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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695-2019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规范
3695
2019
城乡居民
医疗保障
经办
服务
规范
DB37/T3695-2019参保人可在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社会保险自助服务终端、公共服务平台等即时查询基本信息、缴费时间等个人权益信息。7参保地就医7.1门诊7.1.1普通门诊7.1.1.1参保人按照政策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7.1.1.2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7.1.1.3签约的参保人需变更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办理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手续。7.1.2门诊慢性病7.1.2.1资格确认、备案7.1.2.1.1患有参保地规定范围内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7.1.2.1.2参保人可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申请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申请资格确认时,需提交所申请门诊慢性病病种的相关病历、检查化验报告等材料:一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参保人提供的申办材料,确认符合要求的,上传申办材料至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备案:一一在经办机构办理的,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提供的申办材料,确认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7.1.2.1.3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等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随时申报、即时办结、次日享受待遇:其它病种随时申报、每季度至少审核办理一次,办结后次日享受待遇。7.1.2.2结算参保人选定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7.2住院7.2.1参保人在参保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或公民身份证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住院手续7.2.2出院时,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等相关贤用由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8异地就医8.1长期异地就医8.1.1备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