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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孺“拒草诏”问题考述_刘晓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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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孺 拒草诏 问题 刘晓东
第44卷第1期Vol.44 No.12023年2月Feb.2023韩 山 师 范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收稿日期:2022-09-06基金项目: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自主选题项目(项目编号:1802006)。作者简介:刘晓东(1972-),男,辽宁凤城人,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组部“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相关代表性研究,主要有王崇武明靖难史事考证稿(台湾商务印书馆1948年出版)、及其奉天靖难记注序(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出版,第1-13页)、吴德义奉天靖难记的编撰与历史书写(刊于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第119-124页)、杨永康朱棣篡史述论(刊于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1期,第94-101页)、李谷悦方孝孺殉难事迹的叙事演化与“诛十族”说考(刊于史学月刊2014年第5期,第37-47页)等。方孝孺“拒草诏”问题考述刘晓东,李子齐(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510631)摘要:方孝孺“死事”问题的书写,在明代官私著述中存在较大差异,也存在着诸多疑点。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考析,发现受命起草即位诏书的,很可能是楼琏。楼琏几经逡巡后,也选择自经以明志,最终由王景完成了草诏之事。这一“拒草诏”故事,在明代士林对“逊国”史事的层累建构中,渐被附会到方孝孺身上,成为对其“殉烈”形象塑造的一个重要内容。关键词:方孝孺;靖难;拒草诏;建文中图分类号:K 248.1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883(2023)01-0026-05DOI:10.19986/ki.1007-6883.2023.01.005方孝孺(1357-1402),字希直,号逊志,浙江台州府宁海县人,明初著名学者。建文年间,出任翰林院侍讲,是建文帝的主要文臣之一。建文四年(1402)六月“靖难之役”结束后,殉节于南京。对方孝孺“死节”的记述,在明代就已十分流行,且官、私著述间的差异相对较大。奉天靖难记明太宗实录等官修史书为建构“靖难之役”与永乐帝夺位的正当性,存在明显的贬低与曲笔现象;而私家著述为表彰“逊国”忠臣的节义,也难免有着某些夸张之处。关于方孝孺的“死节”及其历史书写问题,学界已做了较深入研究,但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解读,还略有所缺。因此,本文意欲通过对明代诸著述中相关记载的比较,对流传颇广的方孝孺“拒草诏”问题,略作考述与辨析。一奉天靖难记成书于永乐初年,出自永乐帝御用文人之手,也是最早记载“靖难”史事的官修史书,其中对方孝孺之死,有着这样的记载:时有执方孝孺来献,上指烟焰处谓方孝孺曰:“今日使幼君自焚者,皆汝辈所为也,汝死有余辜。”方孝孺稽首祈哀乞怜,遂命收之丁丑,执奸恶齐泰、黄子澄、方孝孺等至阙下,上数其罪,咸伏其辜,磔戮于市。1从中不难看出,这部官方史书中对方孝孺“死事”的情节记述,大体如下:永乐皇帝对方孝孺的“罪行”大加指斥,并强调建文帝自焚的责任在建文臣子而与自身无关。对此,方孝孺只 26是“稽首祈哀乞怜”,对他的责备未作任何反驳。最后,方孝孺与齐泰等人一同被“磔戮于市”。宣德年间成书的明太宗实录也基本继承这一叙述格调:“执奸臣齐泰、黄子澄、方孝孺等至阙下,上数其罪,咸伏辜,遂戮于市。”2140作为明初的官修史书,为维护永乐帝即位的合法性,对建文君臣的形象自然不乏刻意丑化甚至曲笔之处。