付更加安全。即从商业信用到银行信用,信用证作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银行付款保证书,以银行信用保证了出口商安全收汇;银行保函及备用信用证使出口商获得了在进口商违约情况下的收汇保证;国际保理业务那么为非信用证短期结算提供了信用咨询、贸易融资、账户管理及坏帐收回效劳;包买票据无追索权地购置债权凭证为远期信用证下的出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使出口商防止了在远期付款期间可能遇到的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国家政治风险、进口商风险等。 1.3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开展 从前面比拟中可以看出,预付货款〔P/A〕赊销〔O/A〕方式下,进出口商资金、风险负担极不平衡;付款交单〔D/A〕和承兑交单〔D/A〕下,出口商相对与进口商要承当较大的资金、风险负担。然而在信用证方式下,虽然进口商开证要交纳押金,占用了资金,但是银行常常会给予进口商一定的开证授信额度,使进口商免交开证押金等资金融通,以及各种远期信用证也减轻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对出口商而言,信用证的开立使其获得了付款保证,减少了收汇风险,而且持银行开立信用证可以比拟容易地获得资金融通,以及在即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下,出口商不仅能获得付款保证,而且能够即期收款。因此,信用证方式已经是一种对进出口双方都比拟公平的结算方式。这也是信用证方式从其生产以来就成为贸易结算的主导方式的重要原因。 1.4 新的经济环境要求采用本钱低,更加快捷的结算方式 从世界贸易的开展趋势看,世界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出口商纷纷接受资金占用少,费用开支低,手续简便,灵活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以便吸引更多国外客户〔进口商〕。有利结算方式的选用成为新的竞争环境下增加出口量,开拓国外市场,提高竞争力的手段。另外,近几十年来,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交通,通信的日益便捷,子母公司之间,上下企业之间和贸易对手之间相互投资,融资,寄售等纯商业性的授信行为日益增多,逐渐代替了一局部依靠银行信用进行结算的交易。 1.5 国际结算向着电子化、网络化的方向开展 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开展,银行把现代通信技术和电子技术结合起来,国家结算已经形成“银行电子国际清算系统〞,各国银行之间通过国际电子清算系统建立联系,大大提高了国际结算和国际金融业务的效率。 电子商务的开展,产生了使用EDI的无纸化贸易。在外贸领域应用EDI,大大节省了人工和时间,减少了过失,降低了本钱,提高了效率,并增强了企业竞争力。在欧美银行中,还出现了一些适用与网上贸易的支付方式,如ESCROW,又称第三方托管,即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收到款项后同志已收到买方货款,并同志卖方发货,卖方即可将货物发运给买方,买方同志第三方收到满意的卖方货物,第三方便将货款付给卖方。在我国的一些网上购物的网站也开始使用这种支付方式,这种方式使用历史不长,不及L/C、D/P等方式普遍,但却代表了结算方式的一种开展方向。 2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国际结算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现状 长期以来,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实际60-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却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D/P〕以及赊销〔O/A〕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却大行其道,很快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方式。据统计,欧美企业的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大多数业务已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辅之以完善的风险管理来进行。但是: ⑴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使用比例高达80-90%。尽管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率有所下降,但仍是出口企业首选的支付方式。 ⑵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O/A、D/P、D/A的应用与国外比拟,不仅业务笔数少,而且业务金额小。一般用于货款尾数、预付定金等小金额交易中,在老客户间的经常性贸易中也常使用这些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⑶ 附属性结算方式在我国起步晚,业务量少。如国际保理业务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逐步开展的。长期以来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商,习惯将信用证和保理做比拟,对于进口商挑剔产品质量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时,保理商不承当付款义务,使得出口商感到不满,认为保理业务对出口商保护不够,不愿续做。 另外,我过于1995年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首次办理包买票据业务以来,该业务的开展也很有限。 因此,综合起来看,信用证仍然是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在进行国际结算时的首选方式。 2.2 我国对外贸易结算选择信用证方式的原因分析 2.2.1 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内部原因〕 2.2.1.1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我们知道,信用证是开证行以其自身信用开立的付款保证书,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出口商之间的商业信用。采用信用证结算,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要向银行交纳押金,并且要提交一些证明,这些都是银行防范风险的要求。也就是说,在L/C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调查工作转移给了银行,进口商能否顺利开出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向出口商证明其资信情况。 信用证的开立提高了进口商的信誉,使其本身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有了银行的付款保障,使出口商更加信任出口商,从而扩大了贸易。 2.2.1.2 信用证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结算地位相对平衡 作为银行信用结算方式,银行的介入,使货款支付有了保证,且对物权凭证的转移进行了更有效的监督,保证了进出口双方利益平衡,风险负担也较平衡,使信用证结算成为我国进出口商结算的首选。 ⑴ 信用证为出口商安全收汇提供了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比进口商更多地感到买卖的风险以及金融上的不便。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开立的付款保证书,它不仅监督货物单据的传递,而且成为结算的主体,承当第一性付款责任,即只要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不管付款人付不付款或有没有能力付款,银行即承当付款责任。安全收汇是出口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目的,信用证的收汇保障使它成为出口贸易的理想结算方式。 ⑵ 信用证可以对进口商的信用产生一种加强或放大的效应,使进口商在资金缺乏甚至经营困难的时候仍然能够做成自己希望做成的生意,或者做仅凭自身实力难以做大的业务。没有银行的信用证做作为保证,出口商可能对进口商的信用存在担忧,不敢贸然签订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会要求进口商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定金。这无疑进一步加重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但有了信用证之后,出口商可以放弃这些要求。不过,进口商仍然需要满足开证行提出的开证保证金等要求。 ⑶ 在出口上信用可靠的前提下,信用证保证进口商安全收货。信用证结算因其开证费用高等原因往往被认为给进口商带来资金负担,但实际上这种复杂的单据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进口商能安全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 ⑷ 信用证与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结算地位比拟。 我们从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业务操作流程来比拟这两种结算方式下进出双方的结算地位,说明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地位的相对平衡。 〔出口商〕 〔进口商〕 ⑴发货 委托人 付款人 ⑵提出收款委托 ⑷提示 ⑸付款 ⑺结汇 ⑶发出收款委托 托收行 代收行 ⑹转账 图3.1 即期D/P业务操作流程图 〔出口商〕 ⑴订立合同 〔进口商〕 受益人 申请人 ⑸发货 承运人 ⑽提货 ⑹ ⑷ ⑵ ⑼ 交 通 申 付 单 知 请 款 议 开 赎 付 证 单 ⑶开证 议付行/通知行 开证行/付款行 ⑺索偿 ⑻偿付 图3.2 跟单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图 很显然,以商业信用为根底的托收方式比以银行信用为根底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要大。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是先出货后收款〔如图3.1,出口商发货,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对出口商来说,其收款的风险性比拟大,对进口商那么提供了资金的融通——费用少,不占用资金。因为,采用托收结算贸易,双方风险利益分配不平衡。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在发出货物之前,先收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付款保证书,对其收款有了银行信用的保障〔如图3.2,开证行按进口商要求开证,出口商获得通知后,再发货〕。同时,由于信用证下单据全面,对货物的规定内容详细〔一般要求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进口商安全收到合同要求的货物。由于安全收汇和安全收货是进出口双方进行贸易的目的,信用证对贸易双方的双重利益保证,使其成为国际结算中的主导方式。 2.2.1.3 信用证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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