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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农田
管护
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3篇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县农科局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城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各村委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委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名,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委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八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九条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委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州、县级验收后,由项目主管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区受益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二条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巡查时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管护费用,并立即向村委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委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无法处理的困难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县农科局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査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养护人员及时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并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县农科局,经审核后报县财政拨付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项目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适当统筹整合部分资金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每年冬春季由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益村委会、受益村民投工投劳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维修、清理,并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向县农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采取“政府补助一点、乡镇支持一点、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筹集一点、设立农田管理公益岗位补充一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一是中央、省(州)级配套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二是县财政局按5元/亩预算统筹配套资金;三是每年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结余资金上缴县财政,并专项用于建后管护工作;四是县水务局结合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实际情况征收水费,收取的水费上缴县财政并专项用于建后管护工作。
第十八条管护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在每年的12月份视管护工作考核情况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维修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县农科局,经审核后报县财政拨付。
第十九条对实施过土地提质改造项目的地块,为防止土地撂荒,由村级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对农户地块进行土地流转,交村级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进行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每年每亩补助500元,连续补助3年;未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管护经费每年每亩补助300元,连续补助3年。
第二十条管护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査。县农科局每年要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工资在县级配套管护资金及项目区内征收的水费中列支,按每人每月5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维修费用在中央、省(州)级配套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及每年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结余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管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优异的乡(镇)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考核要求:建后管护档案齐全,档案管理规范;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人及巡查员职责明确,并与巡查员签订责权合同;农田基础工程设施维修保护效果良好;农田土壤肥力保持良好;管护资金使用合规合法,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xx省农业农村厅印发《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川农函〔xx〕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田间道路、管排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配套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完善工程建后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提高工程建后管护水平。
第二章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范围:
(一)“十二五”以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排查整改,对损毁的农田设施,制定维修计划,筹措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
(二)xx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二)田间道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通行无阻,清洁美观,排水顺畅,标志标牌等完好无损。农机下田通道管护良好,无垮塌,保证农机进出无阻。
(三)农田防护林网要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窝补栽,跌倒扶正,无病虫害发生。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完好,无垮塌,能够有效保护农田。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农田输配电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耕地质量监测点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保护完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排串灌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四)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报呈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具体实施,以及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护工作。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订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村委会签订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措施、权利与义务等。
第九条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情况。
第十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十一条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负具体管护责任,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的管护工作,并建立工程设施管护档案等。
第十二条各管护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破坏行为。
第四章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四条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主要是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主要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毁,保持工程设施的完整、安全与正常使用;岁修主要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设施损坏的修复;维修保养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十五条各类管护模式均需设置专职管护员,专职管护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二)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专职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且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