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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股东
治理
国有企业
社会
责任
简冠群
一、引言2022 年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2)的决战决胜之年,国有企业要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注入生机与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莫龙炯和景维民,2020)。这不仅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更是对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关于“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精神的重要落实。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支撑,承担着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使命。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实现的多元股权结构,并不意味着国有控股地位的消失。在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中,国有股东仍处于重要或控股地位。同时,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体现为一种应尽的义务(李玉平等,2009),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性的要求(陈燕和,2018)。而非国有股东的市场属性又要求国有企业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于此,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起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必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产生影响。现有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研究尚未形成定论,主要观点体现为两方面:其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造成的动态股权结构变化会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下降(庄盈和买生,2021);其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制度融合能够驱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李井林等,2021)。两种观点迥异,一方面可能是研究视角不同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是变量度量差异所致。然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非财务与非强制性行为,具有自愿性、互动性、动态性和多样性特征,不同性质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因何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履行何种程度的社会责任显然不同。对此,现有研究主要形成了两类看法:一类研究认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吴良海等,2018)。当国有企业经理人薪酬制度受到社会绩效和经济绩效双重目标影响时,其具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从而促进企业未来发展(庄盈和买生,2021)。另一类研究指出,由于自身产权特点和历史形成的经营机制弊端,国有企业严重的代理问题是其长期被诟病的原因(陈翔,非国有股东治理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摘要】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优化社会责任行为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赋能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以20102020年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非国有股东的监督治理效应对不同动机社会责任的影响机理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异质股东能否形成多元共治,不仅取决于股权融合视角下的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更取决于(超额)委派董事所形成的话语权。非国有股东参与国有企业治理能够降低国有企业履行自利型社会责任的可能性,促使其管理者或股东履行战略型社会责任。本研究不仅是对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从决策层面建立健全国企治理机制的有益探索,而且对国有企业异质性股东参与治理和社会责任行为的研究进行了补充。【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国有股东治理;社会责任;代理问题;资源效应【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23)04-0144-8简冠群(副教授),高 颖【基金项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22QN025);甘肃省高等学校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21A-095);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专项课题(项目编号:22ZZ77);甘肃省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兰州 730070DOI:10 19641/j cnki 42-1290/f 2023 04 018144 财会月刊2023.042017)。国有企业管理层可能基于自利、掩饰动机等履行社会责任(张晨等,2018)。已有研究表明,企业高管更倾向于利用社会责任提升社会地位(王士红,2016),然而这会损害企业价值,并且该现象在国有企业中更加显著(徐智等,2021)。由此可见,针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经济后果的研究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证佐证,区分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重要且必要。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一直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股权结构,提升治理水平,从而缓解代理问题(黎文飞等,2020)。已有研究表明,非国有股东能够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效率、提高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与产出水平(王宁等,2021)和降低国有企业僵尸化程度(马新啸等,2021)。那么,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能否通过缓解代理问题对社会责任产生影响呢?基于此,本文从代理观和资源观的角度考察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国有企业不同动机社会责任的影响机制。具体来说,本文以2010 2020年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从股权层面、高层治理层面和超额委派董事层面区分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并检验其对社会责任的影响。同时,从代理冲突与资源观角度,分别检验非国有股东治理与战略型社会责任和自利型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本文剖析了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不同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影响,有助于全方位审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率与效果,也为进一步完善改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借鉴。二、文献综述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公司高质量监督治理效应是通过股权结构变化来实现的(范玉仙和张占军,2021)。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发挥不同所有制资本的优势(郝阳和龚六堂,2017),不仅可以有效抑制高管私利腐败行为(陈晓珊和刘洪铎,2019),减少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李济含和刘淑莲,2021),还能扭转所有者缺位带来的委托代理成本过高局面(李炳堃,2017)。