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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350-2022数字化改革术语定义
2350
2022
数字化
改革
术语
定义
DB33/T2350202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代替了DB33/T2350一2021数字化改革术语定义,与DB33/T2350一202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引言”,修改了数学化改革的基本内涵(见“引言”,2021版的“引言”):b)更改了“范围”,根据数字化改革1612框架体系进行了修改(见第1章,2021版的第1章):)更改了“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多跨协同”“未来工厂”“未米社区”等术语定义(见3.1.1.3、3.1.1.4、3.1.1.5、3.1.1.7、3.1.2.13、3.1.3.5、3.1.3.8等,2021版的3.1.1.4、3.1.1.5、3.1.1.6、3.1.1.7、3.1.2.8、3.1.3.11、3.1.3.12等):)增加了“数字文化”“基层智治系统”“变革型组织”“数学素养”“数字大脑”“大脑体系”等术语定义(见3.1.1.6、3.1.1.8、3.1.1.9、3.1.1.10、3.2.2.2、3.2.2.3等):)删除了“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综合应用”“两单两图”“业务协同”“数据协同”“整体智治专题门户”“城市大脑”“产业大脑”“视联网”“数据治理”“数据交换”“数据融合”术语定义(见2021版的3.1.2.7、3.1.2.11、3.1.2.12、3.1.2.14、3.1.3.2、3.1.3.3、3.1.3.4、3.2.1.2、3.2.2.2、3.2.2.5、3.2.2.6)请注意本标准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数字传媒中心、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改革研究和促进中心、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法了、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衢州市大数据发足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白力、张克、陈哲敏、毛远庆、李宁、徐峰、蒋海清、郑一杰、陈模科、劲勇、孙哲君、黄武、唐建辉、孟丁、许垚、张孛媛、陈蕴韵、王瑜、曹晨、吴琼、张桓彰、吴燕妮、罗钦、林义都、朱明、吕桦、沈斌莉、郊俊、陈启钰、股瑜、王宏宇、黄亮、喻超、项挺、钱哲、夏威、艾萌、汤欢、林崇责、吴前锋、盛仁磊、祝建英、林仁状、韩芳、孙体忠、钱巍、缪丹、曾吉、齐同军、阮奔奔、张煜轩、缪建新、李金铭、缪丹、闻、孙学贤。本标准及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2021年首次发布为DB33/T2350一2021: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