嘉靖时期的名臣王世贞,就对官修史书中方孝孺“叩头乞哀”的记述深表质疑,其云:“世之哀先生者,或过有所褒饰,然不失为志士。而国史成于宣庙时,似亦可以已矣,而曰孝孺叩头求哀,命执之。呜呼!彼宁叩头者哉?”3非官方撰写的私家著述中,最早记载方孝孺之死的,是天顺时期李贤所著古穰集,且与传统官方史书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文庙过江之日,初即位,欲诏示天下,问姚广孝举代草者,曰:“必须方孝孺。”召之数次,不来。以势逼之,不得已,孝孺持斩衰而行见。文庙即命草诏,乃举声大哭曰:“将何为辞?”敕左右禁其哭,授以笔,既投之地,曰:“有死而已,诏不可草。”文庙大怒,以凌迟之刑刑之,遂夷其族。4可见,李贤关于方孝孺“死事”的说法,与官方叙述中的说辞明显不同,方孝孺不仅没有“乞哀”之举,相反乃是因为严辞拒绝为永乐帝起草即位诏书才被凌迟处死、夷族的。李贤古穰集对方孝孺“死事”的记述,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不仅此后的明代私家著述基本将其作为参考底本,进行不断的层累建构,而且还被清初官修明史之方孝孺传所采用。于是,“拒草诏”也就成为后来关于方孝孺“死事”书写中一个核心内容与要素。不过,抛开明初官修史书的“丑化”色彩,其中却并未留下关于“拒草诏”的任何记载。这种明显的歧异与不同,显然需要我们予以进一步解读。“拒草诏”说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有着制度层面的依据与支持的。因为明代初期的翰林院,确实有草拟诏敕的职责,万历大明会典记载:“国初置翰林院,正三品衙门职专制诰、文册、文翰等事。”5洪武六年(1373)七月,宋濂任翰林院“侍读学士”时,就被赋予了“知制诰,同修国史”的职责6。建文年间更定官制,改侍讲、侍读学士为文学博士,并以方孝孺任之,此时“燕兵起,廷议讨之,诏檄皆出其手”74018。可见建文年间虽改易官名,但翰林院“知制诰”的职责未变。作为文学博士的方孝孺,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也承担起了“草诏”的重要职责,更兼其本人又是名震天下的“硕儒”,也就在诸多叙述中,形成了永乐帝之即位诏书,似乎非方孝孺莫属的印象与想象。那么,古穰集 记载的“拒草诏”一事,到底有没有可能呢?对此,明末时人刘宗周是颇有疑义的,他认为:“时文皇方案治奸党,先生名在,裒然即当付之诏狱矣,何至遽邀宽政,从容以礼召先生乎?”8503也就是说,方孝孺所为早已被永乐皇帝忌恨,并被列入“必欲除之”的“奸党”名单,城破之日,他应该也如其他“奸臣”一样被逮系入诏狱,又怎么可能悠然于家中,以致数召而不来呢?成化、弘治时期宋端仪所著 立斋闲录中,就收录了南京城破时永乐帝公布的“奸臣”名单,其中方孝孺之名赫然在列。9576嘉靖时黄佐在革除遗事中也记载,当时“计开左班文职奸臣黄子澄、齐泰、陈迪、练安、方孝孺凡二十五人”10263。因此,早在六月十三日,方孝孺就已被公开宣布为“奸臣”,是永乐帝发动“靖难之役”要重点诛除的“君侧之恶”。六月十七日正式即位后,令人草拟诏书并于七月一日正式昭告天下。在这短短十余天里,永乐帝对“奸臣”方孝孺的态度,会发生如此巨大的转变吗?同时,即便“草诏”之事非翰林莫属,但当时入居翰林者大有人在,又为何一定要找被列入“奸臣”名单且明显不会合作的方孝孺呢?如果说是因为姚广孝的举荐,那么以姚广孝当时的地位,“奸臣录”的确定不会与他没有任何关系。既然如此,他又为何一面将方孝孺列入“奸臣”,一面又举荐其草拟即位诏书呢?由此可见,刘宗周对“拒草诏”之事的“疑义”,也并非毫无道理可言。恐怕也正因为如此,宋端仪在 立斋闲录中虽然引述了李贤之说,但在批注中却明确指出“此一段未甚得其实,姑存之”。9580二嘉靖初年,姜清采撷有关“靖难”之事的各方史料,编成姜氏秘史一书,其中有关方孝孺之死的不同记述,或可给我们提供一些新的思 27考。他在方孝孺本身的传记中,与李贤的记述基本一致,很大程度上也应该是来源于李贤之著述,只是又添加了些“割舌”及“含血犯御座”等更为生动化的描写。11556但在因为保护方孝孺家人而被收录的宁海典史魏泽的传记中则记载:先是,燕邸南下,姚广孝请曰:“殿下至京,须全方孝孺,杀此人则天下读书种子绝矣。”上纳之。既至,建文帝亡去,遂召孝孺问曰:“我以周公匡成王而来,成王不在,当议所立。”对曰:“殿下既以匡王室而来,成王不在,当立成王之子。”忤旨,因有灭十族等语。上大怒,即收捕其族党,尽诛之。11557魏泽之事,在李贤的著述中并未见载,因此这段记述应该有李贤之外的其他史料来源。在这段记述中,方孝孺之死并非由于“拒草诏”,而是因为对永乐皇帝的“招抚”及其即位的合法性予以强烈拒绝与勇猛批判。