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24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Dec.2022Vol.24Supplement夫妻间房产约定的性质及效力朱以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夫妻间房产约定的性质不属于赠与合同,应归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间房产约定因其自身的伦理属性和身份属性,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既不是一般的赠与,亦不是债法意义上的特殊赠与。另外,将其认定为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接着将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定义及特征,放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的框架下进行研究,对夫妻间房产约定与夫妻财产制契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两者之间在特征上十分契合。进而得出,如若夫妻双方没有在变动房产的约定中明示是赠与合同,那么应推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间房产约定在法律适用上应与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则相统一,约定生效则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无需公示,但需注意涉及第三人时,应区分其内外效力。[关键词]夫妻间房产约定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者简介]朱以芳(1997-),浙江宁波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①参见(2020)京01民终1517号民事判决书。②参见程啸《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暨南学报》2015年第3期。③参见龙俊《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④田韶华:《夫妻间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2014年第2期。⑤[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Ⅳ契约》,姚荣涛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第93页。一、引言近些年来,房产价值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长,房产在家庭资产中的地位也日渐凸显。房产作为一个家庭的生存场所,其重要性也显而易见。当今社会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日益减弱,夫妻间对于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的现象也变得屡见不鲜。这在司法实务中也有所体现,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订立书面合同将一方名下的房产给予对方,但直至婚姻关系破裂时也未按合同对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常现的家庭财产类纠纷。法院对其定性不同,从而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其裁判结果也千差万别,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频繁出现①,想要解决此类争议,第一步应当分析该房产约定的性质,只有明确性质,才能进一步对其适用正确的法律。这一问题的主要争议在于夫妻间房产约定究竟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还是赠与合同?二、夫妻间房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