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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059
2018
恶臭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DB12/059-20183.2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odor pollution source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3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3.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排放污染物(臭气浓度除外)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5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6周界boundary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7现有污染源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设施。3.8新建污染源new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4.2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周界浓度限值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对照表1、表2中的控制项目,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使其满足表1、表2的相应限值。表1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序号控制项目排气筒高度,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50.60氨201.0303.4150.152三甲胺200.2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300.86150.06疏化氢200.1030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