这种拒不合作的“殉节”态度与挑衅,终使永乐帝痛下杀心。方孝孺与永乐帝关于“成王”问题的辩论,在后来的著述中也常被编入“拒草诏”的叙事之中,如郑晓建文逊国臣纪记述:又召孝孺草诏,及见,悲恸彻殿陛。上降榻劳曰:“先生无劳苦,余欲法周公辅成王耳。”孝孺曰:“成王今安在?”文皇曰:“渠自焚死。”孝孺曰:“成王即不存,何不立成王之子?”文皇曰:“国赖长君。”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文皇又曰:“先生无过劳苦。”置左右授笔札,又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大批数字云云,投笔于地,又大哭。且骂且哭曰:“死即死,诏不可草!”文皇大怒,命磔诸市。12郑晓的描述显然是经过修饰与加工的,但即便如此,其将“成王”辩论与“拒草诏”结合在一起的叙述理路,似乎也不无道理。不过,从逻辑关系角度来看,关于“成王”问题的辩论,是永乐帝的一种政治招抚行为;而“草诏”则是双方合意之后的一种政治合作行为。从常理来说,只有在对招抚行为有相当把握的基础上,才会进一步推进到政治合作。永乐帝虽然急于树立自身起兵与即位的合法性,且若能得到建文重臣的归附与回应,自然更佳。但还不至于窘迫到在政治招抚根本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和方孝孺去谈政治合作事项,这无疑显得有点本末倒置、过于草率了。类似的招抚行为并非只发生在方孝孺一人身上,比他地位、身份更高的齐泰与黄子澄,都与永乐帝有过“责问不服”或“抗辞不屈”的交锋,在招抚未果的情形下很快便被处死、灭族。10264-265那为何单单只有方孝孺能够成为例外,仅因他是传说中的“天下读书种子”吗?这种解释无疑有些过于牵强了。从这点来看,奉天靖难记 等明初官修史书中,并无关于“草诏”之事的记述,恐怕也并非毫无道理。或许正如刘宗周所猜测的那样,永乐帝见方孝孺,乃是“械先生廷讯矣,必不以草诏召也”8504。此外,明代关于“拒草诏”的历史书写,并非只集中在方孝孺一人身上。嘉靖、万历时期的李乐在见闻杂记中,还记载了楼琏因拒草诏而自杀的故事:“楼琏,字士连成祖命草诏,琏惶惧不敢辞,归而自经死。”13据记载,楼琏与方孝孺一样,也是宋濂的门生,且与其师同为浙江金华人。14436建文四年南京城破时,正任翰林侍读。因此,永乐皇帝征召他来草写即位诏书,也不无可能。在李乐的记述中,楼琏受命草诏之事,是相对独立的。但在其他诸多私家著述中,却多将楼琏之事与方孝孺紧密关联在一起,将其视为方孝孺“拒草诏”的后续故事。其中又以黄佐革除遗事中的记述为最早,其云:靖难师定京城,文庙命方孝孺草诏。孝孺哭且骂,授之笔,掷诸地,曰:“身可死,诏不可草。”改命琏为之。方入见,时孝孺受凌迟之刑未毕,琏惶惧受命。归而愤叹。妻子问之曰:“得无伤方先生耶?”琏愧曰:“我受刑尚可,正恐累及尔辈耳。”逡巡间一宿自经死。10281诸如黄佐革除遗事卷5楼琏(第281页)、姜清姜氏秘史(第583页);过庭训本朝分省人物考卷52楼琏(第436页)、王圻续文献通考卷66建文死事诸臣楼琏(现代出版社1986年版,第998页)、屠叔方建文朝野汇编卷7侍读楼琏(第154页)、郎瑛七修类稿卷18樊楼(续修四库全书第1123册,第126页)、万历金华府志卷17楼琏(中国方志丛书第498号,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1245页)等,都有类似的记述。28黄佐的这段叙述不仅生动感人,也成为后人相关记述的一个蓝本。但此段记载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正如黄云眉所指出的那样:“殿廷非磔人之地,琏何以能于入见时目睹孝孺之受刑,而觳觫执笔,亦安能构思运辞,强草违心之诏,此必无之事”。15可以说,如此如亲历般、有意境感的叙述,本身就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虽然黄云眉并未否定方孝孺“拒草诏”之说,但其对这段记述的质疑,也使我们不得不对“拒草诏”的历史叙事抱有一定的谨慎态度。革除遗事成书于正德十五年(1520),此时李贤关于方孝孺“拒草诏”的说法已被士林社会广泛接受。那么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黄佐在接触到楼琏之事迹时,并不会对方孝孺的“拒草诏”说产生怀疑,而是有机地将两个故事链接到了一起。三明末刘宗周对永乐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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