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检察风云PROSECUTORIALVIEW2023年第3期医疗机构中执业列为非法行医罪的表现。在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的农村,法律对医生执业资格的管理相对宽松,如《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显然,乡村医生的资格标准与城镇医生的资格标准并不相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结果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而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或者“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行医行为导致严重结果的发生,但并不满足本罪的基本犯成立条件,就出现了结果加重犯成立但基本犯尚未成立的情况。相对于“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结果的模糊规定,《解释》以其第四条阐释了“造成就诊人死亡”结果的适用规则,即必须系非法行医行为为就诊人死亡结果的直接、主要原因时,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否则只能根据案件情况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成立基本犯。对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的人,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导致就诊人死亡,是否应认定为“直接、主要的原因”需要具体分析。对于就诊人病情已经非常严重,是否及时救治并不会影响病情发展的情况,非法行医者没有及时救治,既不应视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也不应视为一般的“情节严重”;相反,对于紧急出现的致命性危险状态,正常的同等规模的医疗机构能够及时救治,而非法行医者没有及时救治,最终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应视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化发展的战略位置,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随着现代医疗体系的完善,传统非法行医犯罪如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等情形大幅减少。当下的非法行医更多涉及医疗美容、涉老诈骗和非法集资、基因编辑、公益诉讼等领域,从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法治保障和美好生活的更高需求。本文通过对以上领域出现的非法行医新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刑法规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