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建设法苑栏目主持:张璐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往往小于国家对项目资本金的要求,出现项目资本金不足的现象。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多主张前期满足公司经营所需的汇款属于借款,可能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项目资本金制度虽无法强制要求股东补足,但在股东汇款意思表示不清时,可作为汇款属于债权性还是股权性的判断标准之一。即使股东债权成立,项目资本金不足也可作为资本显著不足的参考标准,触发公司人格否定、实质合并破产、劣后债权等制度,影响股东债权的实现。一、问题的提出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通知》),正式确立了项目资本金制度,即企业投资项目必须投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才能进行建设,该笔资金属于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但是,实践中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均突破了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性要求。其中,“小股大债”就是常见方式之一,即公司设定的注册资本金小于项目资本金,项目运营不足部分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解决。在“小股大债”的模式下,如果企业破产,股东虽然足额缴纳了注册资本金,但主张高出注册资本金的汇款系借款时,其汇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其是否负有补足项目资本金的义务?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股东应当受到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约束①,也有相反观点认为,项目资本金①龙浩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8)最高法民终108号,最高人民法院。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9)苏1322民初1776号,沭阳县人民法院。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项目资本金不足对股东汇款处理的影响文/张丽平李杰642022年第24期建设法苑制度无法约束股东②。本文将以项目资本金的性质为切入点,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项目资本金不足对股东前期汇款处理的影响,以期为实践解决相关争议,保护债权人、股东合法权益提供思路。二、项目资本金的性质项目资本金有两大要点,一是非债务性资金,二是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这一点与注册资本金一致,但由于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二者不一定相等。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注册资本金制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项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