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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037-202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
1037
2021
残疾人
辅助性
就业
机构
建设
运营
规范
DB12/T10372021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4总则4.1目标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够帮助天津市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参加适宜的劳动,走出家门,融入社会,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减轻家庭成员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帮助残疾人改善身体状况,提高劳动技能和生活能力,适当增加收入,与全市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4.2总体要求4.2.1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天津市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立。4.2.2除执行本文件要求外,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文件和定额的规定。4.2.3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5建设要求5.1基本要求5.1.1机构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5.1.2机构应运营规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5.1.3机构应满足为辅助性就业对象提供就近、方便、适宜服务的原则。5.2选址5.2.1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5.2.2应建立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并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区域。5.2.3宜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5.2.4应远离污染源、地质灾害区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区域。5.3场所布局5.3.1机构总建筑面积宜不少于100m(不包括室外配套设施占地),人均面积应不低于5m,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生活设施、无障碍及安全保护设地等利需要的工作生活用品。5.3.2机构建筑的出入口、通道等部位及室内、室外场地均成设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GB50763的规定。5.3.3机构布局应合理、紧凑、科学便捷,明确功能分区,至少包含工作区、康复区和生活区,满足辅助性就业对象的需要。5.3.4应配置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康复活动用房、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辅助用房等。5.3.5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为残疾人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5.4设施建设5.4.1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