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葛章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安徽合肥230026)收稿日期:2021-09-18修回日期:2021-12-16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AHSKY2019D034)作者简介:葛章志(1988-),男,安徽六安人,博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法学。摘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改革举措,开辟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赋权之后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如何行使,成为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总结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共有在权源、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的特殊性,阐释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规范行使要求,强调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行使目标的协调,进而揭示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行使的典型风险。研究发现:事前的风险防范需优化权属自治,引导科研人员和单位在赋权协议标准条款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充分与细致的协商;事中的风险防范需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沟通交流渠道以促进协同防范;事后的风险防范需厘清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风险共担以回应权责利的统一。关键词:赋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共有权;权利行使DOI:10.6049/kjjbydc.2021090398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348(2023)01-0114-090引言2020年5月和10月,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1]和试点单位名单(国科发区〔2020〕273号)[2]先后公布,标志着我国在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方面又向前迈出坚实一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激励已从地方层面的探索阶段上升到国家层面的试点阶段。虽然只确立了28家高等院校和12家科研机构作为小范围的试点单位,但这不影响对改革方向和改革路径的把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这一实质性突破未来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也不无可能。前期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关注什么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科研人员哪些情况下可享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有何理论依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有无必要、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模式是否可行、如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3]。目前赋权试点方案尘埃落定,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赋权之后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上。本文尝试探索这一问题,系统讨论科研人员与单位间权责如何协调、法定规则约束下约定内容如何设计及权利行使相关风险如何防范等可操作细则的设置,以期提出建设性参考意见。1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