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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3101-2010有机食品
3101
2010
有机食品
ICS65.020.40B66DB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T3101-2010有机食品枣Organic food Juba2010-04-20发布2010-07-01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5/T3101-2010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5084规定。4.4重金属限量要求重金属限量要求应符合GB/T2762规定。4.5感官品质要求按照DB/T3100中第4.2条要求执行。5试验方法感官指标:按照DB/T3100中第5.1条要求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生产基地、同品种、同等级、同一包装日期的枣作为一个检验批次。6.2抽样抽样方法可按GB/T8855执行。6.3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型式检验、交收检验。6.3.1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申请有机食品标志或有机食品年度抽查检验;b)前后两次出厂检验结果差异有较大变化;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d)交易接受方提出要求时。6.3.2交收检验每批次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感官、不合格果。对于加工枣,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6.4检验批次同一生产基地、同一成熟度、同一采收期、同一包装日的枣作为一个检验批次。6.5验收允许度6.5.1初级枣产品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感官有缺陷的样品应做记录,不合格百分率按有缺陷的个体质量计算。每批受检验样品的平均不合格率不应超过5%,同一批次每件样品的不合格率不应超过10%。感官指标不得复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