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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层团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共青团制度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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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2023年基层团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团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团干部队伍,为x共青团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x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考察x各级团组织书记提名人选。
第三条 考察基层团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办事。
第四条 考察基层团干部,必须符合把基层团的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奋力推进x共青团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服务企业、服务青年,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协调、勤奋务实、清正廉洁的青年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五条 在区委组织部的领导下,团区委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各直属团组织所在单位党组织调整团干部,须致函团区委提名人选。提名人选为行政编制人员的需提供党组织提名函、本人相关任职资格材料、拟任命职务《干部任免审批表》;提名人选为事业编制人员的需提供党组织提名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区人事局关于本人职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员)批复、职员职务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以上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两份,若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各单位公章。
第二章 提名人选的条件
第六条 x区各直属团组织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积极贯彻落实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热爱团的工作,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七条 提任区各直属团组织书记、副书记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团区委直属团组织书记人选一般不超过30周岁(含30周岁),副书记人选一般不超过28周岁(含28周岁)。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三)提名担任直属团组织书记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或相当于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且有1年以上共青团工作经历。提名担任直属团组织副书记职务的,应当参加工作三年以上且有1年以上共青团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须由提名人所在党组织说明破格理由。
破格提拔人选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且至少一次评为“优秀”等次;
(二)最近三年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表彰;
(三)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得到党政领导及群众认可。
第三章 考察
第九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团区委依据本细则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条 考察基层团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人述职、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团区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考察基层团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由团区委党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考察基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简历;
(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主要不足;
(四)主要奖惩情况;
(五)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民主测评情况。
(六)对考察对象的基本评价和考察建议。
第十三条 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素质: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作风正派;
(二)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组织人事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三)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的政策水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五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重大情况,由考察组向团区委党组汇报。
第十六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由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向团区委党组汇报。经团区委党组研究决定后,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区委组织部任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团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区基层团干部考察工作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