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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二则_沈海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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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沈海东
472023 年第 1 期 人民调解解惑答疑法律解答FALV JIEDA法律问题二则沈海东/上海申颂律师事务所问:董某有辆汽车但不常用,某次修车时,董某更换了汽车左后轮胎。之后,董某的表弟陈某经同意借走了该车。陈某使用期间,一次行车途中不慎把骑自行车的王某撞伤,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自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规定;董某的汽车后轮两侧花纹不一致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影响车辆刹车制动,且事故发生时开车的陈某在看手机,机动车方和非机动车方均有违法过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王某家属向董某、陈某索赔,董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纠纷。那么,董某应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陈某与董某责任如何分担?若陈某是在董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走汽车,二人间的责任分担是否会有变化?答:该问题涉及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民法典第 1209 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车辆使用人与车主不一致,发生事故时怎么办?1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该条款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的4 种情形。满足以上 4 种情形之一的,应适用民法典第 1209 条规定,确定机动车DOI:10.19380/11-2790/d.2023.01.00848人民调解 2023 年第 1 期解惑答疑法律解答FALV JIEDA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是车辆使用人,对董某的汽车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所以原则上应由正在使用车辆的陈某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故原因,其中包含“汽车后轮两侧花纹不一致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影响车辆刹车制动”这一项,该原因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情况。车主董某维修保养车辆应确保车辆机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无安全隐患,但董某未使车辆性能保持完好状态就将车交给陈某使用,存在过错,其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非机动车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后,剩余部分,一般按照机动车方承担 60%的情况来确定赔偿。加之陈某在事故发生前还在看手机,所以综合全案,机动车方 60%的责任由陈某承担 35%,董某承担 25%为宜。如果陈某在董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开走汽车并发生事故,根据民法典第1212 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允许开走董某车辆的陈某作为汽车使用人仍应承担责任,董某是否担责,要看董某是否在保管车辆、车钥匙等方面存在过失。如存在,董某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责任比例应相对明知车辆存在缺陷仍借出的情况要低一些;若董某不存在过失,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问:某日,李某开车上班途中遇到了同事,便顺路捎带同事一起去单位,途中同事为表感谢,主动、自愿支付了部分油费。但在快到单位时,李某因操作不当未及时避开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同事因此受伤。请问,同事能否向李某主张赔偿?若李某把车借给了他人使用,他人开车顺路载人时出现事故,车主李某是否承担责任?答:该问题涉及“好意同乘”的认定及责任问题。首先要对李某的驾车载人行为进行定性。经同意或受邀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即为好意同乘。好意同乘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无偿性,不向搭乘者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合意性,驾驶人与搭乘者双方具有无偿载人、搭乘的合意;三是非法律拘束性,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好意同乘”强调“无偿”,即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搭载,如果驾驶人搭载他人时收取了搭车费,即便收取了很少的钱也不能定性为“无偿”。但如果是搭乘人出于感谢或亲朋情谊等,主动自愿地请驾驶人吃饭,给驾驶人买礼物或在搭乘途中支付过路费、油费等,虽然搭乘者支出了一定的费用,但这仍应属于“好意同乘”范畴。案例中,同事是出于感谢支付的油费,而非李某主动索取,所以两者之间的乘载行为仍具有无偿性、合意性,属于好意同乘。现实生活中,不少乘车平台上的非营运性质的“顺风车”,是有偿地、顺路搭载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无偿”,不是“好意同乘”。此外,房产公司免费载人看房的车,顺风车载人出事故怎么办?2492023 年第 1 期 人民调解解惑答疑法律解答FALV JIEDA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虽然是免费的,但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故也不是“好意同乘”。此类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搭乘人的损失将由造成事故的各方按过错比例承担。其次,关于“好意同乘”出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损害后的驾驶人责任问题,民法典第 1217 条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时,满足机动车为非运营机动车,机动车使用人无偿搭乘他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案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存在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不当操作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的损失则由同事自行承担。综上,同事能向李某主张赔偿,但李某可要求减轻责任。关于借车人在使用他人车辆,顺路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的情况,该条款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形。结合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若车主核查确认以下几点,则不必对事故承担责任:(1)车辆安全正常。车主在出借车辆时确保车辆不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2)驾照合法。车主在出借车辆时核实借车人是否有合法驾照,以及驾照的准驾车型是否匹配所借车辆。(3)对方能安全驾车。车主在出借车辆时核实借车人能够正常驾驶车辆,不存在喝酒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情况。(4)无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若车主没做到以上几项,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中,需进一步核实车主李某是否做到了以上几项,若做到了,则不必对事故承担责任。至于此种情况下借车人的事故责任,若借车人是无偿搭载他人出事故的,参照前文关于车主无偿搭载他人的分析,与前文结论并无二致。构成好意同乘的,驾驶车辆的借车人可减轻责任。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出现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为避免两者之间产生责任纠纷,笔者建议,车主在借车给他人使用时,务必要让车辆性能保持良好,确定借车人有无驾照或驾照有无过期等,尽到安全谨慎义务。此外,车主借车前还是要充分考虑风险后再作决定,即使车主尽到借车前的车辆安全性能保障等义务,但车辆出了事故,有些隐性成本还是要由车主承担,比如第二年的车险费没了折扣,车辆因维修过的贬值损失等。另外须注意的是,车辆使用人开车顺路载人,无论有偿、无偿都要对搭乘人负责,适用“好意同乘”规则不代表“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是减轻责任。(编辑/张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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