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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2171
2020
农村
生活
污水
排放
标准
DB13/2171-2020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与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3/2171一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与DB13/2171一201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和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删除了“污水再利用的术语和定义(见2015年版3.3),修改了“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一修改了分类要求(见4.1):删除了农村分类(见2015年版5.1):删除了部分控制项目(见2015年版5.2):修改了排入地表水体的标准分级和部分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4.1.2):增加了特殊要求(见4.2):增加了其他要求(见4.3):增加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见5.4)。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静、吴亦红、王月锋、李橙、赵琪、田在锋、霍然、刘颖、颜骏。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DB13/2171-2015.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改符于2020年12月17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