然而,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股权结构变化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改善公司治理。实际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要以股权制衡为条件。所谓“制衡”,即非国有股东拥有话语权且能够影响企业决策。当国有企业出于迎合国家政策导向(綦好东等,2017)等动机吸引非国有股东参股,形成股权多样性时,对国有企业的治理效应并不显著。只有当股权形成制衡,才能提升内部控制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曹越等,2020)。由此可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如果不注重非国有股东的制衡效应,那么改革就不能发挥预期效应(蒋建湘和薛侃,2021)。仅在股权结构层面的多元融合,容易导致投资者局限于财务投资而无法改善被投资国有企业的治理环境(李明敏等,2020)。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实现在经营决策层面的深度融合,保障非国有股东的话语权。基于“结构行为绩效”模型,企业社会责任受到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等各方面的影响。存在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的企业会承担较高水平的社会责任(赵国宇和魏帅军,2021),并且这种现象在形成股权制衡的企业中更加显著(冯晓晴等,2020)。同时,管理层权力也会影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综上,学者们就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公司治理展开了研究,然而也存在美中不足之处。虽然有文献考察了非国有股东的监督治理效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但尚未深入分析其如何产生影响。为此,本文在区分履行社会责任不同动机的基础上,从代理观和资源观的角度剖析非国有股东的监督治理效应对不同动机社会责任的影响机理。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一)社会责任的履行动机社会责任是企业在承担基本经济职能基础上的伦理行为。企业只有履行与自身经济实力、财务绩效相匹配的社会责任才可能产生积极影响,过度开发自身资源来履行社会责任会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张淑霞,2019)。因此,企业作为一个理性、逐利的经济实体,只有承担与自身经营发展状况相匹配的社会责任,才能缓解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的二元冲突。由此看来,区分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投资“过度”。过度的社会责任可能是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或者“掏空效应”,也可能是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综上分析,本文将战略型社会责任界定为:与企业财务状况、资本结构、现金流量等特征适度匹配,没有超出企业正常经济承受能力的社会责任,其不仅能帮助企业高管获得名誉或实现政治晋升,还能提升企业价值;而自利型社会责任是与企业财务状况、资本结构、现金流量等特征不相匹配,超出了企业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之外的社会责任,是为决策者谋利的手段,当企业履行此类社会责任时,会挤占企业有限资源而加剧经营困境,损害企业价值。2023.04财会月刊145(二)代理观下非国有股东治理效应与社会责任在我国,国有企业“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委代理问题长期普遍存在(郑志刚,2020)。混改促使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代理冲突,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多元股权结构,优化了公司治理,最终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产生影响。首先,由于具有特殊性质,国有企业存在内部人控制和所有制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引发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还容易导致部分政府官员与经营者共同寻租,例如超额在职消费(姚建峰等,2020)和非效率投资(金宇超等,2016)等。在此情境下,经理人的行为选择更多体现为自利倾向,不利于将社会责任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另外,由于国有企业经理人多适用非市场化的薪酬机制,其更容易受到社会绩效目标的影响。而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效益构成了影响经理人政治生涯的重要因素,这会强化其利用社会责任谋取私利的动机。因此,在第一类委托代理冲突的作用下,经理人实施自利型社会责任的能力与动机较强,而履行战略型社会责任的动机较弱,从而难以履行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其次,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在资本市场上屡见不鲜(侯青川等,2017)。控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侵占小股东利益,造成了盈余管理程度高(谢德仁和廖珂,2018)等经济后果。基于自愿性、非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企业可支配的剩余资金和资源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条件。然而,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带来的不良经济后果无法满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条件。最后,混改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公司治理,在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形成股权制衡时,就可以进行监督或形成治理联盟。多个股东购入国有企业股权,并成为国有企业所有者,能够利用表决权来监督控股股东的行为,从而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马新啸等,2020)。在持有股权的基础上,非国有股东可以按照持股比例委派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当管理者基于私利而损害企业长远价值时,多个大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高拥有较大的话语权,能够通过投票改变管理者的经营决策。因此,多个大股东有充足的动机和意愿制衡管理者,对高层治理决策产生实际影响,这不仅能够提升国有企业监督治理水平、降低高管在职消费水平等,还可以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促使高层管理者优化经营管理活动,从而缓解第一类代理问题。综上,本文提出以下假设:H1a: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可以抑制自利型社会责任履行。H1b: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可以促进战略型社会责任履行。(三)资源观下非国有股东治理效应与社会责任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不仅仅是财务资源的引入,更是非财务资源的引入。非国有股东的话语权是通过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优势获得的。然而,由于对资源的依赖性以及资源稀缺性,非国有股东权力与所持股权之间存在非对等配置。因此,如果仅依据股权比例委派董事,必然导致非国有股东话语权较小,难以为资源优势的发挥提供权力保障。因此,非国有股东基于自身所拥有的非财务资源优势,可有效解决权力配置不对等冲突,提高非国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积极性(冯慧群和郭娜,2021)。非国有股东通过超额委派董事能够掌握更多的控制权,提高自身在国有企业中的话语权,实现权力制衡,进而提升国企治理效率。具体来说,非国有股东委派超额董事能够发挥监督效应。由于非国有股东的“逐利天性”,其委派的董事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损害企业价值行为具有强烈的监督动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所有者缺位”现象,在社会责任层面则表现为促使管理者基于企业经营发展和战略管理的需求,承担与自身状况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不仅如此,非国有股东委派超额董事还能够遏制企业“一股独大”的现象,对履行社会责任的决策进行干预,有效抑制控股股东追求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