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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
领域
适用
问题
探究
小雨
问题研究35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 年第 1 期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问题探究迟小雨摘要:从学术争论和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如何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界限和关联是 2022 年的热门话题之一。无论是反垄断法修订后的正式实施,还是中国知网因涉嫌垄断遭立案调查等热点事件,都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关系的大讨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分属不同领域,两者在价值目标和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但在适用范围上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甚至冲突。鉴于此,探讨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键词: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 司法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实践探索(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司法动向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于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推进反垄断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和完善,有助于有效规制超越法定范围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创设更有利于创新发展的经济环境,鼓励科技创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数起典型案例可以发现,针对个案和解协议中可能所涉及的专利权滥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反垄断司法审查,反映了反垄断司法新动向,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司法领域中适用反垄断法始终保持着高度关注1。随着经济的发展,因知识产权应用十分广泛成为热门领域,司法实践多次体现了知识产权在实务中的重要性,而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直是学界探讨的重点。新 垄断法 的颁布实施,其中关于是否应该规制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处理二者关系再次引发热议。同时,当前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的研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综合各方面考量,展开进一步研究。(二)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逻辑统一探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离不开对二者逻辑思维的把握1。我国反垄断法开篇就宣示了其规制反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规则。而知识产权虽隶属于民事权利,但因其反映着产权所有人的“专有权”性,其天然具备的排他控制能力,在内在逻辑上与“垄断”含义相同,符合法定垄断的性质。因而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的权利,其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与反垄断法本无冲突2,但知识产权的行使亦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一旦跨越法律边界,就可能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对保护竞争的过度关注,反而超过了对创新的重视,例如美国联邦司法部20 世纪 70 年代著名的“九不”原则,颇具有形式主义色彩,而实践中反垄断执法对创新的关注一直不可或缺。因此,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领域中的重器,仅应调整严重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于一般的权利滥用行为则应通过一般法律救济手段来解决。(三)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困境尽管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分别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但在鼓励创新、保护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上相同,二者的关系相互交织,在经济问题研究36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 年第 1 期学领域也引发了很多新挑战。一方面,反垄断法在维护公平的竞争交易秩序和推动行业创新与知识产权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在具体领域或者适用范围上,又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界限和差异,比如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权利,不合理或者过分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反垄断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进行约束,这在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法之间造成了潜在的根本冲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过程中,反垄断法始终是一把悬在头顶上的利剑。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适用问题。首先,事实调查可能要困难得多,要求法院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做出复杂而微妙的判断,这使得整个司法过程成本更高,更容易出错;其次,制定可行的规则,为拥有市场支配力的公司提供指导,可能非常困难。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制知识产权人的垄断行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二、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探析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而具有垄断性质,那么本身就具有垄断性的知识产权是否能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反垄断法第六十八条对此进行了宣示性的说明,即经营者依法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而经营者滥用其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则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另外,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对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做了细化,为进一步出台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则积累了制度经验,有利于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执法的可操作性。但在另一方面,这两部相关规定也具有其局限性,首先,规定和指南分别属于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出台的指导细则,在效力上和基本法律相比仍属不足;其次,二者虽在反垄断法第六十八条原则性规定上进行了细化,但在具体的操作细节上并没有进行展开,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最后,指南与一些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关系尚不明确,因其旨在协调议事,导致法律效力不明,法律地位也比较模糊,有待进一步厘清2。总之,结合我国新反垄断法出台背景和目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所面临的现实状况,对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理解应当是明晰和进步的,对于理解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适用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此外,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在鼓励创新上的价值趋同不容忽视,在当前的反垄断执法下,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大量的市场推动力,为研发高新技术创造了最优激励。反垄断法此次在总则中新增“鼓励创新”的表述,正意味着该法在执行过程中,一旦涉及技术创新领域,则其适用必须更加审慎,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3。三、妥善平衡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关系在过去的 20 年间,由于外部压力和满足自身经济目标的需要,我国一直在将知识产权制度向许多更发达国家靠拢。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研究也在不断发展深入,讨论的焦点为是否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制度,支持或反对的声音都有,探讨进一步拓宽和深化。新反垄断法的出台和热点案件的大量出现,将此探讨推向了高潮。从国内外反垄断和知识产权发展历史来看,其经历了一个从偏于强调一方而后并重的“螺旋”式发展过程,如今各国基本将反垄断和知识产权视为互补的制度,都旨在鼓励在适当范围内的创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我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奖励创新,只要范围不明显超出鼓励创新投资的必要水平,而且所产生的技术创造力不被用来扭曲相关产品或服务领域的竞争。在知识产权人正常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不能扭曲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传统平衡。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垄断法律制度在鼓励创新方面有着共同的制度目标,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规制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协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而产权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开展竞争的先决条件。因此,以具有公法属性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具有私权保护性质的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坚问题研究37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 年第 1 期持科学、理性和正当程序等法治原则,司法实践中要注重维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微妙平衡。四、结论当一个国家从以制造业为基础的经济,转向依靠利用信息和先进技术的经济时,知识产权保护通常会经历一系列可预见的阶段。在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资源和研发能力有限,可能很少或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产业的特点将是模仿,而不是创新,通常是模仿允许低成本生产,低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并刺激消费和就业。但是,在发展的后续阶段,薄弱的知识产权制度阻碍了国内创新,市场被具有优势地位的主体所把控,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应运而生。创新和技术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动力,要想成功转型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生产的经济体,使得以国内创新为特征,就要有精心设计和充分执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支持。在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体中,与知识产权执法相关的价格垄断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将被创新和发明带来的好处所抵消。在国家“双创”政策的支持下,社会创新迎来新的历史高潮,然而存在着不少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权利的问题,导致社会各民事主体的创新热情日渐下降。因此,要避免这类似情况发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反垄断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将是一剂强心针。注释:1 参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 1298 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文献1 雷杜坚.福建自贸区建设中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D.福建师范大学,2016.2 潘宁.论鼓励创新作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 J.科技与法 律(中 英 文),2022(05):43-52.DOI:10.19685/11-2922/n.2022.05.006.3 王先林.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细化和完善 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2(07):9-12.(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呼伦贝尔市开展节前价格检查为进一步筑牢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防线,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元旦佳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商业场所、农贸市场、零售药店等重点场所开展节前价格专项检查,全力保障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严守监管阵地。结合节日期间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消费需求旺盛的特点,紧盯农贸市场、商超等重要场所开展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履行价格承诺,合理追求利润,自觉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筑牢药械防线。根据当前疫情态势,重点检查节日期间四类药品和防疫物资价格情况,充分发挥“哨点”预警作用,督促药店依法规范经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价格稳定。各旗市区市场局开展节前市场检查强化上下联动。为全面落实元旦期间民生领域价格稳定,市区所三级八方来鸿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全面落实驻点监管、设立平价专柜和节日、疫情期间 24 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畅通 12315 投诉举报热线,快速妥善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压紧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 190 人次,检查经营主体 388 家,对发现个别超市明码标价不规范的情况督促立即整改,确保市场价格秩序有序稳定。(信息来源: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