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期法治研究74犯罪构成论的司法逻辑化探究刘远**摘要:科学的犯罪构成论是体现定罪的实践性、反映基本定罪过程、建构《刑法》中“犯罪和刑事责任”一节统一性的犯罪构成论。对于定罪实践司法性质的正确把握,是科学建构犯罪构成论的先决条件。对于基本定罪过程要区分违法与罪责,肯定主观违法论而否定客观违法论,坚持五个维度的“辩证统一”。据此,犯罪构成应由行为阶层、构成要件阶层、可罚的违法阶层、罪责阶层依次衔接组成。这样的犯罪构成是违法与罪责相区分、控方与辩方均在场、判断过程与判断结论相统一的定罪模式。关键词:犯罪构成定罪实践违法罪责控方辩方*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法学司法逻辑化语境中的定罪论研究”(项目编号:19BFX094)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刘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刑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①参见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4页。②参见刘远:《刑事司法过程的刑法学建构问题研究——刑法学司法逻辑化的方法论》,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75页。一、问题的提出犯罪构成论是犯罪论的中心问题,但对于犯罪构成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理论说”(犯罪构成是理论)与“法定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之争。①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是法定的,其逻辑体系是理论的,此点不容否认,如何理解这种理论性才是关键。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与逻辑体系好比生活必需品与规整方式的关系。如有人非要将卧室与书房合并,将相应的生活必需品放在一起,这种偏好无可厚非;如若非要将厨房与洗手间合并,则不可理喻。定罪须满足法定条件,但这些条件如何规整应考虑定罪规律,此间虽不排除个人偏好因素,却主要是厨房与洗手间应否合并性质的实践问题。总之,犯罪构成具体内容的法定性与逻辑体系的理论性,服务于、统一于定罪的实践性。因此,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与逻辑体系都须于法有据。但学界向来注重具体内容的法条依据,不注重逻辑体系的刑法文本依据。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论)涉及的是《刑法》第14条至第19条,它们只是总则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部分,同属一节的第13、20、21条被排除在外,恐怕不符合定罪逻辑。德日式的犯罪阶层理论,同样未注意“犯罪和刑事责任”一节的整体性问题。解读刑法文本是离不开统一性方法的。数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