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式主体的发生弗洛伊德式主体的发生、结构与伦理地位结构与伦理地位卢毅[摘要]作为弗洛伊德晚年最重要的文本之一,《(自)我与它》(DasIchunddasEs)既是弗洛伊德对其理论发展的深化与总结,也是对精神分析理论创立以来所面对的临床难题的反思与回应。然而,由于从英译本转译且尤其是对弗洛伊德思想缺乏确切把握等原因,汉语学界长期以来都以“本我—自我—超我”的所谓“三我”结构来概括弗洛伊德在文本中构建的精神装置模型,因而错失了弗洛伊德在文本中所呈现的(自)我与作为构成(自)我之基础的“非我”即“它”之间的内在张力及其效应,进而也错失了洞见弗洛伊德式主体的发生、结构与伦理地位的重要契机。结合拉康对弗洛伊德“它曾在处,我应生成”(WoEswar,sollIchwerden)的解读,有理由认为弗洛伊德已经揭示了在布伯式的“我—你”关系或列维纳斯式的“我—他”关系之先,对作为主体的“(自)我”具有更加原本的存在奠基作用以及伦理意谓的“我—它”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创造性重构对于精神分析治疗的实践意义。[关键词]弗洛伊德;(自)我;它;主体;伦理[作者简介]卢毅,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副教授。一、“自我与本我”:误译及其溯因长期以来,汉语学界似乎习惯以“本我—自我—超我”的所谓“三我”结构来概括弗洛伊德晚年所确立的人的心理结构或精神装置模型。然而,这种习以为常的观念在学理上却很难经得起仔细推敲。上述心理结构或精神装置模型是在弗洛伊德1923年发表的DasIchunddasEs这一文本中首次提出的,而该文本在汉语学界通常被译作《自我与本我》。实际上,文题中的dasEs在德语中意指“它”,和汉语中的“它”一样,常用作非人称代词。弗洛伊德在写作DasIchunddasEs时,从GeorgGroddeck刚发表的DasBuchvomEs(《它之书》)中借用了dasEs这一说法。值得注意的是,弗洛伊德在文本的一处注释中表示:“格罗代克本人大概遵循了尼采的先例,在尼采那里,这一语法表达完全常用于指称我们的本性中非人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可或缺的(属于)自然的东西。”[1](251)弗洛伊德特意选用从尼采沿用至格罗代克的dasEs这一说法,甚至指示其文本的英译者选用拉丁语中与之对应的id,表明他本人很可能也旨在以此凸显人性中这一异质性的、非人性的、却对人性本身的构建和确立不可或缺的奠基性部分。换言之,在弗洛伊德笔下,dasEs所指的“它”很可能正是为(自)我奠基的“非我”,而“它”本身当中并没有或者说还...